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资质:
1、公安部电子数据鉴定资质:《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资质证书》。
2、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资质每三年审核一次。
鉴定人的资质:
1、从事电子数据鉴定的人员,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推荐,通过公安部组织的有关考试、考核,并取得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人资格证书》。
2、鉴定人持有《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人资格证书》,并被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聘任方可从事电子数据鉴定工作。
3、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人资格每三年审核一次
检材的规定:
1、委托鉴定的存储媒介应当是复制原始存储媒介得到的备份存储媒介。
因特殊原因,委托鉴定的检材是原始存储媒介或原始电子设备的,委托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和《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2、委托单位未对原始存储媒介或原始电子设备进行封存或固定的,应当在《委托鉴定检材清单》中注明。
3、鉴定委托单位已使用过委托鉴定的原始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的,应当介绍使用的情况,并提交相应的《原始证据使用记录》。
鉴定过程:
如果鉴定过程可能修改原始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数据,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应当事先征得鉴定委托单位的同意,并在《电子数据鉴定受理登记表》中注明
鉴定程序: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证分析过程中对原始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中的数据不作修改。如因特殊原因,分析过程可能修改原始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中的数据,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应当制作《原始证据使用记录》。
鉴定文书:
1、在鉴定结论、鉴定意见和论证报告中引用到的电子数据,应当以电子数据的形式提交作为鉴定报告的附件,并制作《提取电子证据清单》记录该电子数据的来源、提取方法及其含义。
如果电子数据数量巨大,无法作为附件提交的,可以在《提取电子证据清单》中可以只注明该电子数据在原存储媒介中的存储位置。
2、鉴定过程中拍摄的照片应当编号并制作《照片记录表》。
3、《电子数据鉴定书》至少应由两名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电子数据鉴定书》为两页以上的,应当在鉴定报告正面右侧中部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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