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单位犯罪的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这种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一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首先要有犯罪事实,就是存在体现该单位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刑事案件的基础。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便无刑事责任可言。但是,只有犯罪事实这还不够,如果这种行为(犯罪事实)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被明确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不能立案追诉。与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一样,对单位也必须同时具备立案的两个条件,才能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谓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指的是行为人犯什么罪,刑法规定处以什么刑罚的问题。据粗略统计,刑法分则中有120余个罪名规定了单位犯罪,其中有13个罪名只能由单位构成,有115个罪名既可以有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在这115个罪名中,有95个罪名对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员)的处罚与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一致的,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规定的对自然人处罚的标准处罚。有20个罪名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和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不一致的,其中有18个罪名分布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中,有2个罪名分布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这20个罪名是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8条单位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9条单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0条单位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5条单位高利转贷罪、第179条单位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80条单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1条第一款单位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二款单位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第191条*洗*钱*罪、第192条单位集资*诈*骗*罪、第194条第一款单位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二款单位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单位信用证*诈*骗*罪、第198条单位保险*诈*骗*罪、第205条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6条单位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以及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增加规定的骗购外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