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前科的追责时效有期限吗?要一辈子追责下去吗?
笔者最近接到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的申诉案,被告人及家属都觉得判决结果太重,被告人太冤,希望笔者能为其申张正义,沉冤昭雪。
在阅卷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其中一个情节:案发2017年10月,被告人自己供述于1995年11月犯盗窃罪,于1996年4月被判3年,公安侦查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证明为:“公安内网查询打印,经查,系统内无违法犯罪记录”,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中都没有提及前科,而法院判决以“有前科”为由,从重处罚。
刑法上所讲的前科,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那么:有无前科由谁来认定?前科的追责时效有无期限?前科的起算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对于这些问题,《刑法》《刑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相应的规定。笔者试着从法理、立法精神和实践操作中来作一粗浅分析。
首先,有无前科到底由哪个部门来认定?哪个部门说了算?
从公检法的分工合作来看,一般案件是由公安侦查、收集证据,检察审查、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宣判刑罚,收集犯罪的证据是公安侦查机关的职责。在实践操作中,有无犯罪前科,都是以公安侦查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证据为准的。
因此,笔者认为:有无犯罪前科应由公安侦查机关来认定,公安机关侦查说了算。
其次,前科的追责时效有无期限?要一辈子追责下去吗?
《刑法》第87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以上规定表明: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最长是二十年,经过二十年,哪怕是故意杀人了应当判死刑也不再追诉。
犯故意杀人罪应判死刑的经过了二十年都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个小小的盗窃前科,并且当事人已经被刑法处罚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了,现在经过二十多年了,更不应再被追究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也是这么操作的,在证据《户籍资料》中证明为:“公安内网查询打印,经查,系统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因此,笔者认为:前科的追责时效期限应与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一致,最长为二十年,不能一辈子追责下去。
再次,前科的起算时间点从什么时候开始?从犯罪点起算还是从刑罚执行完毕点起算?
一种观点认为前科的起算时间点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起算,理由是《刑法》第65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累犯的起算点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起算五年内再犯的,前科的起算点也应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起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前科的起算时间点从犯罪时起算,理由是《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点是从犯罪时起算的,因而前科的起算时间点也应从犯罪时起算。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前科的起算时间点从犯罪时起算,这种观点更能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谦抑性原则。本案中,侦查机关就是这么操作的,因此才认定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
最后,从刑法的功能来看,刑法不仅具有惩罚犯罪的功能,同时还具有保障人权的功能。刑法惩罚犯罪人,根本的理由仅仅在于他们需要矫正从而回归社会,而不是需要得到报复。刑事司法尤其需要最大限度地宽容和谦抑,因而对犯罪人的制裁只能是合法的最低限度的必要制裁,而不能人为地生产出任何不必要的“剩余制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犯罪前科应当有追责时效期限,而不能一辈子追责下去。
作者何优律师简介: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部主任;
《刑事辩护规范化》作者;
福田律师学院特聘讲师
执业格言:为生命而辩,锲而不舍;为自由而辩,勇往直前!
执业证号:14403200810387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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