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大覆盖的时代背景之下,社会公众对于律师从事辩护工作的辩护质量也有着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但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刑事辩护工作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整体辩护质量不仅难以随着辩护率的提高而实现质的飞跃,更可能产生一连串社会问题。鉴于此,有必要全面推广刑事辩护卷,将辩护工作通过科学方式有形化,为有效辩护提供坚实的保障。在提高刑事律师整体辩护质量的同时,更使刑事辩护契合时代所赋予的新使命。
刑事辩护大覆盖对辩护质量提出更高要求
2017年10月11日,最高法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指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此之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推进司法改革和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一大进步,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恢复律师制度的近40年时间里,刑事辩护率最高的地区仍远低于30%,有些地区甚至不足10%。随着办法的颁布实施,可以预见,我国刑事辩护率将得到显著提升,随之而来的将是全社会对于刑事辩护的认识观念发生重大转变。随着我国对于人权保障程度的逐步加深以及公民人权保障意识的不断深化,对于关系到公民自由与生命的刑事案件将会得到比以往更高的关注,以及对于刑事辩护更高的要求。鉴于此,在刑事辩护全面覆盖、刑事辩护率得到大幅度提升的新时代要求下,如何保证和提高辩护质量、保障实现有效辩护而不是流于形式的辩护,如何制定一个量化的标准去考核律师在辩护工作中是否尽职等问题,将是有效贯彻办法,实现我国庭审中心主义道路上必须要面对,也必然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刑事律师辩护水平良莠不齐刑事辩护技术性规范缺位
公检法系统的工作人员一直注重体现素质高、水平好、威严肃穆的整体形象,其办案能力和效果得到了社会普遍的认可与称赞。就形象而言,公检法系统都有自己统一的服装;就宣传而言,公检法系统都有自己统一的对外宣传;就办理案件的技术性规范而言,目前公检法系统内部都有自己的办案内卷,如公安机关有《公安侦查卷》、检察机关有《检察起诉卷》,而法院系统则有《审判卷》。统一规范的办案标准可以有效提升公检法办案人员的整体办案能力和水平,使案件即使因不同办案机关、不同地域的公职人员办理都能够尽量达到公平、有效、统一,进一步为实现保障人权的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可见,统一的制度设计不仅容易给公检法系统带来更高的职业形象和职业尊严,更为关键的是,统一的技术规范也使公检法系统更易获得社会公众的职业尊重与较高的满意度。
但相比较而言,作为法律共同体之一的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时却呈现出了截然不同的办案效果。目前,社会上对刑事律师的评价褒贬不一,刑事律师办理案件的效果也很难得到当事人的普遍认可。究其原因,是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水平良莠不齐所致。在刑事辩护大覆盖的国家政策要求之下,当刑事辩护率得到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下,如果还不能切实提高刑事律师的辩护技能和水平、有效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将会产生更多的不满、激发广泛的社会矛盾,这与政策设立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如何切实提升辩护质量将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和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对比公检法系统,我们认为,刑事律师不仅需要统一的服装、统一的对外宣传、统一的行为规范及职业规范,更需要统一的工作流程、办案质量等系统化、模块化的技术规范,量化辩护工作,而这也是观察刑事律师工作质量与成效,考查刑事律师辩护绩效优劣等的关键。
而对于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提升律师刑事辩护的技能和水平,我国确实做出了不懈的尝试与努力。例如,2000年2月21日中华全国律协印发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17年9月20日全国律印发了新的规范,对旧规范予以替代。规范对律师在刑事辩护每个阶段中应如何开展工作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实现有效辩护提供了保障。此外,1991年司法部、国家档案局曾联合印发了《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对办理律师业务过程中应如何归集档案以及档案立卷中应包含何种文书等进行了规定。
但美中不足的是,前述规定缺乏对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中技术性规范的规定,即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辩护卷如何立卷、何种情况下应向何办案机关递交何类文书、各类文书如何书写等问题,例如如何书写阅卷笔录、会见笔录、捕前辩护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技术性问题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这使得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何有针对性地实施辩护策略,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诉讼文书、化解当事人危机等显得有些随意。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在刑事辩护大覆盖的历史背景下,刑事律师不仅要有专业背景、从业经验,更要有技术规范、操作流程、质量体系等标准化产品作为支撑。这是一个行业发展的要求,也是现代法治制度对律师制度提出的要求。因此,切实推广刑事辩护卷,在有效提高我国刑事律师的辩护技能和水平、提升整体辩护质量方面有着历史的必要性及现实的可行性。
全面推广刑事辩护卷将律师辩护工作量化
根据我们向全国各地近200家律师事务所进行问卷调查的数据显示,基本上每个律师事务所都要求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设立刑事案件卷宗,但真正实现的却不到50%。而仅有不到1%的律师事务所或个人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设立了刑事辩护卷。
在问卷调查过程中,有接近45%的律师事务所或个人将“刑事辩护卷”与“刑事案件卷宗”的概念混淆,认为刑事辩护卷仅是对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有案件材料进行的收集与整理。
