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元素:
1、2005年继佘祥林案之后的又一冤案,两名当事人均被无辜关押两年;
2、案件曾经全国政协委员多方奔走呼吁,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组成调查组进行联合调查。
(第1个标题)家人:我们只想依法取得赔偿金
(第2个标题)改变,在三年之后
“我二哥因为心脏病正在河南开封一家医院住院,他刚被释放时打算去做手术,但是到北京一检查,说他现在的身体状况根本就不能动手术,必须先疗养一段时间等身体好点了再说。”2005年5月9日,尽管牛跃伟已经被释放一个月有余,妹妹牛宏在谈起他的近况时声音里仍旧满是酸楚。
纠缠了牛跃进、牛跃伟兄弟俩三年的案件,让他们在2002年就失去了人身自由,最初是源于一起借款纠纷,而后案件由民事转为刑事,再后来两人均被判虚报注册资本罪。
兄弟俩本来以为挨过这个罪名判的刑罚也就够了,但是2003年5月刚被释放出狱的两人又被关进了看守所。
所不同的是,这次换了个检察院,案件转到了罗湖区,上次审判时被福田区法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案件事实又一次被摆了出来,而案由也由挪用资金变成了职务侵占。
已经撤回起诉的案件在没有新的事实与证据的情况下又移送起诉,这正是此案被法律界人士指称“一案两诉”的真正原因。只是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和重审两次判决当中均对此予以坚决的否认。
一审被判有罪、上诉发回重审、重审当庭宣判无罪——如果不是全国政协委员为此案呼吁了两年,如果没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组织联合调查组介入,发现两份关键性的书证竟被证实伪造和涂改,谁知道最终判决能否峰回路转。
“本来打算五一节过后就提起国家赔偿的,现在也因为二哥的病要向后延几天,大概会是五月中旬吧。”牛家人并没有打算开出天价要求国家赔偿,他们只要求一切依法,能拿到国家规定的赔偿金,这就够了。
因为,实在是有太多无法用金钱来弥补。三年的时间足够改变很多东西,牛跃伟释放后就住进了医院,至今未愈;妹妹牛宏为两个哥哥的冤案奔走,原本安逸的工作没了,甲亢、内分泌失调、血管瘤一大堆病痛让她的身体越发消瘦……
(第1个标题)律师:希望司法机关能尊重我们提出的意见
(第2个标题)假如一切重来
“律师需要尊重。”有十余年刑事辩护经验的刘平凡律师为牛跃进、牛跃伟案件已经工作了三年。被问及在这个案件当中最深的感受,刘律师只给出了一句话,更多的则是厚厚的阅卷材料和法律意见。
当记者翻开第一份律师意见书,赫然发现这份送交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落款日期竟是2003年4月28日,而牛氏兄弟的释放日期却是此后的2003年5月。还在看守所为另一个罪名服刑的兄弟俩并不知道,自由的期待早就被看似合法的锁链彻底截断。
辩护律师在此意见书中用了数千字说明案件定性上的问题,并建议检察机关对牛跃伟作不起诉处理,但是直到2003年12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没有给予任何答复。
整个案件程序中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理睬的不止这一项。
刘平凡律师还数次为身患心脏病的牛跃伟申请取保候审,但是牛跃伟却一直被关押到2005年4月1日宣判他无罪。
牛跃进的辩护律师曾多次要求对案件中两份关键性书证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这项建议就如泥牛入海,没有收到任何回应,直到2004年6月联合调查组南下。而最后正是这两份书证被证伪并导致案件的判决结果大逆转。
控辩焦点:
检察机关坚持认为牛跃伟有罪,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
1、牛跃伟伙同牛跃进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和剂药业公司资金242万元人民币用于收购东珠公司股份的事实是否成立。
2、牛跃伟是否曾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上级公司广东国晖公司的人民币15万元、港币2万元。
经典辩词:
这是刘平凡律师在案件一审时为牛跃伟所作的辩护词,无罪的观点贯穿于辩护始终。
案件事实:子虚乌有
控方:1995年1月1日,牛跃进与香港振兴公司连振财的委托人陈苏强签订协议,连振财将自己拥有的深圳东珠公司46%的股权以人民币300万的价格转让给牛跃进。1997年6月,牛跃进利用自己广东省国晖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伙同国晖公司下属和剂药业公司的总经理牛跃伟,挪用和剂公司人民币242万元作为其收购东珠公司股份的款项。
辩方:有充分的证据表明,29.15万美元是被广东省国晖(集团)公司挪作他用,而并非牛跃伟利用担任和剂药业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将29.15万美元资金转移到香港越威贸易公司帐号,作为牛跃进个人收购深圳东珠实业开发有限公司46%股权的收购款及利息。经开封公安机关查明资金去向,最终这笔款已流向汕头国晖公司,而非东珠公司原股东连振财手中,工商局注册登记资料已证实东珠公司的股权仍保留在原股东名下。公诉机关这一指控纯属子虚乌有。
