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案“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了解释。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可以认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著作权曾经2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
3.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解析
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由此可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著作权法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1日通过、12月23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侵犯著作权曾经2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同时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由此可见,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包括四种情形: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著作权曾经2次以上被迫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
(3)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违法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获利数额,即销售数额扣除成本后的数额。
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因侵犯著作权曾经2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曾经2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侵犯他人著作权,曾经受过2次或者2次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2次及2次以上被人民法院判决、调解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被追究民事责任各1次以上。至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种类、具体时间以及2次被追究责任之间的时间间隔多长,均不受影响。但是,从最后一次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之日起,两年内又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就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的第3种情形,“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非法经营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
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的第4种情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其他严重后果”,有待于司法实践进一步探讨总结。实践中,对于什么情形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评定。
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3)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