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的对手是检察官,辩护律师辩护的靶子就是检察官所组织的证据。破除检察官的证据链条,确立自己的观点,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辩护律师的终极目的。“破”与“立”是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使用的具体辩护技巧。
一、“破”所存在的法理基础: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
“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法理源于十六世纪英国的一场政治斗争。因其源于西方,因此有着极其浓厚的西方色彩。随后,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某些国家相继确立了这一原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性条约也将其列为原则之一。我国今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这一原则。而且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对嫌疑人是否有罪进行侦查,侦查结束后将相关证据移交检察院,然后检察院针对侦查机关的有关证据进行组合。如果证据已经达到起诉标准,检察院则依法提起公诉。既然刑事诉讼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