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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刑辩百科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即为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为对方: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等重婚案件作为受害方的刑事自诉代理人控告对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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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重婚属不属于重婚罪?
2015/4/23 15:29:56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1002次   
关键词:重婚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从历史上看,妻妾成群是封建社会权贵的象征。如今,重婚纳妾在一些地方沉渣泛起,四处泛滥。成为十分严重的社会消极现象。事实上的重婚,该不该受法律制裁?

 

重婚纳妾愈演愈烈

 

近几年来,纳妾、姘居、“包二奶”现象不断增多,除了港澳台商外,在内地的包工头、厂长、经理、个体户中也较普遍,甚至在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和知识分子中也存在包“二奶”、养情妇的现象。包养方式日趋多样化。有的由男方提供住房和主要生活费用供养婚外异性,并公开以夫妻身份非法同居;有的由男方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一定的金钱供养婚外异性,并非法姘居;有的以秘书、保姆等隐蔽身份出现,男方提供一定金钱乃至住房供养婚外异性,长期保持性关系。包养表现越来越公开化,有的已经达到有恃无恐的地步。有些人包了“二奶”又包“三奶”、“四奶”,公然向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挑战;有的妻妾共居一室;有的不惜以身试法,重婚被判处刑罚仍不悔改;一些党员干部包“二奶”、养情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诸多纳妾、姘居、包二奶的人,大多是饱暖思淫欲者。一些经营企业发了财或者有了一官半职的人,受资产阶级享乐主义思潮的腐蚀,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改善,不顾违背婚姻家庭制度和伦理道德,以招工、找女秘书为名,不惜花重金包养“二奶”;有的要手段、玩弄感情,骗取女性的贞操等等。有的为传宗接代,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封建思想的影响,因妻子没有生育或没生男孩,千方百计包养“二奶”为其生儿育女。有的认为妻子人老珠黄,已失去当年的青春美貌和魅力,于是主动接触年轻漂亮的女青年,以种种诱惑骗取异性芳心,进而包养、姘居,甚至逼妻子离婚。有所谓找到“真爱”者,认为自己与妻子缺乏共同语言,婚姻家庭生活不幸福,而第三者既温柔漂亮,又有共同语言,能说知心话,可为“红颜知己”。有的与妻子长期分居两地,或是妻子有生理缺陷,为了满足生理需要,寻找婚外异性非法姘居。一些事业有成、家庭幸福的男性,其本意并不想抛妻弃儿,只是看到周围的“成功人士”时兴找情人、包“二奶”,自己也不甘落后,便赶潮流包“二奶”、养情妇,所谓“喜新不厌旧”。至于被包养的女性,有的是贪图虚荣,为过上不劳而获的安逸生活,也有一部分是为了“情”而不顾后果,而大部分则是纯粹被蒙蔽而上当受骗。

纳妾、姘居、“包二奶”现象盛行带来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破坏社会伦理道德,冲击了一夫一妻制。如在包二奶现象严重的一些地方,有些人将“包二奶”当作一种时尚,公开带着“二奶”会朋友,出入各种社交场合,甚至公开姘居。出现了诸多非婚生子女,严重破坏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产生大量的社会隐蔽人口,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隐蔽人口又将带来人学、就业等更深层次的矛盾,给社会增加负担。同样,该现象易引发官员以权谋钱,在官员的贪污受贿现象中,相当一部分是为了寻欢作乐、供养情妇而发端,造成家庭离婚率上升,导致家庭恶性案件增多。因包二奶而引发情案、仇案的案件增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何以屡禁不绝

 

与重婚纳妾现象形成鲜明反差的是,法院近几年审理的重婚案越来越少。笔者曾了解过几个基层法院,有的已经几年没有审理重婚案件。广州市1998年出台了《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协调意见》,加大对重婚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几年来公检法受理的该类案件廖寥无几。

 

