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歹是国家级电视台,央视却常常让法律人“恨铁不成钢”。司法和舆论如何实现双赢需要更深的探讨,但媒体不出现法律错误、不做“法盲”却是“无冕之王”应坚守的底线。
以下,是无讼盘点的央视那些让人笑喷的法律常识错误;明日,敬请期待智合的春晚槽点评析~
* 一 *
“1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尹相杰批准逮捕。”
嘿,让检察院的小伙伴们情何以堪呐。
* 二 *
“内蒙古18岁青年呼格吉勒图被认定奸杀一女子,案发六天即被执行死刑。”
* 三 *
“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呃,有“中级人民检察院”吗?
* 四 *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嘿,还真有。不仅有,这个“中级人民检察院”还有审判长!!
* 五 *
“快播法人王欣被捕归案”
其实,法人不是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 七 *
“涉毒艺人,各大演出公司永不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52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 八 *
“《婚姻法》规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婚姻法》没规定晚婚的年龄,《婚姻法》第6条还鼓励晚婚晚育来着。
* 九 *
2014年1月1日,“今天新机动车驾驶证使用规定执行”
其实已经执行一周年整啦。
* 十 *
“我愿意认罪”
电视台不是认罪的地方。
原标题:央视曾闹过的10大法律笑话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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