所谓刑事辩护卷,是刑事律师进行辩护活动的真实记录。刑事辩护卷内的各类文书都是刑事辩护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反映了辩护律师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了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能与社会作用。它包含了刑事律师成为辩护人的法律手续、在辩护工作中使用的主要文书材料、调取的证据材料等其他体现辩护工作的诉讼材料。
为什么要有辩护卷?刑事辩护长期以来都被戏称为形式辩护,也即流于形式,是说辩护没有效果,达不到要求的质量。以我们长期的调研数据来看,要使辩护达到预期效果首先应有辩护的“形式”,也即辩护过程的规范化操作必须要被以有形的、有序的、有纪律性的科学方式记录下来。因此,身为刑事律师,首先要到位而不缺位,其次要有形也要有效。
如何使辩护有形化,将律师辩护工作量化,使当事人看得见、摸得着?这就要求我们在辩护过程中做到事事讲证据、处处留痕迹。根据辩护的工作特点以及辩护律师因授权而享有辩护权这一特点,且为了提升辩护效果和律师执业技能,也为各阶段辩护律师工作进行更好的衔接,我们建议每一阶段辩护工作结束时都应进行总结,并将各个阶段所应涵盖的辩护文书归集成为整套刑事辩护卷。根据刑事诉讼的特点,刑事辩护卷可分为刑事收案卷、侦查阶段辩护卷、起诉阶段辩护卷、审判阶段辩护卷等四大卷。
刑事收案卷包括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咨询、委托过程中所需的所有文书卷,如接案登记表、收案登记表、接待笔录、服务方案、刑事委托合同等;侦查阶段辩护卷包括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从事辩护工作所需所有文书,根据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特点,侦查阶段辩护卷可细分为会见的材料、与办案机关沟通的材料、调查取证的材料、发表辩护意见的材料、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材料、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材料这六类;起诉阶段辩护卷包括律师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从事辩护工作所需的所有文书,根据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特点,起诉阶段辩护卷可细分为调查取证材料、审查起诉意见书、会见类材料、确定辩护方案类材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材料、以及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总结的材料这六类;审判阶段辩护卷包括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从事辩护工作所需的所有文书,根据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特点,审判阶段辩护卷可细分为阅卷类材料、会见类材料、与审判机关沟通类材料、调查取证类材料、庭前会议类材料、庭前准备类材料、庭中辩护类材料、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材料、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材料、与委托人沟通类材料等。
从有形辩护向有效辩护的演进
实现了辩护工作有形化之后,须将有形的辩护文书通过科学的方式进行排序与总结,才能实现从有形辩护向有效辩护的演进。因此,根据辩护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要实现辩护律师自收案后在各阶段的有形辩护工作规范化,从而达到经得起考验的有效辩护,就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能够完整地还原案件发展的真实情况。建立规范的刑事辩护卷,其主要目的在于将律师的辩护工作以有形的方式展现出来,有利于当事人、委托人对辩护工作的了解,也有利于辩护律师对工作的检验与提升,同时也便于在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时作为参考资料查询。因此,立卷归档的首要要求即是保证相关案件文书的完整性,不可缺页少页,再就是归档材料必须要真实有效。
一阶段一总结、一阶段一卷宗,同时兼顾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立卷原则。刑事律师作为辩护人进行辩护工作依授权而开始,依协议或案件终结而结束辩护工作。结合辩护工作的这一特点,以及对每一起介入的刑事案件负责任的态度,同时也便于与下一阶段辩护律师进行工作交接,我们倡导一阶段一总结、一阶段一卷宗。同时,为了方便检索与存储,两个以上刑事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情况除外。各个阶段由同一律所承办的,用同一卷号,统一归档。
保证文书与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刑事案件,每一个阶段都有不同的工作侧重点,每一个阶段所能达到的辩护效果和达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也不一样,还可能因为证据材料的增减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案件的转变……然而,各阶段却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刑事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也不是将零散的工作进行叠加,而是具有前后衔接与有机联系的。相对应的,各文书之间也应有机地进行联系。
其他立卷归档要求。对已提交办案单位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进行保管。《刑事辩护卷》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进行排列。案卷内的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新的时代给刑事辩护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时代赋予了刑事辩护新的使命。我们倡导全国的刑辩律师一起开启辩护卷,实行规范化辩护、有形化辩护,让刑事辩护得以有效实现大覆盖,让刑事辩护走上科学发展之路、自信之路。
刘平凡律师近年来钻研于刑事辩护规范化课题研究,半年来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其研究成果多次被新浪、搜狐、凤凰等网络媒体争相报道。《全面推广刑事辩护卷 为有效辩护提供坚实保障》一文是刑辩力机构创始人刘平凡律师携手刑辩力机构成员在《律师刑事辩护卷》即将面世前夕的又一巨作,12月21日已被收入在《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四版。相信在刘平凡律师的带领下,刑辩力机构在课题研究上很快将获得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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