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4、“*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现行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由于对向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属于对象的不能犯,应当按*强*奸*未遂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