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律师学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刘平凡主任
(根据刘平凡律师在牛律师刑辩技能交流微信群讲座整理,原标题《网络犯罪辩护初探》)
时间:2015年8月8日晚20:00--21:30
课题:网络犯罪辩护初探
主讲人:刘平凡 律师
点评嘉宾:黄允 律师
主持人:利志鹏
记录人:利志鹏、
地点:牛律师刑辩技能交流微信群
【授课内容】
一、网络犯罪辩护“肉”来了你准备好了吗?
二、网络犯罪辩护的概述;
三、电子证据质证有关问题探讨;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
利志鹏:各位律师同仁,晚上好,我是今晚讲座的主持人,来自深圳牛律师团队的利志鹏,今晚我们荣幸邀请到牛律师团队创始人刘平凡主任担任今晚的主讲人,课题为网络犯罪辩护初探,同时我们还邀请到来自牛律师河南刑辩团队主任黄允律师为此次讲座作专家点评。讲座结束后,有十五分钟的互动环节,大家可以向刘主任提问,也可以就本次主题谈谈自己的看法。温馨提示:在授课期间,请大家不要发与讲座无关的内容,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有请刘平凡主任为大家开始授课。
刘平凡:大家晚上好,我是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刘平凡,也是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的创始人,非常感谢大家利用周末的时间与我一起在这里分享和探讨计算机网络犯罪辩护的话题。说到网络犯罪,我们不得不提计算机网络犯罪,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网络发生了深远的变化,如今是“人人有手机,可随手记录的移动时代”;是“人人有网络,可随时上传的互联时代”;是“线上线下随时可能互动的OTO时代;是信息实时汇集、不断更新的大数据时代”;是“律师个体、律师事务所群体、律师整个行业从互联网+到+互联网的时代”。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网络犯罪案件也呈现不断蔓延的趋势,在这种大数据的时代,我想今天晚上我与大家一起交流的第一个话题:
计算机网络犯罪辩护“肉”来了,您准备好了吗?
(一)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呈高发态势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上各类违法犯罪问题层出不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犯罪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并显现出信息时代网络犯罪特征。就全国而言,仅2012年全国公安机关就已累计破获涉网违法犯罪案件11.8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1.6万余人。北京市近三年共受理36009起涉网案件,平均每年增幅21%。。发案总量大且呈上升趋势。据杭州市公安局提供的数据显示,在2012年度各类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发案数达8861起,至2013年年度发案数升至10100起,增幅达14%。
(二)案件类型繁多,且犯罪手法日益多样复杂
网络犯罪是传统犯罪向互联网络迁移后产生的新的犯罪形态,可以说所有的传统犯罪都可能或以网络为犯罪工具或以网络作为犯罪行为地而衍生出新的犯罪类型。毋庸置疑,由传统犯罪衍生出的网络犯罪案件必然是种类繁多的,与此同时,互联网上的犯罪手法亦是日趋多样化、复杂化。以网络诈骗为例,据数据显示,2013年杭州市网络诈骗10100起,其中网络购物诈骗4886起,占总数的48.38%,相较于2012年的53.63%下降9.8%,而犯罪手法除网络购物诈骗外,还出现了网络冒充熟人诈骗、网络中奖诈骗、网络贷款诈骗、网络炒股诈骗等等。
(三)网络犯罪领域日趋呈现扩大化
2014年10月21日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七起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妇女、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典型案例。这七起案例的类型包括侵财型犯罪、性侵害犯罪和暴力型犯罪,特点均是通过传统手段进行犯罪,只因利用了网络空间而被最高院纳入网络犯罪领域内。
通过从案件逐年攀升、呈高发态势,以及案件类型繁多且手段日益多样化的现状,逐一说明现在在刑事辩护领域中网络犯罪案件已经取代了传统的犯罪。甚至于我们可以说所有的办理的案件都可能与网络相关联,像这类案件我们如果再采用传统的办案思维、办案方式,就不能满足现在大科技、大数据的发展规律。
因此我认为我们刑辩律师的案源已经从传统犯罪案源转化到计算机网络领域犯罪的案源。所以,这么大的案源来了,我们有必要问问自己,对于网络犯罪辩护的您准备好了吗?
