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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网络犯罪辩护: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质证注意要点
2015/9/6 0:22:56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1063次   
关键词:牛律师      网络犯罪辩护    电子证据    肖桂庆律师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质证,还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寻找质证和审查的要点:


  必须应用标准的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

  1、获取证据时所采用的任何方法都不能改变原始证据;

  2、取证与司法鉴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3、完整地记录证据的获取、访问、存储或传输的过程,并妥善保存这些记录以备随时查阅;

  4、任何负责获取、访问、存储或传输电子证据的机构有责任遵循以上原则。

 

  取证与司法鉴定是否合法:

    取证与司法鉴定的主体、对象、手段和过程四个要素,只有保证取证与司法鉴定“四要素”同时合法,才能保证获取的证据合法。


1、主体合法

因而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主体应该包括合法的调查人员和具有法定资格、“有案在册”的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专家。


2、对象合法

为保证所有人、权利人的隐私不被侵犯,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对象应该是受攻击、被入侵、被利用实施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或涉案的电子设备,尤其要注意在检查计算机系统、网络环境、数码相机等电子设备中的信息时,只有被怀疑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信息才能作为被取证调查的对象。此外,为保护与案件无关的人员的权利,还需要确定电子信息存储的位置、状态、方法等作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对象范围。此外,调查取证时,电子设备的所有人、权利人应该在场。对于与案件事实无关的数据,不能进行任意地取证,以免侵犯所有人或权利人的隐私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3、手段合法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手段主要包括取证与司法鉴定人员通过手工直接取证(即物理取证)和通过特制的信息系统(即工具取证)进行取证两种。物理取证即传统取证,要求取证人员符合技术操作规范,工具取证是针对电子证据的技术特性对物理取证的补充,不仅要符合物理取证的上述条件,取证所使用的工具和程序等必须通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评测。

取证与司法鉴定手段非法势必导致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大大降低,因此在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中不得采取窃录、非法定位、非法监听、非法搜查、扣押等措施或方式,不得使用未经审核验证合格的程序获取证据,不得通过非法软件验证电子证据。取证与司法鉴定活动的每个环节都应该遵循的标准程序,采取的手段应该符合法律的要求。


4、过程合法

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遵守相应的取证与司法鉴定活动规范。

在不对原有证物进行任何改动或损害的前提下获取证据;证明所获得的证据和原有的数据是相同的;

在不改变数据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分析;

采用人证、书证和音像资料等传统证据形式验证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坚持及时将一些电子信息转换为书证;

要利用传统的音视频采集工具对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进行全程记录;

两个合法的取证人员同时在场取证等。

电子证据只要存有一丝一毫的怀疑,就必须通过合法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鉴定,使之转换为合法的证据。此外,整个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必须受到监督,以保证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的合法性。

 

  无损取证与司法鉴定:

    

  1、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中不能对涉案设备、系统进行任何修改操作,以维护涉案设备、运行环境等全部信息的完整状态,是保证获取的电子证据客观性的前提和基础。

2、实施取证与司法鉴定活动,应该始终保证电子证据的无损状态。例如在收集存储介质中的电子证据时,应该采用镜像工具(如Safe backSnapBackDatArret等)以字符流镜像的方式对存储介质中的所有数据信息进行备份,在以后的分析、鉴定等取证与司法鉴定环节中只能对备份数据进行操作,必要时可将备份的数据恢复到原始状态,作为分析、鉴定数据的原始参考标准,使得分析、鉴定的结果具有可信性,保证电子证据的客观性。

3、电子证据实质是存储在电磁介质中的电磁信息,受到外界磁场的影响有可能被消磁而损失原始证据,对于收集到的电子证据应妥善保管,采取远离高磁场、高温环境,避免静电、潮湿、灰尘和挤压等措施,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客观完整状态。因此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每个步骤、采取的每个措施等各个环节都应该遵循无损取证与司法鉴定原则,确保获取的证据符合可采性。

 

  全面取证与司法鉴定:

  

  全面取证与司法鉴定,体现在调查机关在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全面调查取证与司法鉴定,使获取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通常,单个电子证据诉讼定案的情况很少,案件往往包含多个用以诉讼的证据,每一个证据从不同的层面与案件具有某种关联,如账户、密码可以确定嫌疑人;电子邮件可以认定敲诈信息;系统日志可以证明作案时间等,这些电子证据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调查人员往往会忽视海量信息中一些细微的数据信息,但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这样的证据又非常之多。因而在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时,一定要认真分析电子证据的来源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取证与司法鉴定,在确保证据与案件事实关联的基础上,将获取的所有电子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类型证据,相互印证,排除矛盾的电子证据,最终组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达到胜诉的目的。所以,全面取证与司法鉴定原则应该成为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一个重要原则,对形成可采的证据链条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及时取证与司法鉴定:


电子证据基本上是在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自动、实时生成的,系统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很可能会造成信息系统的变化,如网络的审核记录、系统日志、进程通信信息都会或多或少有所变化,则这些数据信息不再能如实反映案件的事实。因而电子证据的获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确定取证对象后,应该尽早搜集证据,保证其没有受到任何破坏和损失。从电子数据形成到获取,相隔的时间越久,越容易引起电子数据的变化。例如,IP地址经常被用来确定涉案计算机设备的方位,但这种“网络号码”却不像身份证号一样与所有者存在固定的标识关系。例如,某一计算机连接网络后被分配了一个IP地址,该计算机退出网络后,此IP地址极有可能被分配给新连接网络的其他计算机。

因此,及时取证与司法鉴定可以保证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客观性,维持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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