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刘平凡律师整理而得。)
导读: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本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种罪名。下面这十种罪名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不小心有可能违法,甚至坐牢,赶紧往下看。
第一件事:捕食野生动物可能涉嫌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捕食野生动物可能涉嫌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刘平凡律师提醒:根据我们团队曾办理的深圳走私“亚洲鳖”案、走私“鹦鹉”案等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以为能逃脱法律责任。在此,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一款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所以,在此奉劝各位“有心人”切忌以身试法。
第二件事:乱养外来宠物可能涉嫌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外来物种的随意引入、放生和丢弃,将会涉嫌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刘平凡律师提醒:与生物安全法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
第三件事:严惩干扰司机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近几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驾驶员干扰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公共安全以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危害,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法条指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刘平凡律师提醒: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以及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与乘客厮打、互殴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两院一部”于2019年1月8日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向全社会传递了公安和司法机关坚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提升了公众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但该指导意见明显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旨意相悖。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碍安全驾驶罪,将干扰驾驶行为入刑,防止风险转化为实害。
第四件事:增加关于组织境外赌博行为的新罪名!
此次刑法修改,对组织境外赌博的行为明确了新罪名。
法条指引:《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刘平凡律师提醒:去年太阳城案件引发关注,实际上在去年的10月16日,两高一部就发布了《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总体要求就是严打,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决有效遏制跨境赌博犯罪活动。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立法上进一步作了完善,如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我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以及组织、招揽我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均属于犯罪行为。当然,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也属于犯罪。所以在这种大背景下,公民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盲目的去触犯刑法。 ?
第五件事:恶搞英雄烈士行为明确被纳入犯罪!
近年来,网络上不时出现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贴子和留言,给英烈亲属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次刑法修改,明确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刘平凡律师提醒:去年中印冲突事件展现了我国“大国风范”,遗憾的是有四名戍边战士英勇牺牲。有的人不但没有感激反而针对戍边烈士公然发表侮辱、诽谤等不当言论,最终以寻畔滋事罪被刑拘。本次刑法修改,明确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犯罪并提出相应量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个国家需要英雄,将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纳入刑法保护,有利于保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第六件事:高空抛物行为入刑!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此次刑法修改,将高空抛物这种不文明的行为入刑。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刘平凡律师提醒:实践中,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大多是经由民事处理途径处置,只有那些造成受害人严重受伤或死亡的高空抛物行为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次《刑法》修正,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释放了对高空抛物予以严惩的信号。高空抛物入刑,让责任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价,同时也更大程度上释放了法律的警示功能,倒逼人们自警、自律、自制。
第七件事:催收高利贷属于非法经营犯罪!
近年,国家加大了对高利贷的规制和打击力度,先是发布文件严惩套路贷犯罪,后来两高两部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直接将放高利贷的行为明确为非法经营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刘平凡律师提醒:近年来,金融领域套路贷、高利贷层出不穷,不法分子利用金融平台非法集资比比皆是。我们团队也遇到许多相关案件,如深圳“小猪罐子”案,正在介入的深圳“小牛金融”案。为了打击这一公害,国家不断加大对高利贷的规制和打击力度。此次刑法修改,除了将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催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入刑外,还将“软暴力”跟踪、骚扰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非法债务的行为入刑,进一步加大了对这一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件事:冒名顶替入学、代考行为入刑!
此次刑法修改明确将冒名顶替入学、就业安置等行为入刑。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第一、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刘平凡律师提醒:关于冒名顶替上学、代替他人考试入刑问题,早已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冠县陈春秀被冒名顶替”,“济宁苟晶被冒名顶替”,“代替领导考试”,“大学生代考”这些新近曝光的事件,个中无不充斥着违法乱纪的影子,尽管事后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移送司法,但仍激起公众的强烈不安。如何加大惩处力度、遏制乱象,成为亟待正视的课题。2020年6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时,针对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并加大量刑标准。
第九件事:性侵未成年养女行为入刑!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这种严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底线的行为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平凡律师提醒:相信“鲍某性侵养女林某“案,大家仍然记忆犹新。未成年人保护一直是社会乃至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此次刑法修改,也对此作出一定落实,与不满14周岁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被刑法明确为强奸犯罪。为了响应社会关切,这次刑法修改将与14至16周岁养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入刑,弥补了法律空白。
第十件事:“药神”归来
早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重新界定,按假劣药论处情形被删除。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情形,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新罪名,再次明确将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国外药品的行为列为犯罪,但同时也设置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前提要件。此“药神”非彼“药神”。
法条指引:《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刘平凡律师提醒: 近期,我们团队办理了徐州某“减肥药”被列为有害药品的案件,对此,我们也关注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的表述,排除了法律中的“模糊地带”,使得刑法与其他法律衔接更加流畅;新增的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扩大了药品犯罪入罪的具体情形;将《药品管理法》中的某些禁止性规定确定为刑法中的定罪事由: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药品管理法》第124条)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药品管理法》第98条)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药品管理法》第24条)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药品管理法》第44条)
《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所以对于上述构成犯罪的情形,此前按照行政违法处置的现在一律按照刑事犯罪追究责任,避免出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相竞合的情形。
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