今晚我跟大家简单的讲述关于网络犯罪目前的状况,请大家一定要重视。对于刑辩律师,如果对现状,对案源的类型,对犯罪分子犯罪手段的日益多样化的变化不掌握的话,就不利于我们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
今天晚上第二个话题是我要重点要讲述的:
计算机网络犯罪辩护概念。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
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根据我刚才对网络犯罪概念的描述,若要侦破网络犯罪案件,关键就在于提取网络犯罪分子遗留的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具有易删除、易篡改、易丢失等特性,为确保电子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合法性,在电子证据的收集时应采用专业的数据复制备份设备将电子证据文件复制备份,要求数据复制设备需具备只读设计以及自动校准等功能。
牛律师刑辩团队在一年前就开始对网络犯罪辩护进行研究,并且于2015年6月18号在徐州挂牌成立了牛律师学院,开展江苏刑辩人才培养计划;接下来成立并运行网络犯罪辩护研究中心。这一年来,通过我们的努力和总结,发现网络犯罪主要有以下三个手段:
一是通过非法手段、针对网络漏洞对网络技术入侵,侵入网络后,以偷窥、窃取、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也就是常说的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
二是通过信息交换和软件的传递过程将破坏性病毒负载在信息中进行传播,在部分免费软件中附带炸弹、定时引爆,或者在软件程序中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这类犯罪主要表现在很多网络黑客讲木马程序输入到手机、电脑中,窃取手机的密码、电脑上的用户名和指令;
三是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侵吞公共财物,行为人以网络为传播媒体进行传播反动言论,或者实施诈骗、教唆的犯罪。
截至今日,我国刑法尚未修改诽谤罪的规定,而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应对网络诽谤。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通过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颁布了《关于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意见》,《意见》中第一项第一条已经明确规定网络犯罪案件范围。根据我们研究和法律规定,我们认为:
网络犯罪辩护应该分为三大类进行辩护:
一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如上述提到行为人对计算机植入或者网络黑客直接侵入计算机、窃取或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的犯罪;
二是应该把网络犯罪归纳到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网络犯罪辩护。如利用网络计算机为犯罪工具进行网上诈骗,如在网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是以网络为犯罪空间的网络犯罪辩护。这类辩护主要表现在网络诽谤、传播、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等。
对此,我们把网络犯罪辩护从犯罪工具、犯罪对象最后到犯罪空间进行归纳总结,从而有利于准确找到辩点。至于对网络犯罪辩护的方向有以下两点:
1、根据网络犯罪辩护是针对网络犯罪的特征,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如何侦查、提取证据和提取电子证据进行质证,进而对案件的程序和实体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辩护;
2、网络犯罪辩护与传统辩护相比之下更加适合采取标准化、流程化辩护。因为网络犯罪所涉嫌的大数据和技术含量之高,只有通过对相关知识制定相关的办案流程,根据相关的办案流程制定相对应的办案标准化,才能使得辩护律师在办理高科技的网络犯罪案件时不失误。
网络犯罪辩护最关键的是证据辩护,证据辩护主要是电子证据质证,电子证据如何进行质证?这就需要辩护律师对它有深入的了解和深刻的认识,这对我们律师、刑辩律师是很大的挑战。
接下来,我讲今晚第三个话题。
电子证据的巩固和完善。
首先要了解网络上电子证据实际上是一组电磁数据。如在使用电脑过程中可能因某个软件打不开文件,因网速问题接收不到文件或者接受的信息不完整。出现上述现象是因为主要看到的文件、图片、声音都是由于电磁反应所造成的,所以我认为它具备了以下四点基本特征:
一、海量性。举一个例子,百度每天要处理60亿次搜索请求,谷歌为30亿次,每年处理100PB数据,存储网页数近1万亿,数据总量达到EB级的单位,这是非常庞大的数据。像腾讯、新浪、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都有巨大的数据,有的是商业交易数据,有的是用户购买和消费的数据。
二、无痕性。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共享性以及当事人出于自己的利益需求,存管在普通服务器里的电子数据很容易、很方便被篡改。
三、易变性。电子数据的存在形式决定了它的易变性。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二进制的形式,这些光信号或磁场的变化很容易改变,一个简短的指令就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对电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或转移,如供电系统或网络通信的故障都会导致其发生改变。
四、不宜保存性。电子数据在形成和传输的过程当中,要根据电磁场、脉冲信号的变化将信息转变成二进制代码以电子信息形式存储或流动。
诉讼中涉及的电子证据从物理原理上讲是电磁数据,然而电磁数据如何转换成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如何转换成起诉证据?起诉证据如何转换成公诉证据?公诉证据如何转换成定案依据?这是我们律师辩护的核心与要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安部于2014年颁布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公安部颁布的公信安[2005]161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其中明确规定:电磁数据要转换成电子证据,首先要求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要对网络犯罪现场进行严格勘查,对现场进行提取和固定现场存留与犯罪分子有关的电子证据及相关的视频,或者需要公安机关要进行远程勘查,提取、固定远程目标中的电子数据。
