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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恋财的“合同诈骗犯”(三)
2020/9/1 11:32:36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900次   
关键词:合同诈骗  无罪辩护  

一个不恋财的“合同诈骗犯”(三)

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与本质

    诈骗类犯罪,属于侵财犯罪,法律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市场经济交易合同诈取他人财物的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自然也是合同诈骗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侵财类犯罪所谓的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指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一种主观意图。那么,非法占有目的,之于合同诈骗,其具体的内涵又是指什么?进而,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其非法的本质何在?

    个人理解以为,合同诈骗罪,由于它是发生在市场交易领域中的一个诈骗犯罪。而市场交易,体现的是一个互易。即交易双方都要互为给付,必须遵循民事法律规定的等价有偿原则。因此,于理论而言,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有支付意图,或者支付基本可以忽略不计,而仅想空手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或利益的,则可以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的取财获益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

    对此,北大陈兴良教授认为:“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其本质就是无对价的占有他人财物。”

    适当延伸,如果行为人在合同交易中,虽然实施了一定的欺诈行为,但其在获取他人财物时,确有相应的、或者对等的支出,就没有必要非得上升到刑罚层面来予以打击,以民事法律调整即可。

    至于所谓的对价,则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

    当然,对此观点,有法律人士比对了国外刑法规定,持反对观点。但我个人认为,以此观点来理解或者判断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合同诈骗,与境外刑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我们仅对那些严重的、空手套财式的诈骗取财行为,予以刑法惩处。

    了解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的内涵与本质,有助于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迅速厘清罪与非罪。

    而接下来,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务中是如何认定的。了解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途径,可以为我们辩护人反证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提供思路。

    那么,司法实务中,非法占有目的,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途径

    司法实务中的事实认定,特别是涉及到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认定,其途径有二:一是证明,一是推定。

    证明,就是运用证据来予以证实。推定,则是通过证明某一已知事实去推断另一事实的存在。

    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范畴,内心意思。但是,主观往往见诸客观,人的客观行为,往往可以彰显其主观意图。

    因此,有关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会用到推定。即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断其主观意图。

    至于实务中,具体会以哪些事实作为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事实,我们可查诈骗类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司法解释第二款规定,推定得出的事实,允许反证推翻。

    思路整理,凸现焦点

    本文前述,就是我对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的一些理解,以及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途径的一些掌握。

    其中,对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内涵及本质予以了解,对我承办小威合同诈骗案,又会有什么具体启发呢?

    我认为,基于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是行为人主观上根本不想支付对价而占有他人财物。那么反之,如果行为人在收受他人财物以后,确实因情势变更,确实因客观原因,导致对价支付不能,而并非行为人主观不欲支付的,则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具体至本案,如果小威在货款支付义务履行期届至时,客观上完全有能力支付,但主观上却根本不想支付,则其在本案中,可能会被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从而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反之,如果小威确因客观原因支付不能,并非主观不欲支付,则不能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其在本案中也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因此,非法占有目的的查明,无疑将是本案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而要查明本案小威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我认为首当其冲的,就是核实清楚本案货款没有支付的真正原因。

    本案拖欠供应商的货款,到底是小威基于非法占有目的没有支付?还是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支付?

