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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刑辩百科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认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认为: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是否有将集金占为己有是本罪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因此,在辩护是要重点围绕是否有诈骗手段,以及以大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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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互助购车为由骗钱逾百万 犯集资诈骗罪获刑12年
2014/12/24 11:38:33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956次   
关键词:集资诈骗  获刑十二年  

人民网惠州12月11日电近日,惠州市惠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以互助购车为由诈骗钱财的案件。经审理,被告人李某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强经人介绍认识周某,得知周某的公司经营内部员工互助购车业务,2012年12月4日,李某强申请办理了江西天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下称天华惠东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办公地点设在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新平路党校侧银都大厦B栋某号。

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李某强代表江西天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与被害人黄某青、肖某雄、杨某云、朱某莲等30人签订互助购车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乙方(被害人)自愿出资25000元参加甲方(江西天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内部员工互助购车活动,按照活动要求左右均匀组建6人购车,乙方可申请提车,甲方提供10万元的北京现代瑞纳小轿车一辆给乙方,不满足条件不能提车。满足条件不愿提车乙方可以选择提取人民币80000元。如合格条件者需补交30000元方可提车;满足条件不喜欢指定车型的可以选者提人民币50000元。乙方若没有达到出车条件,不能退款,但可在公司商品网站促销区指定商品中购选择等价的商品。”

合同签订后,有部分被害人已通过该活动购车或提人民币50000元,共计212500元;后这部分被害人又再次出款参与了该活动。

另外,被告人李某强经手还收取了其他未满足出车条件的被害人互助购车款1273000元。扣除部分被害人赚取的212500元后,被告人李某强还收取购车款1060500元。2013年4月,因江西天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出事,被告人李某强逃至江西省,2013年8月9日,惠东县公安局将被告人李某强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3年11月6日,江西省赣州市刑警对杨梅渡大桥设卡检查时,从出城的出租车内将李某强抓获。

惠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与本案多名被害人签订互助购车协议书的形式非法集资,收取集资款后未将集资款用于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数额巨大达 1060500 元,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导致非法集资款无法追缴,造成本案众多被害人蒙受经济损失,归案后又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林龙勇 卢思莹 吴卫 李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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