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伤行为的定性
一般情况下,自伤不构成本罪,但以下情形应负刑事法律责任。
(1)根据“两高”1999年10月9日《关于邪教组织犯罪案件的解释》第4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伤行为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2)根据“两高”2001年6月4日《关于邪教组织犯罪案件的解释(二)》第9条,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残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3)根据《刑法》第434条,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构成战时自伤罪。
2、与一般殴打的界限
一般殴打行为时指未造成伤害或者只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属于违反《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点:第一、主观方面,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一般殴打行为则只有殴打的意图,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害或轻微精神刺激。第二,客观方面,两种行为的伤害程度不同。本罪的结果是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而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轻微伤与轻伤的具体区别,根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判断。一般而言,轻伤与轻微伤的区别的主要标志在于伤口能否自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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