接下来对电磁数据转换成电子数据则需要进行现场或者远程检查,检查是由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网监)来担任。网监是为公安侦查办案单位的服务机构,任务则是对电脑中的检查侦查人员已勘察的电磁数据,检查同时要进行巩固、扣押和封存。检查程序结束后则形成电子证据,也就是说电磁数据只有经过勘查和检查才能转换成电子证据,才能进入到诉讼程序。
如今办案机关发现某一网络犯罪案件,对犯罪现场取证普遍存在程序违法。如办案人员不按照规定,到现场直接搜查并取走硬盘等数据。然而法律规定侦查人员提取硬盘的电磁数据时,首先应要全程拍照、录像,并且要登记备案和制作电子数据清单,期间需要有不少于两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进行现场见证。但我们发现部分案件是由办案机关内部人员进行见证,如协警或者办案人员的亲属,甚至有收取见证费的公民,作为辩护律师应该提出程序不合法的意见,在庭审质证时法庭会充分考虑其证据的合法性。
最后,电子证据能否成为办案依据,这就需要考察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需要有第三方部门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法律明文规定鉴定部门的资格应是省级以上的网监部门或者有条件的地市级的网监部门可以设立电子证据鉴定机构,该机构必须要取得公安部颁布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执照。其次是鉴定人的资格要求,第一是从事网监工作的人员,第二要参加专业的电子证据鉴定考试,并且取得电子证据鉴定资格证书,第三是每三年要通过年检并审核称职。根据上述规范要求,我们在辩护阶段要仔细审查勘察人员、见证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格,以及经过鉴定形成的电子证据,辩护人还有权利对其审查关联性和合法性。
今晚第四个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
目前网络牛律师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所了解到80%的网络犯罪是财产性犯罪,其中有大部分属于虚拟财产性犯罪,比如网络游戏币、游戏奖励和回扣,对此类犯罪该怎么定性?现在我和大家交流一下今晚最后的一话题。
首先我认为,网络犯罪当中的虚拟财产不是财产。大家曾一度认为虚拟财产应等同于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包括刑法发表的文章,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问题也投了赞成票。而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则出现了同案不同判,对此我举三个案例:
1、2008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于某某盗窃网游虚拟财产案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骗取的被害人游戏账号密码,非法进入被害人账号,窃取多名被害人的虚拟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于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2006年1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盗卖QQ号码案作出宣判,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曾某、杨某两名被告人拘役6个月,并追缴两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0元,上缴国库。本案中,两被告人篡改了多个QQ号码密码,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情节严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3、2009年12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温柔”系列木马程序案作出判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张某、张某某、龚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明知是盗号木马程序而通过购买取得使用权后,借助他人技术手段加以传播,窃取网络游戏账号、密码数量巨大,情节严重;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明知张某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游戏账号、密码而为其提供技术服务,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目前我国游戏开发者分别有9家是上市公司和126家网游研发公司,实际上,虚拟财产是一组电磁数据,虚拟财产是由网络开发商、网络经营者在其平台上研发的电磁数据,涉及的游戏程序编码其应由知识产权法保护,若发生非法获取电磁数据的行为应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的行为,行为人非法获取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获取其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目前网络犯罪辩护研究中心已经运行一年多,对网络犯罪辩护的研究已迫在眉睫,因为“肉”来了,我们还没有准备好!我希望我今天与大家进行简单初步的交流,使得对刑法有兴趣的同仁对网络犯罪辩护重视起来,要有倾向性的研究和学习,以便我们做好充分的准备,随时迎接网络犯罪井喷期的到来。今天我主要讲了四点,一,网络犯罪的“肉”来了,你准备好了吗?二,网络犯罪辩护的概述,三,电子证据的形成,四,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希望大家对网络犯罪有所了解,谢谢大家利用周末的时间来听我的讲座,再次感谢,再见!
