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览
6.於国军贩卖毒品案
——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7.杨洪贩卖毒品案
——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8.利慧青等容留他人吸毒案
——租赁娱乐场所容留多人吸毒,依法惩处
9.鲁福平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非法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惩处
10. 张沛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系累犯,投案自首,依法惩处
案例六:於国军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於国军,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於国军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5.4克。其中,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间,於国军先后17次向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3克;2016年3月,於国军先后2次向吕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4克。2016年4月14日,公安人员在於国军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2.09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於国军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於国军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且多次贩卖,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於国军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6年1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零包贩毒(一般指贩毒数量10克以下)作为末端毒品犯罪,是吸毒者获得毒品的直接渠道。由于我国吸毒人数庞大,零包贩毒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社会危害不容忽视。要有效遏制毒品蔓延,控制毒品犯罪增长,在严厉打击大宗毒品犯罪的同时,也必须依法打击零包贩毒犯罪。本案被告人於国军每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仅1克左右,但其贩卖毒品近20次,共计15.4克,同时,从其家中查获12.09克毒品,亦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法院根据於国军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7.49克的事实,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体现了对此类末端毒品犯罪的严惩。
案例七:杨洪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杨洪,男,汉族,1993年7月2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杨洪和蒲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均系吸毒人员。2016年6月中旬以来,蒲某暂住在杨洪租住的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文化路一出租房内。二人同住期间,杨洪向许某、罗某、李某及杨某某(未成年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0次,约4克,其中9次指使蒲某送货。2016年7月21日,公安人员在杨洪租住处将其与蒲某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6.9克。综上,杨洪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0.9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洪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洪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且多次、向多人贩卖,应依法惩处。杨洪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且贩毒对象部分为未成年人,应依法从重处罚。杨洪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5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涉毒比例较高是当前毒品滥用与毒品犯罪方面的一个突出特点。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好奇心强、容易受到毒品诱惑的特点,控制、指使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本案就是一起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并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杨洪通过为未成年人蒲某提供食宿等方式拉拢、控制蒲某,多次指使蒲某为其向购毒人员送毒品,还向未成年人杨某某出售毒品。人民法院根据杨洪犯罪的事实和具体情节,对其从重判处刑罚,较好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案例八:利慧青等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利惠青,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农民。2005年11月29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1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蔡映堂,男,汉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邬林泉,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农民。
2016年1月,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等人出资租赁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一KTV的2间包房用于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邬林泉等人负责包房的收费、记账等工作。同年2月29日18时许,陈某等数人来到上述包房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次日19时许公安人员到场抓获利惠青、蔡映堂、邬林泉、陈某等十余人,当场缴获氯胺酮0.58克。经现场检测,利惠青、蔡映堂、陈某等15人均吸食了毒品。至案发时,上述2间包房营业约15天,收入约8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邬林泉结伙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利惠青、蔡映堂伙同他人出资租赁包房,负责经营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邬林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人数众多,可酌情从重处罚。蔡映堂、邬林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利惠青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和邬林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万元和三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聚众吸毒是当前毒品滥用方面较为突出的一种现象。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为招揽生意而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而将娱乐场所专门用于容留他人吸毒甚至聚众吸毒,犯罪性质较一般的容留吸毒行为更为严重。本案就是一起利用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以牟取非法利益的案例。被告人利慧青等人为容留他人吸毒赚取利润而租赁KTV的2间包房,安排人员为吸毒者提供服务,容留行为持续时间长,案发时一次性容留十余人吸毒,犯罪情节恶劣。人民法院根据利慧青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了刑罚。
案例九:鲁福平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鲁福平,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无业。2005年11月15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4年1月23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
2016年5月,被告人鲁福平与周某(另案处理)共谋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以下简称邻酮),商定由周某提供资金,鲁福平负责联系工厂、组织人员。同年6月,鲁福平选定河南省平顶山市一生化公司车间作为生产邻酮的地点,并安排王某某(另案处理)做技术员。周某向王某某支付10万元定金,并安排蔡某某、陈某某参与生产邻酮。至同年7月25日被查获时,鲁福平等人利用该公司设备、人员生产邻酮4批次,共计231.5千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鲁福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邻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鲁福平参与共谋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选定生产场所,纠集、指挥他人进行生产,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鲁福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鲁福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国内制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犯罪案件的增长,作为制造合成毒品原料的麻黄碱、羟亚胺、邻酮等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的形势较为严峻。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件频发。为从源头上遏制制毒物品犯罪,国家在立法、司法层面均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规定,增加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并提高了法定刑。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调了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法生产邻酮的案件。邻酮是生产羟亚胺的原料,而羟亚胺又可用于制造毒品氯胺酮。被告人鲁福平明知邻酮属于被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为牟取暴利伙同他人非法进行生产,至案发时产量达230余千克,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民法院根据鲁福平犯罪的事实及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了刑罚。
案例十:张沛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沛生,男,汉族,1979年8月31日出生,农民。2014年9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
2016年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沛生吸毒后驾车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超速行驶。其闯红灯直行时,与一辆马自达轿车发生碰撞。张沛生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又接连与4辆汽车及1辆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乘坐三轮摩托车的吴某某、罗某某等6人受伤,多车损坏,其中吴某某、罗某某均受重伤。事发后张沛生留在现场,后被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沛生承担连续发生的多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沛生血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成分。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沛生吸毒后驾车违章行驶,肇事后逃离途中又与多车相撞,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沛生的行为致2人重伤、多车损坏,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张沛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张沛生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沛生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4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毒品多具有兴奋、致幻作用,吸食后会产生感知错位、注意力无法集中、幻视幻听等症状。因此,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极易因上述症状而肇事肇祸,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案就是一起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沛生吸食毒品后驾车在市区超速行驶并闯红灯,说明吸毒已导致其驾驶能力异常。在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后,张沛生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又连续撞击多辆汽车和三轮摩托车,造成2人重伤、多车损坏的严重后果。人民法院根据张沛生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其投案自首、又系累犯等具体情节,依法判处刑罚,较好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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