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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凡律师当选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一届校友会理事
2012/12/10 16:12:38   来源: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880次
  
关键词:刘平凡  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刘平凡律师和徐健院长在校友会成立大会上合影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于2012年12月7日下午成立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校友会,校友会将通过律师学院校友会章程,选举产生首届律师学院校友会理事会、校友会会长、副会长、分会会长。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首席律师刘平凡通过竞选演讲全票当选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校友会第一届理事。同时当选理事的还本网草原狼团队首席律师曹春风和南昌团队首席律师高少华。




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校友会章程

(2012年12月7日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校友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校友会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校友会”。

本会是从事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校友联谊工作的非盈利性组织。

本会住所: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

第二条 本会宗旨:加强人大律师学院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促进校友之间互帮互助;加强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关心支持母校建设;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律文化,促进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推动法治化进程。

第三条 本会的活动范围包括:

(一)开展人大律师学院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之间、律师学院与社会各界之间的联谊与合作活动,搭建校友之间及其与母校之间以及社会各界联系的紧密型平台;

(二)承担联络校友工作,组织和支持校友联谊活动,提高校友凝聚力和自豪感;

(三)开展校友之间的传帮带,增进学术交流与实践应用,促进律师正规化教育的发展;

(四)建立校友网络管理系统,设立人大律师学院校友网络交流平台;

(五)协助母校做好招生及服务工作;

(七)学院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成为人大律院校友会会员:

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导师、兼职教授、毕业的学生和结业的学员。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人大律师学院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 参加人大律师学院组织的各类培训并享受学费优惠;

(三) 购买律师学院各类培训课程课件可以享受价格优惠;

(四) 介绍新学员参加律师学院培训活动,被推荐的学员以及推荐校友均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 对母校的律师教育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 可获得本会的刊物、相关资料及各类活动信息。

第六条 会员负有以下义务:

(一) 遵守人大律师学院校友会章程,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 关心人大律师学院校友会工作,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关心和支持母校律师教育事业,促进人大律师学院校友之间、校友与社会各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 积极向人大律师学院校友会刊物、网站等宣传媒介投送稿件;

(五) 为母校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捐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人大律师学院校友会设理事会,由理事长一名、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长由律师学院指派。

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 制定、通过、解释和修改《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校友会章程》;

(二) 决定校友会设立、变更、终止事宜;

(三) 选举校友会会长、副会长,决定下届理事会理事名额分配;

(四) 讨论和决定理事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事项;

(五) 讨论审议并公告校友会年度经费筹集、使用的预算和年度决算报告;

(六) 决定对外捐赠等事宜;

 (七)  决定校友会其他重大事宜。 

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理事会会议一次,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由理事长决定。

第八条 理事会理事由热心校友会事业并有能力的人担任。 理事会人选由人大律师学院各专业班推举或自荐并经律师学院审定后当选。

对于通过协商或自荐方式难以产生理事人选的专业班级,可以由律师学院指定该班校友担任。

第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及其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理事会选举一人担任校友会会长,会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校友会会长主持校友会日常工作。

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半数通过后产生各分会会长由各地校友选举产生并报理事会备案。

本会会长、副会长,可以连任。

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参加,

得授权副会长主持。

第十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校友会的日常事项;

(三)任命校友会秘书长,决定校友会机构设置;

(四)提议修改本会《章程》;

(五)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提名校友会秘书长人选;

(三)向理事会报告校友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各日常机构人员任用。

第十二条 校友会秘书处下设立宣传部,职责如下:

(一)负责校友会与人大及人大法学院校友会的联系与合作;

(二)编辑发送刊物和网站;

(三)组织校友会每年一次的论坛;

(四)收集律师学院优秀校友的事迹及成功经验;

(五)整体推介人大律师学院形象;

(六)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交流联谊。

第十三条 校友会下设学术业务部,职责如下:

(一)收集校友、律所、律协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及相关培训需求;

(二)负责提出举办各类学术交流及教育培训的提案;

(三)负责协助律师学院组织各类学术交流及教育培训活动。

(四)协助校友间合作办案、异地协作等业务活动;

(五)协调校友间、校友与社会各界间项目合作。

第十四条 校友会下设财务部,职责如下:

(一)接收会费;

(二)接收校友和社会捐赠;

(三)提交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草案;

(四)管理校友会资产。

校友会工作经费从人大律师学院拨款、校友会会费、校友和社会各界捐赠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经费中支付。

第四章 校友会分会

第十六条 为方便会员开展活动,校友会可按区域设立分会分会活动应遵守本章程。

(一)分会的设立:根据各地同学的分布及当地实际情况,在各省市设立分会,分会会长由各地校友选举产生并报理事会备案。

(二)分会的任务:加强当地校友的联系,促进校友之间以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交流,在当地整体推介人大律师学院的形象;

(三)分会组织机构由各分会自行决定。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人大律师学院校友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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