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中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中国婚姻法只有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婚内强奸的条文。
在其他场合,如丈夫教唆、帮助他人对妻子实施强奸行为的,丈夫误将妻子认作其他妇女实施强奸行为的,丈夫与他人轮奸妻子的,丈夫构成强奸罪是没有疑问的。婚内强奸的场合,丈夫能否构成强奸罪的主体?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
(1)婚内强奸否定论还是传统的观点,该观点以承诺论作为理论基础,认为夫妻自愿结婚即互相承诺愿意与配偶过性生活,婚内强奸不构成犯罪。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在中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2)婚内强奸折中论的基础还是承诺论。这种观点主张,合法的婚姻关系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的人身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这种人身关系的承诺,因此,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已婚妇女针对丈夫的性自由的权利不属于强奸犯的犯罪客体,丈夫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但是如果是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例如离婚期间),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到一定限制,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有成立强奸罪的余地。
(3)婚内强奸肯定论是有些学者的观点,主张妇女的性自主权任何时候都不容侵犯,自愿结婚的承诺并不能构成对这一权利的放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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