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程先华律师,刘平凡律师
一、诈骗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从轻罪辩护入手,可能是这类案件的首要辩护策略。
不考虑具体个案情况,单纯翻阅刑法条文及有关法学理论、司法判例,在媒体报道的医疗黑幕案件可能涉嫌的诈骗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三罪当中,诈骗罪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罪的最高刑期是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强迫交易罪的最高刑期是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显可见,强迫交易罪是量刑最轻的罪名。从全案远期规划来看,如诺从罪轻角度考量,根据媒体报道的案情内容,律师在案件辩护前期尤其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等,应该大力地侧重于以较轻的罪名辩护的角度,去影响和说服有关的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是比较明智的选择。“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在有限的选择当中,以最长远的眼光看待案件并且能运筹帷幄,案件的发展始终在律师与家属、当事人的预期当中或者浮动不大,是最有力最有效的辩护。这是律师考虑某个案件的专业问题和策略问题时的角度,而对于当事人而言,在早期获得有法律支撑有服务质量的律师法律咨询和有效辩护内容,也是十分重要的,且越早越好。毕竟专业只有在与能接受和懂运用的家属和当事人的任职范畴内,律师的辩护和专业即能才能展现其效果和说服力。就近期的医疗黑幕案件,假如在有罪的情况下,如何在轻罪范畴内获得最佳的效果,从辩护角度考量,上述逻辑也同样适用。
二、就医患者自身事实上存在疾病,这是就医的前提。医疗行为无论是过度医疗还是强制医疗,因有患者客观疾病的存在必然有真实的医疗行为实施,加之,许多患者并未完全陷入错误认识,这与诈骗罪的罪状要素不相符,不能以诈骗罪来论。
根据媒体报道的案情看,就事实而言,患者选择就医是事实行为也是患者身体疾病事实上存在导致的,这是就医的前提和根本原因。在就医当中,患者发现医疗机构的诊断有问题而拒绝接受医疗或者简要医疗过程中被强制性接受过度医疗或者不需要的医疗行为,这个过程证实:医疗行为理论上本身还是需要实施和必须实施的,根本原因在于患者确有疾病存在。也即,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即便不是患者全部所需要的但起码对应患者疾病范畴内的医疗行为,是事实上存在的。这也足以从侧面反向证实医疗机构不是完全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也即该类案件不能走向诈骗罪的范畴。
笔者认为不能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的另一个原因在于,患者是否消费,具有不确定性。患者有疾病是事实,选择了涉案的医疗机构也是事实。但从众多的媒体报道来看,许多患者并未就医或者发现“问题”后与医疗机构和解。也即,无论医疗机构如何诊断或强制等,许多患者仍然是不治疗,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而和解的存在,更加证实了双方之间诊疗与收费的不确定性。这一事实反应的核心内容就是涉案的医疗机构是否能够取得诊疗收入对于医院和患者之间都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就是概率性、投机性,因为这种偶然性的存在导致医疗机构是否能够取得患者的消费收入也是不确定的。诈骗罪是令被害人因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而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主动交付财物,与本类案件相比较,其不但不符合诈骗罪要求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要素,也不符合“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主动交付财物”的要素。
