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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诗歌律师文集
《牛律师文学诗歌》是一种主情的文学体裁,涵盖团队律师的文学作品、诗词作品、书法作品和摄影作品。可寻觅并走近团队律师那份特有的情趣与浪漫却挥之不去的心灵深处!它以抒情的方式,高度凝练,集中地反映牛律师团队律师的社会生活和感情生活。团队律师用丰富的想象,富有节奏感和韵律美的语言来抒发思想情感。充分体现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不仅是律师中刑事辩护专业素质过硬、善谋略并敢于负责、业务水平高超并笔杆子硬的精英律师;而且是律师中感情丰富闵众生关心法治促公正、关注民生心系百姓生活的兼具社会责任感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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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案情研讨会后感想及体会
2013/4/25 15:40:07   来源:中国牛律师团队新闻   浏览次数:1106次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  刑事律师  资深律师  

讨论会一开始,我所郑志芳律师详细介绍了“楠某某*故*意*杀*人*案”的阅卷情况以及会见当事人的情况。听完介绍,我自己的感受是这个人肯定在撒谎,绝对是*故*意*杀*人*。因为按照正常逻辑推理,如果误杀人后,应该是立马抢救,绝对不会用这么残忍的手段来对待受害人。他和受害人之间应该有经济纠纷或者情感纠纷。但如果作为他的辩护人,不能被个人感受所左右而是应该运用法律思维替他辩护。我首先考虑的是从主体入手,因此我向郑律师提出的问题是,他和被害人是不是夫妻关系?他有没有精神病?他吸毒吗?我当时是这么考虑的,如果是夫妻或情人关系,则很可能有情感纠纷或经济纠纷,那么可以考虑激情杀人的可能,激情杀人一般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如果他有精神病或吸毒而出现幻觉杀人,那么就有可能不构成犯罪刘平凡律师提出的问题是,凳子的高度,楠某某的高度,被害人的高度以及被害人的具体位置。陈四海律师提出的问题是,锤子的重量。童学谦实习律师提出的问题是,是第几锤将被害人打死的?说实话,我当时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很不解,不知道他们想从哪个方向辩护。童律师谈了他的辩护思维,如果第1锤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话,那么第1锤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第2锤和第3锤就是*故*意*杀*人*未遂,属对象不能犯;如果第1锤不足以造成死亡,那么第2锤和第3锤才构成*故*意*杀*人*罪。这里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程先华律师的辩护方向是从现有的证据入手,现在只有楠某某的口供承认自己杀人,其他物证如锤子、刀和剪刀都没有楠某某的手印和被害人的血迹。这些物证都没法与楠某某的口供形成证据锁链,因此从现有证据入手不能证明楠某某构成犯罪,并且也没有他居住地的监视录像,不能排除第三人杀人的可能。最后,刘律师作了总结,肯定了童律师、程律师、陈律师的观点,否定了我和其他几位实习律师的观点,还告诉我们,这就是差距。我认真地进行了反思,我为什么没朝这些方向思考?我知道被害人受第1锤打击后并没有死后,并没进一步思考了,认为尽管第1锤虽然是过失,但第2锤和第3锤还是*故*意*杀*人*。其实,被害人没死是楠某某的主观判断,究竟有没有死,还得以客观事实为标准,童律师想到了这点我却没想到。其实我当时思考的辩护方向存在问题,因为如果楠某某本人不承认存在经济纠纷和情感纠纷,就很难辩护;再如果他没有精神病或吸毒,那么,辩护就走入死胡同,整个辩护就失败。我认为差距就在这儿,同样是实习律师,同年毕业,为什么有差距?原因还是在于个人,他研读了大量的书籍,善于琢磨。我承认我刑法方面的书读得太少,虽然我发展的方向是民商,刑民有别,但方法类似,所以这不能成为我的借口。另,为了证明第1锤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童律师、程律师和林彦仕律师他们当晚就加班想尽一切办法来试图证明,这种敬业精神令我钦佩。
    案件讨论完后,刘律师教我们在刑事辩护业务中的“先破后立”的方法技巧。涉及到“楠某某杀人案”,我认为可以“破”在如下方面:第一,控方提出的物证,如锥子、刀、剪刀没有楠某某的手印,也没有受害人的血迹,不具有与楠某某杀人的关联性,不能作为楠某某杀人的证据;第二,房间里的喷状血迹,作为间接证据也只能证明被害人被杀,并不能证明是由楠某某所杀;第三,尸体的法医鉴定只能证明是被害人是本身,头颅的凹陷鉴定结论只能证明被害人被锤子打击致死,而作为物证的锤子没有楠某某的手印和被害人的血迹,因此与楠某某杀人没有关联性;第四,楠某某的口供,虽然承认杀人,但是孤证,根据新修改的刑诉法,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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