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接受C某亲属的委托,指派程先华律师依法参与C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的刑事诉讼活动。根据律师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C某了解的基本案情情况、阅卷了解案情及审查证据链情况,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参考:不容否认,C某等人偷排泥浆的行为确实给城市的排水安全和防洪安全造成一定的现实危险和潜在威胁。
但律师同时认为:就目前的案件证据材料情况来看,C某具有:主观恶性小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从犯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情节;无犯罪前科,是偶犯、初犯情节等,总体而言犯罪情节轻微,恳请法庭依法对C某从轻处罚!
一、从C某的具体犯罪行为可以看出,C某不但主观恶性小,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同时也不具有多大的人身危险性。整体而言,C某罪行较轻,情节也不严重,恳请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从主观上而言,C某的动机是想找份工作养家,其月工资3000元也未明显超过合法报酬界限,从犯罪所得上看,C某也未实际谋取到任何非法高额利益。此外,本案犯意的产生是因陈某而起,C某并无占有巨额不法利益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能力。从本案证据反应的实际工作时间和犯罪报酬来看,C某在担任司机的过程当中,由于中途脚受伤,其实际工作的时间比较短,并且仅仅拿到1500元的报酬。从犯罪后果来看,有证据证实C某偷排的数量仅为5、6车左右,总立方数和危害后果并不严重。
综合衡量C某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犯罪所得、工作时间、犯罪后果等众多因素,律师认为,C某的罪行较轻,犯罪情节并不严重,恳请合议庭酌情对C某从轻处罚。
二、本案主犯是陈某,C某是从犯,其在本案当中只负责驾驶车辆。地位上从属于主犯陈某,所起作用也是辅助性的,恳请法庭认定C某为从犯并对其适度从轻处罚。
一方面,从地位上来说,C某受雇于陈某,陈某为其发放工资和安排住处,并且为其和B某分配工作,C某听命于陈某并且执行其工作安排。C某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