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方面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形式。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实际内容。
所谓“应当预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预见义务;二是预见可能。对于判断能否预见的标准,以主观标准为主、以客观标准为辅的折中说是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首先,确认行为人对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无认识,即在行为人行为时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次,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可能确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具有预见义务。不符合任何一项,都不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
首先,相对于疏忽大意过失的无认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其认识因素是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次,过于自信的的过失的认识因素还有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所谓轻信,是指行为人过高的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其主观自身的有利因素和客观外界的有利因素,即轻率的认为当时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显然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发生了错误,属于认识因素而不是意志因素。
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这种错误,正是其行为具有可责性的根据,从而成为过于自信过失的关键心理因素。应当注意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之轻信是建立在行为人对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的认识和把握上的,尽管其认识并不正确或并不全面,但是,其认识到的条件的确存在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较大可能性,否则,即便行为人表现出某种“轻信”的心理,由于其“轻信”的内容不存在防止结果发生的较大可能性,否则,即便行为人表现出某种“轻信”的心理,由于其“轻信”的内容不存在防止结果发生的较大现实可能性,就不属于过于自信过失所要求的轻信。
因此,认定行为人导致他人死亡的主观方面属于过失,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必须是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进一步区分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是否有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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