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作为沿海国法院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权,为我国涉海行政管理部门对我国管辖海域实行综合管理,依法维护我国海上秩序、海洋安全和海洋权益提供明确法律依据。《规定》分为两部分,内容解释涵盖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三个领域。刘平凡律师就刑事部分针对外国船只非法亲渔行为和非法采捕珊瑚行为进行重点解读。
刘平凡律师指出,《规定》中的“我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中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等作业,同样适用。此外,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非法侵渔驱离不奏效将追刑责
针对外国船舶、人员到我国管辖海域进行的非法侵渔、调查等行为《规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对经驱赶拒不离开,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捕捞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我国刑法有关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外国船舶和人员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经驱赶拒不离开、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等,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将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刘平凡律师指出,海上航行自由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即便在一国领海,外国船只也可享有无害通过权,但航行自由与无害通过均应服从而不应违反沿海国的领海主权、毗连区管制权、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主权权利及管辖权。
刘平凡律师强调,近年来,外国人驾船从海上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调查等非法活动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次司法解释对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外国船只与人员,支持行政机关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海洋、公安、海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等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非法采捕红珊瑚将面临重刑
红珊瑚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但近年来非法猎捕案件时有发生。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非法采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严重情形和特别严重的情形作出进一步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采捕珊瑚、砗磲等价值在50万元以上、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造成海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国际影响,构成严重情形,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在25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造成海域生态环境特别严重破坏、造成特别严重国际影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哪些是情节严重的情形?刘平凡律师指出,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1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万元以上,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2000公斤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捞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形均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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