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唐刑事辩护律师网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文学诗歌律师文集
《牛律师文学诗歌》是一种主情的文学体裁,涵盖团队律师的文学作品、诗词作品、书法作品和摄影作品。可寻觅并走近团队律师那份特有的情趣与浪漫却挥之不去的心灵深处!它以抒情的方式,高度凝练,集中地反映牛律师团队律师的社会生活和感情生活。团队律师用丰富的想象,富有节奏感和韵律美的语言来抒发思想情感。充分体现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不仅是律师中刑事辩护专业素质过硬、善谋略并敢于负责、业务水平高超并笔杆子硬的精英律师;而且是律师中感情丰富闵众生关心法治促公正、关注民生心系百姓生活的兼具社会责任感的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律师文集文学诗歌 → A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研讨会感想—浅谈刑事辩护中的“破”与...
A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研讨会感想—浅谈刑事辩护中的“破”与“立”
2013/4/23 21:16:33   来源:中国牛律师团队新闻   浏览次数:703次   
关键词:调查取证  刑事辩护  资深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的对手是检察官,辩护律师辩护的靶子就是检察官所组织的证据。破除检察官证据链条,确立自己的观点,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辩护律师的终极目的。“破”与“立”是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使用的具体辩护技巧。
一、“破”所存在的法理基础: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
    “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法理源于十六世纪英国的一场政治斗争。因其源于西方,因此有着极其浓厚的西方色彩。随后,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某些国家相继确立了这一原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性条约也将其列为原则之一。我国今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这一原则。而且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对嫌疑人是否有罪进行侦查侦查结束后将相关证据移交检察院,然后检察院针对侦查机关的有关证据进行组合。如果证据已经达到起诉标准,检察院则依法提起公诉。既然刑事诉讼中证明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22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