利志鹏:感谢刘平凡主任今晚的精彩授课,下面有请牛律师河南省刑辩团队主任黄允律师为此次讲座做专家点评。
黄允:首先感谢刘平凡主任今天晚上为大家带来网络犯罪辩护初探的分享,同时也感谢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利志鹏今天晚上的主持,谢谢大家的收听。首先发表点评之前,对大家讲一个自我介绍,我叫黄允,来自于大河之南中国文化的发祥地河南,我现在的职业机构是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有幸能够在牛律师机构的平台上和刘主任以及各位相识,并且荣幸地当选为牛律师机构河南团队的负责人,在徐州会议上当选为牛律师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今天晚上受刘平凡主任的邀请,担任今天晚上网络授课的点评嘉宾,按照刘平凡主任讲课的先后顺序,我分别对刘平凡主任今天晚上讲课所涉及的四个内容,予以简单点评和抛砖引玉,在接下来的自由交流阶段,希望大家能对刘平凡主任的讲课以及我本人的点评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
首先我们看今晚上的授课分成四个单元,一个单元的标题“网络犯罪辩护,“肉”来了你准备好了吗?”我个人认为在设计这样一个题目的时候,可能更多地着眼于刑事犯罪当中的网络犯罪日益突发和刑事手段的复杂化,给我们刑辩律师所带来空前的机遇。但是我借助今天晚上的机会和大家分享我个人的另外一个想法,那就是与机遇相对应的一个挑战。我不知道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这样一个大时代背景之下,各位刑辩律师,你们准备好了吗?作为一位执业十几年的年轻律师来讲,我认为仍没有准备好。我们大家看到在这样一起风起云涌的互联网+的思维之下,很多法律人奋不顾身汹涌澎湃地朝着原本已经足以掀翻所有海洋当中前行,但应该意识到在这样一股浪潮当中,法律人更多的应该从自身修炼好自己的功夫,强化一下自己的体质。
所以,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刘律师为我们带来了一场干货多多的一场讲座,关于狼和肉的关系,大家都非常清楚,它其实上就是一个机遇和挑战的问题,在市场机遇给到我们的时候,如果我们能够自修内功,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去加强我们自己内生的法律素养,我想在这样的滚滚浪潮之中,我们会抓到很多机会。互联网经济的大潮袭来的时候,它给我们带来的是一种机会,而这种机会对于法律人来讲,他的法律思维应该是法律+互联网,也可以细化为法律人+互联网的模式或者说法律人的方法+互联网的模式,目的都是为了营销宣传,最终都将落实在市场,目前运作比较好的法律+互联网媒体,如无讼阅读、无讼学院、金牙大状、桂客留言等,它们最终都要演变成为一种线上推广线下服务或者是线上线下均有推广和服务的合作模式。这两种合作模式最终都要求律师必须找准自己的市场切入点,今天晚上我们所研究的互联网犯罪辩护初探的主题,实际上就是一个市场细分的一个基本要求。
关于肉来了的主题,刘平凡主任他讲到了多个分点,第一个分点是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呈高发态势,第二个分点是案件数量繁多,且犯罪手法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他举了很多例子,比如2012年全国涉及网络犯罪的已经达到了11.8万起,抓获的犯罪嫌疑达到了21.6万人,而其中北京地区三万起的网络案件有八千多起是涉及到网络诈骗;杭州地区一万多起的网络案件有四千多起是由于网络购物引起的。因此它基于网络犯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呈高发态势以及案件类型繁多且犯罪手法日益复杂多样,这两个论据得出了网络犯罪辩护“肉”来了的论点。
第二个标题是“计算机网络犯罪辩护的概述”,首先他引进了网络犯罪和网上及辩护的概念,实际上我们知道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的第一条对网络犯罪提出了明确的概念,经过刘平凡主任的归纳总结,将它分成了针对工具的空间的以及对象的三种类型,同时网络犯罪初步概念的探讨之下,刘平凡主任还为我们梳理了网络犯罪具有的行为特点,以及为什么网络犯罪的辩护更加适合流程化、标准化。接下来刘平凡主任又提到了网络犯罪证据由于它具有海量性、无痕性、易变性和不易保存性的特点,提醒我们在网络犯罪辩护的过程当中,必须以证据为王,辩护的特点就是要针对网络犯罪的证据的特性。