三、黑诊所的强制医疗或者过度医疗行为,也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从媒体报道内容看,医疗机构存在对部分病人在诊疗中停止诊治而胁迫其缴纳高额费用,或者通过小动作加重病人痛苦等手段而要求病人缴纳高额医疗费用的行为。乍一看,这一行为符合抢劫罪当中“以胁迫手段当场取得财物”的构成要素。但抢劫罪的本质特征是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劫取财物。本案医疗人员在患病就医的患者治疗当中,在本身存在医疗行为和基础收费的基础上,再行进行夸张病情等方式多收费,其一方面并无具体实施暴力,其所体现的强制性医疗和强制性缴费行为,并未触及到抢劫罪罪状当中所要求的暴力、胁迫等范畴及程度;另一方面其收费当中存在基本的患者患病的事实和属于应予收费的部分,该医疗行为和医疗收费,并非全部是毫无依据和无法可依的“劫取”财物行为;另一方面,医疗黑幕的目的是强制的销售医疗服务,收取医疗费用,而不是单纯的没有缘由的当即当场劫取财物。因此,媒体报道的医疗黑幕行为,依法也不应以抢劫罪论处。
四、涉案医疗黑幕行为,可能涉嫌强迫交易罪,在律师辩护当中,应着重作量刑辩护。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案医疗机构的强迫行为,从手段来看,均没有出现暴力,威胁手段也仅限于不予治疗或者夸大病情后果等,并无伤害、杀人等内容。从医疗机构的行为目的看,是为了强制他人接受医疗服务以赚取医疗费等不法利益,是为了达成交易,从其危害性来看,其侵犯的是医疗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等,因此对媒体报道的该类案件的案情,其涉嫌强迫交易罪罪名的可能性更大。作为律师,在介入案件代理辩护初期,即要了解清楚案情概要并熟练运用辩护策略,在作轻罪辩护的过程中,也需要考虑该罪具体辩护的方法,将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作为抓手,深入细致的进行辩护……当然量刑辩护也是一个复合型的辩护方式,除了在情节上入手进行辩护,还可以在主从上、后果上等进行辩护,其辩护要点繁多复杂,也需一一考量。
五、当然,虽然媒体案情报道不见得全面客观,但对该类案件具体涉案医疗机构人员的辩护上,也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
具体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可参考:程先华、刘平凡律师合办案件:
地址:http://www.lawyer123.cn/CasusA/CasusDetail_6532.html
六、媒体报道的典型案例(来自于互联网公开信息)
新华社深圳9月12日电 今年以来,深圳警方联合卫生部门强力打击医疗领域涉恶犯罪,先后侦破了以刘某强、吴某曦等为首的民营医疗机构恶势力团伙案,张某利恶势力团伙强迫交易案等多宗医疗领域涉恶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90余名,查封黑诊所10余家。
今年9月,坪山区警方协同区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打击涉医疗行业欺诈等违法违规专项行动,打掉一个以刘某强、吴某曦等为首的民营医疗机构恶势力犯罪团伙,抓获嫌疑人15名,依法扣押POS机、手机等作案工具一批,查获虚构病情、恶意医疗被患者识破后签订的《调解协议》100余份。经查,刘某强等人雇用以温某鑫为首的医托将受害人从正规医院诱骗至同庚门诊部消费,受害人的消费金额双方进行五五分成。
刘某强等人还明示或授意同庚门诊部医护人员对患者虚构病情,得逞后给予医护人员1%至10%的提成。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同庚门诊部除了后勤人员外,股东、医生、护士、导诊等全部团伙成员均参与利用医托来敲诈病人。
今年6月,光明区警方打掉利用黑诊所强迫交易的张某利恶势力团伙,现已逮捕26人,冻结涉案资金70万元。警方调查发现,真爱妇科门诊部为张某利等人开设,他们在深圳多区还开设了华光大门诊等8家门诊。为诱骗患者,张某利等人还专门开设了深圳中顺集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客服人员冒充网络咨询医生,按照事先制作好的多个剧本跟患者聊天,将患者引导到该团伙旗下的真爱妇科门诊部、华光大门诊等地“就诊”。
经查,这些门诊仅雇一两名有资质医生,不固定在岗。患者“就诊”时,医生以夸大或虚构病情,不打麻药让患者感受剧痛,或将药物塞进女性患者体内,以不交钱就不给患者止血或取药为手段,强迫患者接受高额医药费。
原文网址:
http://k.sina.com.cn/article_5044281310_12ca99fde02000ksix.html?from=news&subch=onews%E6%B7%B1%E5%9C%B3%E8%AD%A6%E6%96%B9%E4%BE%A6%E7%A0%B4%E5%A4%9A%E5%AE%97%E5%8C%BB%E7%96%97%E9%A2%86%E5%9F%9F%E6%B6%89%E6%81%B6%E6%A1%88%E4%BB%B6%EF%BC%8C%E6%8A%93%E8%8E%B790%E4%BD%99%E5%90%8D%E7%8A%AF%E7%BD%AA%E5%AB%8C%E7%96%91%E4%BA%BA
七、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