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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毒品案庭审旁听引发的法律人沉思
2015/3/19 2:50:55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1004次   
关键词:律师  法治  贩卖毒品  专业形像  法官  

 

作者:罗天亮 

 


律师,像征着专业;

律师,代表着懂法;

律师,是当事人的权益维护者,是法律的守护者。

律师,到底是一个什么定义??借此与各位同行一起探讨。


曾在微博中看到法官之间的一段对话,让我感触颇深。一位法官对另一位法官说:“在我开庭的时候,看着律师穿着整齐,西装革领,像新郎官似的,我非常的开心,我觉得他是对我的一种尊重。”

 

这对于我们律师来说,是多么大的一个讽刺?

 

律师,他像征着一种专业形像,在庭审时,穿着整齐是最基本的素养,而今却成为一种奢侈。

今天的庭审中,法官穿着法官袍,检察官穿着制服,而律师们却没有一位穿律师袍,这让一名青年律师很心痛。

 

曾与同行交流过律师专业着装的问题。在同行面前,我显得很天真。因为,律师的专业不体现在外表,而是内在的。而我总天真的认为,律师的外形与内在,犹如程序法与实体法一般,程序的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与保证。在业外人看,律师的外在形像的专业是内在专业的前提。

 

记得易胜华律师在《别在异乡哭泣----一个律师的成长手记》著作中说过,当年他以为自己真材实料,无需形像上的展现。上班时着休闲装,穿着拖鞋,给人一种邋遢形像。后来发现,上班时,前来律所咨询的当事人看见他时,绕着弯着走,不愿与他接触。发现此种情况后,立马改变形像,效果明显好转。

 

同时,我也有认真观察过,业界的大律师们,着装都非常专业。无论是开庭还是平时上班,给人一种专业,安全的感觉。记得钱列阳老师在一次培训会上说,他接待完当事人后,当事人对他说,看到你的形像,就像电视里的律师一样。钱老师说,好,这个评价我喜欢。

 

越是大律师,越注重外在的专业形像,而我们这种青年律师,真的需要好好反省,反省自己是不是损坏了行业的形像呢?

 


当然,既要有专业的形像,也需要内在的修炼。内在的专业素养,是依法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亦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责任,我们做到了吗?


 

今天在电梯中,偶遇此案第一被告人的其中一名律师。他对随同的貌似被告人的家属说:“……这个案子,今天就是走个过场,人赃俱获,而且还有冰(指的是冰毒),数量特别大,没什么好辩的……”。我对此案非常熟悉,因为我潜心研究过,所以我有评价权。听到她这一番话,我非常的震惊,亦非常的心痛。她没有用心研究,甚至都可能没有看案卷。此案中有一个关健性证据鉴定文书,对案件可能起颠覆性作用。鉴定文书中的检材来源不明,检材与扣押的疑似毒品之间没有关联性。没有提取笔录,亦没有提取过程的录音录像或者照片,扣押的毒品与检材之间是断开的。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如果鉴定文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整个这十多公斤所谓的毒品就是一堆白色晶体,是一堆垃圾,本案系贩卖毒品案,就变成了贩卖白色晶体案,成了贩卖一堆垃圾案。

 

对于此关健性证据,即使没有法律知识的,有一定常识的普遍人,只要认真阅卷都可能发现,而我们作为专业律师,却视而不见吗?还是觉得这不重要?没有意义?

 

也许,我犯天真了。因为咱们要实事求是嘛,都人赃俱获了,还说那些干嘛呢?

 

是不是这样子呢?

 

咱们律师是不是应该以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去追求客观实事呢??

 

还是我们应该追求法律事实???

 

当然是追求法律事实。如果一个人有杀人行为,只有上帝知道,法律上没有证据,这个法律实事就是,这个人没有杀人,他就是无罪。同样,如果此案被告人真的贩卖毒品,但是没有鉴定文书确定这些白色晶体是毒品,本案的被告人就只能被指控贩卖一堆白色晶体,而不是毒品。这个法律实事就是,他没有贩毒,即使他客观上真贩毒了又如何?上帝知道了又如何???念斌是否真的杀人了?杭州叔侄是否真的强奸杀了?这重要吗?重要是法律上没有证据,就是无罪。咱们先不说最后法庭是否会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但至少我们应该把问题提出来,以一种追求法律事实的态度,去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当然,这种法治理念还未被社会普遍接受,甚至有些侦查人员都无法理解。记得有一次向某海关的侦查人员了解案情后,他问我,如果你知道你的当事人真的杀人了,而仅是因为证据不足,你还会为他辩护吗?我毫不犹豫的回答,会的。只要法律上没有证据,我的当事人就是无罪。他当时表现的很愕然,很鄙视的质问我,你就不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吗?我无言以对。

 

