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男涉嫌*抢*劫罪(入室+暴力公然*抢*劫)一案法律意见书!(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出具)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经委托依法担任犯罪嫌疑人A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律师。提交律师意见书之前,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阅了卷宗材料,听取了犯罪嫌疑人A某家属的陈述。以本案现有证据材料为基础,我们认为: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被告人A某犯*抢*劫罪入户*抢*劫,因A某并无*抢*劫的目的,其罪名不成立。因此,我们建议贵院对A某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对卷宗材料的分析判断和甄别比较,我们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分析本案证据,我们认为:便利店的性质不应当认定为“户”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户”界定为“供他人任何和外界相对隔离”。便利店在正常营业时间是一个公共场所,不能认定为户,所以认定A某入户*抢*劫属于适用罪名不当,A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一般的*抢*劫罪。
二、经再三核实案发起因和深入分析本案证据材料,我们认为:A某不存在*抢*劫的直接故意,也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实质上,*抢*劫行为是幌子,避世反思是目的。目的非*抢*劫,行为也无法认定为*抢*劫。
(一)经分析卷宗证据材料和会见了解A某家庭背景,我们认为:A某制造虚假*抢*劫行为的原因和起源有二:一是现实因素:夫妻关系恶化的困境和家庭分崩离析的危机;二是潜在因素:A某幼年不幸遭遇致埋藏多年不良个性的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