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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法院可以试行强制律师代理
2015/3/9 11:47:50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886次   
关键词:深圳前海法院  强制律师代理制度  13632835272  商事案件  虚假诉讼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 徐建

近日,刚挂牌的深圳前海法院正式受理案件,这是前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的重要举措。前海法院承载着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使命,在受案范围、体制管理、职业保障、权力运行方面进行了积极地探索,朝着打造“中国未来法院”样板的宏伟目标迈出了第一步。

要实现打造“中国未来法院”样板这一宏伟目标,不仅要进行前海法院内部的体制改革,还要有外部的律师机制改革相配套。其中,在前海法院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和律师费转付制度则是外部配套的两个重要方面。

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的一定的领域内, 当事人进行诉讼必须由律师代理进行的制度。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和香港地区都将其原则确立在民事诉讼法中。建立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原因有三:一是法律体系的复杂化和法律程序的精密化已为普通市民无法理解与掌握。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正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没有律师代理诉讼,当事人很难进行充分的权利主张和防御,极可能造成有理反而败诉的不利后果。二是有利于保障诉讼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律师受过专业的训练,有诉讼的经验,能协助法院查明案情,并对审判权的运用进行评价和监督,客观上承载了维护诉讼公正性的使命。三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因其自由行使而受到损害,防止对诉讼程序不了解,法律知识不具备,缺乏诉讼经验的人代表诉讼,阻碍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降低诉讼效率,增加审判成本,浪费司法资源。此做法看似背离了当事人私权自治的理念,但是解脱了当事人的思想负担,从私权的公属性讲,则是维护了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纵观前海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是涉外、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和跨地区司法管辖的案件,许多案件要涉及外国和港澳台等第三国或地区法律的适用,甚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需要境外法律查明机制的配合,需要引进港澳陪审员,不可设想在这样神圣的法庭上,任由一个连“回避”和“诉讼权利”等法言法语浑然不知,需要法官临时普法的人来代表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这将极大地影响前海法院的诉讼效率,增大诉讼成本,很容易产生错判案件。这与打造“中国未来法院样板”的目标大相径庭。目前,深圳拥有近万名律师,也建立了完善的司法援助制度,前海也成立了深港联营的律师事务所,这些都为前海法院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奠定了基础。

在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下,为了防止守约方因聘请律师而增加支出,前海法院应配套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所谓律师费转付制度,是指败诉方不仅要承担自身的律师费用,还要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通过这种转嫁制度将胜诉方的支出降低,加大败诉方的诉讼成本,对败诉方的违法违约行为予以惩罚,以达到公平和公正的目的。

随着深圳经济的发展和民事活动的频繁,目前各级法院都遭受着“诉讼爆炸”带来的窘迫,有的法官每年要审理三百多起案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比比皆是,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而近在咫尺的香港,由于建立了律师费转付制度,有效地解决了“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弊端,使当事人考虑到诉讼风险及后果,转而通过和解的手段化解纠纷,上诉率不到15%,三审终审率不到8%,从而有效控制了恶意诉讼,节约了司法资源,使法官从繁重的审判活动中解脱出来,让受害人乐于寻求律师帮助。如果在前海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必将加大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的成本,形成良性的诉讼环境,保障每个前海的企业享受基本的法律服务,平等地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前海法院敢于试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和律师费转付制度,必将得到律师界的广泛支持,在中国的司法改革和律师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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