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常常有当事人或家属问到:毒品犯罪数量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由此,笔者认为: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在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时,还要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四个方面。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量刑上的具体体现,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案例:2015年,唐某某被指控运输海洛因2054克,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死刑判决。二级法院判处唐某某死刑的理由是:运输的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严惩。
最高法院经复核,判决如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理由是:
唐某某虽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其也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运输毒品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程度小,运输的毒品没有扩散到社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判处唐某某死刑,显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由此可见:毒品犯罪中,涉案毒品数量不是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能仅根据毒品数量大就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死刑。
启发:虽说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辩护难度极大,但作为辩护律师,面对当事人的生死关头,一定要有全力以赴的决心和坚持不懈的毅力,全方位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作者何优律师简介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部主任;
《刑事辩护规范化》作者;
福田律师学院特聘讲师
执业格言:为生命而辩,锲而不舍;为自由而辩,勇往直前!
执业证号:14403200810387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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