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A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莫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年。
在同城间运送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控方观点:构成运输毒品罪
理由是:运输毒品是一种客观行为,只要行为人在我国境内通过自身或者委托、雇佣他人携带、寄递、运输毒品的,不论距离长短,都构成运输毒品罪。因此,被告人莫某某在代购毒品过程中,从某市B区运送毒品到某市A区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辩方观点: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案中,莫某某携带毒品从某市B区前往同城的某市A区,运送毒品的空间距离较短,且没有证据证实莫某某由此赚取了运费,故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莫某某短距离运送购得的毒品并要交给方某的行为,可视为其代购毒品行为的一部分。
其次,根据《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莫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莫某某不以牟利为目的,在不明知方某有贩卖毒品行为的情况下,认为方某购买毒品仅用于吸食,所代购的毒品数量超过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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