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这是近几年来对此罪名的解释和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的主要原因。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