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情人关系的男女两人A、B,在出租房卧室内安装窗帘,窗上框离地约2.4米,男A站在椅子上右手举铁锤钉铁钉欲在窗的上框固定窗帘,女B身高1.6米,在旁边辅助安装。由于窗帘多次滑落无法固定,女B便去拿胶布,想用胶布将窗帘粘在窗上框的墙上再用铁钉加以固定,当女B找到胶布回到男A旁边时(此时男A背对女B),男A并未看见,左手扶着窗帘,举锤的右手自然下垂,不巧刚好砸中女B脑部,女B后退两步倒地脑部已出血,此时男A问女B想去医院不,女B摇头,男A看到女B太痛苦,就再补了两锤至女方毙命。男A为方便弃尸及弃尸后不被发现,又将尸体进行分解和蒸煮,后分装三个纸箱,弃至荒野。
主要证据:被告人男A的口供供述上述事实,作案工具:铁锤、菜刀、剪刀(无指纹、血迹、人体组织残留),现场勘验笔录(有两处喷溅血迹,未作DNA鉴定),死者为女A的DNA法医鉴定,死于颅脑损伤的法医鉴定。
为理清事实、敲定辩护思路,牛群特召开内部分析会,厘清案件的“新闻点”与“辩点”,为被告人辩护作充分准备。
从案情与证据来看,本案的主要辩点:一是作案工具上没有提取到有用证据,如指纹、血迹、人体组织残留;现场血迹没有鉴定。二是仅有被告人供述,三是行凶者实施的三锤杀人行为具有可区性,关键点在于第一锤能否足以将被害人毙命。
从上述新闻点可以确定如下辩点:1、证据不确实充分,物证作案工具缺失证据的关联性,与市场上任意购买或任何人使用的没有本质区别;2、只有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供认,无任何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为孤证,证据链条不完整;3、案件部分事实不清楚,对行凶者实施的三锤暴力行为未作实质性区别,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了解到,其认为受害人去找胶布去了,随意地将举锤的人放下来,却正砸在找胶布回来的受害人头部,当时受害人后退两步倒地出血,可知这一锤分量也不轻,根据计算已证实第一锤的过失行为完全可以致受害人毙命,其后再补加的两锤由于认识错误,为对象不能犯或者无直接因果关系无法达到*故*意*杀*人*的效果。即未达到*故*意*杀*人*的完成形态,由于意志以外(认识错误)的原因而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
刘平凡律师指出,此类人身伤害案件,在案情存疑时,运用“先破后立”的辩护技巧,一语道破天机,直击案件核心。先破是指揭开证据链条的不完整性面纱、证据缺乏三性: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现有的证据不能充分地证明案件全部事实并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后立是指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