事实上,在本案中,从连东晖办公室2200141号传真机传至开封和剂公司的虚假报关单(此报关单就是转出和剂29.15万美金所使用的报关单),要求牛跃伟同越威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合同,说明牛跃伟的一切工作都是在连东晖的指令下作为。再根据和剂公司总经理郭世昌证言证明:牛跃伟、牛跃进本人都没有权力动用和剂的资金,除非在董事长授权下,方可行使。基此,牛跃伟同越威公司签订合同,将资金转至越威公司是职务行为。
控方:1996年4月到1998年7月间,牛跃伟还利用自己担任开封和剂药业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以出差、业务招待为名,将上级公司广东国晖公司的人民币15万元、港币2万元占为己有。
辩方:有手续和票据为证,牛跃伟是向公司借款,有主管财务的副总、出纳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批准,办理了正常的财务手续,所借的款项也全部用于公司相关的业务活动中。公诉机关不查明各款项的真实用途(投资款、业务开办费)和去向,仅仅以牛跃伟没有及时向公司办理报帐手续(事实上投资款应在被投资单位做帐,无须回投资单位报帐),在毫无任何证明牛跃伟占为己有的情况下,就武断地指控牛跃伟职务侵占,是严重错误的。
书面证据:恶意伪造
控方:有内容为振兴公司转让给牛跃进东珠公司46%的股权《协议书》,东珠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等证据证明,牛跃进曾伙同牛跃伟,利用两人职务之便挪用和剂公司人民币242万元作为收购东珠公司股份的款项事实成立。
辩方:首先,我们对牛跃进辩护律师就案件书证真实性提出的质疑深表赞同,另外还要补充的是,牛跃进在2001年9月19日已被限制人身自由,而公诉人所出示的东珠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是于2001年11月5日向工商局递交的。由此可见,变更申请表上的董事长签名一栏中牛跃进的签名是有人恶意伪造的。其目的是造成被告人收购股份的假象。从而达到其诬告陷害两被告人的目的,建议法庭依法追究行为人的相关责任。
控方:有6张牛跃伟的借款单据为证,充分说明本院指控事实——牛跃伟曾利用自己担任开封和剂药业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以出差、业务招待为名,将上级公司广东国晖公司的人民币15万元、港币2万元占为己有。
辩方:深圳市公安局对牛跃进两张借款单进行了司法鉴定。其结论是:“不是同一支笔一次性书写形成”。这足以说明本案所谓的被害单位在伪造证据,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可是,公诉机关不但不依法追究。反而将其伪证作为证据出示。
证人证言:漏洞百出
控方:有证人国晖公司董事长连东晖的证言、开封和剂药业总经理郭世昌的证言、国晖公司出纳陈苏强的证言、香港振兴公司连振财的证言,苏哲峰的证言等,均证实牛跃进曾伙同牛跃伟,利用两人职务之便挪用和剂公司人民币242万元作为收购东珠公司股份的款项。
辩方:控方所提供的这部分证人证言或前后矛盾,或与其他人的证言有不可扣除的矛盾,或有悖常理。证人苏哲锋说香港越威公司不做任何贸易,是一家“地下钱庄”,而证人黄腾飞(系汕头国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证明汕头国晖公司(黄腾飞为法人代表)收钱事出有因,又把香港越威公司说成是一家真正的贸易公司,汕头国晖公司的货源主要是通过其进货的,有长期合作关系。这两份相互矛盾的证言,一审法院均予采信,并将其作为认定为二被告人合谋同香港越威公司共同制造假海关单据,转走资金的犯罪事实证据,是完全错误的。
证人连东晖系国晖公司的董事长,本属利害关系人,其证词证实1994年底,牛跃进先付给他98万转给连振财作为牛跃进收购东珠46%股权的首期转让款。事实上,连东晖确有从牛跃进那里拿过98万元的事实,有国晖房地产公司打的收据,但当时此98万是牛跃进为了解决当时国晖房地产公司的资金问题向丰利房地产张荣财暂借,这不仅有张荣财证词证明,亦有书证为证,收据载明:“转帐暂借款。1995年8月”。连东晖咬定在1994年底牛跃进先付98万首期。那么1995年8月12日的收据所载明的时间怎样解释呢?如果94年底已付首期98万,95年1月1日的《协议书》中最起码也载明已付98万这一事实吧!可见,连东晖的证词漏洞百出与事实不符。
证人连振财的证词是虚假证词。他叙述了委托苏哲锋与牛氏兄弟联系,委托陈苏强代他签订《协议书》、《确认书》的经过。但是证词中苏哲锋怎样与牛氏兄弟联系的(联系方式、地点、旁证等)都没有。牛跃进、牛跃伟的口供和庭审中一直都讲不认识苏哲锋,也从未见过苏哲锋。此人没有连振财的书面委托,那么大一笔款项,牛跃进为什么会相信苏哲锋?又有什么法律保障?这明显是有违商业交易常理的。故此,认定第一项事实的证人证言明显存在问题。
控方:有证人陈苏强、连东晖等人的证言,证实牛跃进、牛跃伟两人利用职务之便,长期向国晖借款不还,占为己有。
辩方:所有证人的证言只能证明牛跃伟在深圳国晖公司领款未报帐的事实,并未证明牛跃伟个人侵占了该款项。公诉机关不但无任何证据证明牛跃伟将此款项侵占。却把深圳国晖公司给韶关国晖公司的投资款硬说成是牛跃伟的个人借款(共计85000元);把牛跃伟为公司办事的借支也硬说成是牛跃伟的个人借款,这是故意歪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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