第三个标题是“电子证据的巩固和完善”,他首先提到了电磁数据的概念,在这里我也跟大家报告一下其实电磁证据的是从电子证据它最初所应该具有的物理形态和物理特性出发来描述的,电磁证据作为一个法学的概念被引进法学研究领域和法律规范性文件,最早可见于台湾法务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最后由台湾地方法院所引述,在当地的已经形成了判例。在论述电磁证据如何成为最终定罪依据,刘平凡主任给出了我们以下的逻辑,首先是电磁数据转化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转化为起诉证据,起诉证据转化为公诉证据,最终转化为定案证据。整个逻辑为最关键是电磁数据电磁证据的步骤,第一步现场或者远程勘察以及第二步现场或者远程检查,由网监部门进行,第三步进行鉴定,才能够将电磁数据转化为电子证据。并且刘平凡主任提醒我们,无论是在勘察、检查还是鉴定过程中,都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比如说全程的录音录像,要有适格的见证人,要封存登记制作封存的电子证据清单等等。这些对我们来说都应该是在网络犯罪辩护针对电子证据给于充分和高度关注的地方。
同时我借助今天晚上和大家报告几个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均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一、《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二、《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三、《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我想再说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各自承担职能的不同,刑事诉讼法对它们设计的证据标准以及承担证明责任的标准的不同。我们大家都知道侦查机关的证据标准的是认为有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可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是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可起诉,法院的证据标准是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因此可以看到三个部门各自的证据标准是从主观随意性非常强到要求客观性标准到最终客观充分的标准,刚好与刘平凡主任为我们构建的电子数据、电磁证据、电子证据的逻辑关系是完全相符合的。再谈到电子证据的鉴定的过程当中,刘平凡告诫我们一定要注意审查电子证据鉴定机构是否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同时还应具备几个条件,比如首先是通过某种特定的考试,最后他们还要经过相应的年检注册,大家在办理相应案件时,如果出现上述瑕疵证据,辩护人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时要给与充分的关注。
今天晚上讲座的最后一个课题的标题是“关于虚拟财产的分享和论述”,刘平凡首先勾勒出虚拟财产的概念,其次他进行了虚拟财产性质的分析,我也借助于今天晚上机会,和大家探讨一下有关虚拟财产的界定,通过刘平凡的授课,我们知道虚拟财产并不是一种财产,而事实上关于虚拟财产的研究已经有了诸多的文章和论著,将文章论述可划分为以下几种学说,分别是商品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债权性权利说和无形财产说。我着重跟大家介绍知识产权说,其对应的是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可能涉及的主体而进行的划分,我们大家注意到网络虚拟财产的无非是虚拟财产的开发者和虚拟财产的使用者,那么对于开发商而言,按照知识产权说是享有的是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著作权是可以物化成为一种财产权利的,请注意刚一直强调的是财产权利而并非是财产,对玩家享有的是著作权的使用权。
今天晚上的讲座实际上我能够给大家奉献出的点评不是特别多,只做了一些简单的报告和分享,在这里再次感谢今天晚上授课的刘平凡主任,以及授课主持人利志鹏,同时最后给大家送上一个美好的祝愿,今天是公历的2015年8月8日,也是我们二十四节气的立秋节气,秋是由一个禾一个火,禾代表的是庄家,火代表成熟的意思,庄家成熟了,在这里我也祝愿各位从立秋2015年8月8日,从立秋之日起,在以后未来的日子里,在从事刑事辩护,从事网络犯罪辩护研究能够如愿以偿,如鱼得水,收获自己应该获取的社会和经济的双重效益,祝大家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工作顺利,同时也真诚向大家做出邀请,希望大家在适当的时候,多到大河之南,我的老家河南来走一走看一看。谢谢!报告主持人点评完毕,请您继续主持。
利志鹏:非常感谢黄允律师专业且十分到位的点评,也再次感谢刘主任今晚无私为大家讲授关于网络犯罪辩护的干货,大家如果有问题或者对网络犯罪辩护有自己的想法可以在群上或者私下与刘平凡交流,当然,欢迎大家来到深圳进行线下联谊交流!今晚讲座就到此结束,期待下一场讲座(见预告通知)。
本文由 网络犯罪辩护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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