    了解货款未曾支付的原因

    虽然小威还未被押回东莞,但我的前期准备工作却不能因此而停下。

    由于舒曼和小威一直在一起经营工厂,对工厂事务比较了解,于是,我就围绕货款未曾支付的原因,先向舒曼进行了解。

    在思路确定以后的某个深夜,我坐在电脑桌旁,拨打了舒曼的手机。

    但,未接。

    我扫了一眼手机上的时间,哟,快到凌晨一点了,明天再打吧。

    可谁知过了一会,我的手机竟然响了。我一看,是舒曼的电话。

    接通后,舒曼问我这么晚了怎么还不睡,我说你不也还没睡吗。

    她说她今天刚刚带两个女儿从苏州赶来东莞,暂且在亲戚家安顿。准备在东莞,就地守候小威。

    她接着又解释说,由于小女儿才七八个月大,经过今天的长途跋涉,刚才有点闹,所以才没有及时接我电话。不过,现在已经伺候她睡着了。

    嗯,确实不容易,我感慨。舒曼的大女儿四岁多,小女儿才七八月,现在老公被抓,一个女人,带着两个孩子,跑上跑下,身与心,确实俱疲。

    舒曼问我,这么晚打电话是不是有要紧事。

    我说,也不是,只是刚好想到几个问题,想向你核实一下。但现在确实太晚了,你又刚历长途跋涉,咱们还是明天再说吧。

    舒曼说,不要紧,不用等明天,就现在吧。

    我说,那行。

    于是,我就围绕我锁定的焦点,向她进行了解。

    我说,上次我问你供应商货款没有支付的原因是什么,你说原因有很多。现在你跟我说说,具体都有哪一些?务必详细。

    舒曼沉思了片刻,回答说,主要是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2012年在东莞开设分公司时,我们对市场预估不准、投资过大。东莞公司实际投资了将近六、七百万元。我们把手里的钱,全部都投进去了。我上次跟你说过,为了筹资,我们当时把房子都卖了。所以,到了2015年的时候,我们手里确实也就没有多少资金可以周转了。

    第二,手机市场萎缩,产品单价下降,原材料及劳动力成本剧烈上升,公司赚不到钱。

    第三,2013年时,公司库存备的太多,大量资金被占用,也导致公司缺乏资金周转。

    第四,因货款纠纷,部分债权人已经提起民事诉讼。东莞市第X人民法院冻结了公司的资金账号,查封了公司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第五,法院的查封风波,导致供应商后来均要求以现金即时支付货款,不再同意月结90天,企业运营资金出现周转困难。

    第六,收债的闲杂人等经常进入公司讨债滋事,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第七,客户单位也因经营困难,无力支付我们公司的货款,而纷纷要求打折支付,或者以物抵债。我们公司无法收取客户的货款,也就导致我们公司无力支付供应商的货款。这个事实,有客户拖欠货款的相关打折协议、以物低债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然,还有其它因素,但以上七点是主要原因。

    从舒曼口中得知,货款没有支付,是客观原因导致,是客观支付不能,并非小威基于非法占有。

    围绕非法占有目的核实其它事实

    经过多次向舒曼了解,我隐约感觉,小威在本案中可能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在本案中有可能无罪。只是,仅凭现有的了解,肯定还不够,尚须更加全面、更加深入的进行了解。

    而与此同时,我想起我在前面系列文章(《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那些事二》)的分析中,曾经提到有两个重点,日后必须要进行核实。因为我认为该两个问题,也与非法占有目的有关。即:

    一是小威离开工厂、离开东莞的真正原因是什么?是不是为了逃避履行合同义务?

    二是小威离开东莞时,有没有将供应商交付的原材料带走?有没有将经过加工后的半成品、成品带走?有没有处分或变卖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如果处分或变卖了,钱,用到哪去了?

    于是,经过归纳整理,针对本案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我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再向苏曼进行了解。

    第一,供应商交付货物的处分情况?

    第二,工厂停止经营后,小威有无卷财离开?特别是有无卷走供应商交付的原材料?

    第三,工厂经营陷入困境后,有无采取积极的拯救措施?

    第四,供应商的货款支付不能后,有无采取积极的还款措施?

    第五,为什么要离开东莞?

    鉴于几天前的那个晚上,舒曼告诉我,法院对她们公司采取了相关查封、冻结措施。于是,在几天后的又一个夜晚,我估计她的孩子应该睡着了,就又拨通了她的电话,追问她,东莞法院当时具体查封、冻结了哪些财产?