这种现象很普遍,有时,我的家人也会问,那些大毒枭贩卖那么多毒品,你们为什么还要为他们辩护呢?刘汉、刘维那么坏,为什么张青松律师还要为他们辩护呢?这些问题的答案,他们真的可能无法在短时间内接受。所以,在社会上,律师经常会被骂“坏律师”,骂没有德道。念斌案被害人家属挂着横幅骂张燕生律师为“黑心律师”,杨金柱律师在机场被人围攻,被挂着横幅骂“黑心律师”也是同样的道理。懂法之人尚不理解,更何况老百姓呢?这也是中国法治任重道远的一个重要因素。

 

而有些律师在这方面做的非常好,我得向他们学习。有一次娄秋琴律师在与我们分享办案经验时谈到,她在办理某故意杀人案时,某法官与她庭后交流说,根据我的经验,从被告人回答讯问时的表情、眼神中发现,他杀人的可能性非常大,只是证据不足而已。而娄律师本人也有这种感觉,但是果断的说,那没有办法,咱们就得尊重法律事实。我佩服她的这种利索,果断和从容。

 

也许,我们会面临着道德上的谴责,但我们必须内心强大。

 

美国当代最成功的刑辩律师艾伦.德肖维茨说:“只要我决定接下一个案子,我就只有一个信念——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法的手段让我的当事人无罪开释,不管会产生什么后果。

 

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再次去杀人,我也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感到内疚。因为这类事情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生过,我不敢说真发生了那样的事我会作何感想。我知道我会为受害都感到难过,但我希望我不会为自己的所做所为感到后悔。就像一个医生不该为医治一个康复后去杀人的病人而感到悔恨是一个道理。”

 

所以,法律事实必须深入到我们律师的骨髓之中。

因为,法律事实是法治的目的,是法律人追求的终极目标

 

在今天的庭审中,第一被告人的另一位律师的表现,值得重笔描述。

 

首先,她做到专业、细致的辩护。从其发表的辩护词即可知道,把控整个案卷证据材料,关键性证据分析到位。主要提出鉴定文书与本案无关联性,十五套毒品来源证据不足,五套毒品去向不明,三套毒品受到污染等辩护意见,各个细节把握非常到位。我们稍微用心了解就可知道,行业中大律师们办理案子时,都是从细节中找到关键性证据,从而达到颠覆性效果。只有认真细心的工作态度,才能达到有效辩护。纵观历史,一些冤假错案得以昭雪,哪个不是从某一关健性证据入手的?这是我们应该学习的经验。

 

其次,逻辑清晰,辩证充分。在发表辩护词时,深入浅出。而且我明显看到,她在论证某关键性问题时,本已犯困的审判长突然精神了,在认真的看电脑屏幕书记员的记录,并且还提示书记员有一处记错了,而且还向辩护人核实。说明,这位律师专业的论证引起了审判长的重视。同时检察官亦在认真的做笔记,而且针对此问题还做了再次说明,虽然显的苍白无力。

 

其次,这位律师的声音圆润、丰满、清脆,很有电视剧中描述的律师范。美中不足的是,没有穿律师袍。具体影响,以上都说了,不想再复述了。

 

相比之下,第二、第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表现的比较逊色。着装不专业先不说,就对案件中的证据,没有提出任何辩护意见,主要是想搏的法庭的同情,说他的当事人如何迫无奈去犯罪,家里老小的生活需要他负担等等。感觉真的像刚才那位律师说的,此案人赃俱获没什么好辩的。基本上没有发挥律师在本案中的作用。同时,在发表辩护词的时候,还出现“从犯中的从犯”这类不专业的词语,出现抖腿等小动作。而且还充当第二公诉人的角色,指控其他被告人,连坐在对面的公诉人都听不下去,提示她不要把别的被告人扯进来。

我旁听时的感觉是,此律师没有认真研究案卷,或者还是以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辩护。这种理念在行业内是有争议,律师是否应该实事求是的辩护?但至少我的观点很明确,先不说实事求是是一个伪命题,法律事实就应该是律师追求的终极目标。如果因为律师的辩护,排除了一些关键性违法证据,放纵了犯罪,受到谴责的应该是侦查机关而非辩护律师,反而这对辩护律师来说,是成功辩护,是专业的体现,是法治的进步。

 

总之,作为一名青年律师,我对行业充满了期待,对未来充满了激情。

 

也许,我有时很天真,我甚至天真的确信,作为律师,即使饿肚子,也要保持专业、整洁的形像。

因为,这是律师的尊严!!!

 

法治是目的,法律是手段。我们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实现法治。我们需要共同的理念,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去实现我们的目标,实现我们的梦想。

 

如果这叫天真的话,那我们就将天真进行到底吧!!!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

走私辩护业务部罗天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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