    苏曼接通电话回答说,法院当时查封了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反正值钱的,都被查封了。并且,也冻结了公司的资金账号。甚至,连她们两口子私人的银行账号也都被冻结了。

    我继续问她,公司平时在收受了客户的货款后都用到哪里去了?

    她说,全部用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上。

    我说,那你们在公司经营期间,有没有将公司的经营所得私自转为你们个人所有?

    她说这个绝对没有。自从东莞公司成立后,就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只存在我们想方设法往里注入资金,哪里存在抽走资金。更何况,也根本无资金可抽。

    接着,我又继续向她询问:

    你们平时收了供应商交付的原材料,都用到哪里去了?

    全部用在工厂的生产加工上。

    有何证据证明?

    供应商交付的原材料,有些生产成半成品,有些已生产成成品,也还有一些未来得及加工的原材料。所有这些,全部都堆放在工厂的车间里。后来法院过来时,全部查封了。有法院的查封清单为证。

    工厂资金周转陷入困境后,你们有无采取拯救措施?

    有啊。四处举债,包括向各大银行,网络上的贷款公司,甚至还借过高利贷。

    供应商的货款支付不能后,你们有无采取积极的还款措施?

    这个也都有。我们找供应商协调,希望能打折支付货款。协商成功的,我们就四处举债支付。有些协商不成功的,包括到最后来,确实贷不到款而支付不起的,供应商们就去法院起诉我们了。

    工厂停止经营时,你们有没有拿走任何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及公司半成品、成品等?

    没有。

    你们有没有处分或变卖过任何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及公司半成品、成品等?

    也没有。

    工厂停止经营时,你们有没有将转移走过工厂的任何财产?

    这个不可能有。因为公司的所有财产、资金,都已被法院查封、冻结了的。

    公司停止经营时,你们有没有委托代理人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

    有。请了一个深圳的律师在处理所有的民事诉讼。

    你们为什么要离开工厂、离开东莞?

    工厂已经停止经营,员工已经遣散,厂房又是租的,我们没有收入,拿什么来支付房东的房租。交不起房东的房租,就算我们自己不走,房东也会赶我们走的啊。

    呃呃呃……

    经过一系列的核实,我都得到了正面的信息。包括我在前面系列文章中存有疑问,也都得到了正面的解答。包括:

    第一,本案货款没有支付,是因客观原因支付不能,并非基于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供应商所交付的原材料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未作其它处理。

    第三,小威离开东莞是迫不得已,并非为了逃避履行合同义务。其离开东莞时,也没有带走工厂的任何财物,不存在所谓的携财逃匿行为。

    第四,工厂陷入困境后,包括供应商追债时,小威并未消极逃避,而是采取了积极措施。包括和供应商协商和解,也包括四处借钱偿债。

    了解至此,我有点疑惑了。一分钱都没有去捞,反而四处借钱去还债。这世上难道还有如此不恋财的诈骗犯?

    ……

    不知不觉中,又过去了好几天。

    这些天里,舒曼最着急的,是小威还在济南,还未押解回莞。

    自然,她也不停的打电话问我,怎么办?怎么办?

    打完电话就微信,微信微完就电话。

    但我能怎么办,我也同样着急啊。

    我说,舒曼,要不,你每天给东莞的办案单位打电话,不停的催他们派人过去济南押小威。

    舒曼的执着,舒曼的焦灼,舒曼救夫心切的心理,简直超乎了我的想象。

    她竟然真的一天到晚给东莞的办案单位打电话。

    我估计,办案单位也快崩溃了。

    最终,在济南困了17天的小威,总算被押解回莞了。

    也就是说,我可以会见了。

    对我而言,我非常期待能尽快会见小威,一切疑问,都有待他来再次解开。当然,我也需要小威的回答,来印证舒曼的陈述。

    那么,会见小威的情况如何?最终,我又从小威那里得到了什么样的答案呢?

    如欲了解,请继续阅读《一个不恋财的“合同诈骗犯”(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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