其主要原因:一是许多人对包“二奶”、养情妇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现实生活中,有些人甚至认为这是“私生活”,能包“二奶”、养情妇是有本事的表现,应该“宽容”确不应该“干预”,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是社会丑恶现象的表现。

 

二是部分受害者缺乏自立、自强意识,不敢自诉或自诉后又撤诉。有些受害女性由于文化素质低,独立意识弱,法制观念淡薄,更多情况是经济上难以自立,依赖性强,担心起诉后失去依靠,影响今后生活。在调查中还了解到,有部分受害女性只愿意起诉“第三者”,而不愿起诉丈夫;有些起诉后,法院也已受理,但未开庭就因种种原因而撤诉。一怕断了经济来源;二怕再婚困难;三怕打击报复;四是为了家庭、子女,盼丈夫“回心转意”。正因为受害妇女自身的软弱和经济不自立,不敢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才使包“二奶”者更有恃无恐,气焰嚣张。

 

三是法制不完善。在现行法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的司法解释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定罪处刑罚。它要求被告必须分别和两个不同对象有两张结婚证,或是不仅婚外同居还要傻乎乎地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起码要有邻居指证婚外公开同居者为公开夫妻。

 

如此,重婚是一个很难套上的罪名,认定重婚罪有两难:其一,即使有人想重婚,也难过婚姻登记之关,只要安抚好老婆或欺瞒过老婆,完全能够在外金屋藏个三娇五娇而无人干涉,何必自投法网再去登记?其二,在今天人们思想观念、居住环境与以往大相径庭的情况下,邻里间大多老死不相往来,人们大多不知道邻里住的男女主人是谁,就算知道,当有人查问,也大多不愿意负责任地说他们是或不是夫妻。即使他们行重婚之实,仍能钻法律的空子。重婚罪除了界定难外,取证难是另一个困扰。特别是由当事人自诉的,重婚案件举证成功率很低。重婚案具有跨地域和隐蔽的特点,这决定了取证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除了拍摄重婚嫌疑人的住所和共同生育的子女的照片外,还必须收集周围群众指证嫌疑人是夫妻的证言。而这一点随着近几年商品房出租的增多,邻里关系的疏远,许多人怕惹事生非也不愿作证,而逐渐变得艰难。上海一位妇女反映,她的丈夫与第三者长期同居,生了2个孩子。她到法院起诉,法院仍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这位妇女痛心地说:“我的合法婚姻得不到保护,非法婚姻反而很嚣张。我搞不懂,生了2个孩子还不算重婚,什么算重婚?我还搞不懂,计划生育政策对合法婚姻管得很严,而他们生了2个小孩却没人过问!法律何在?天理何在?”福建省上杭县才溪乡每年有大量的劳力外出打工;他们有钱后找情妇是普遍现象,而且观念上认为情妇越多越有本事,群众对此也睁一眼闭一眼。

 

多数重婚纳妾、包二奶者,都有预谋、有目的地转移、隐匿、消耗夫妻共同财产,等受害一方发现后,为时已晚。离婚时对财产取证又非常困难,有的在离婚时不仅分不到财产,还要分担债务。

 

法律,该给事实上的重婚亮红牌

 

婚姻法的修订,引起了人们对婚姻问题的思考,人们期待这部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能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幸福。

 

一是对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作出司法解释,放宽重婚标准,可规定以下行为视为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领取结婚证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对于社会影响恶劣、证据充足的重婚案件,按公诉案件处理。

 

二是在新婚姻法中,诉讼离婚必须实行过错原则,并分别罪与非罪,实行损害赔偿和照顾无过错两种处罚措施。因为如果仅有照顾元过错方一种措施,很难达到遏制重婚纳妾、包二奶行为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效果,也很难达到保护受害一方合法财产的目的。建议离婚实行过错原则,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可让“包二奶”无利可图。“包二奶”者,必然要把钱财施舍于“二奶”,这首先是对夫妇共同财产的侵犯;同时,男人有了“花心”,自然会把“闲情”播撒出一部分,这又是对夫妇感情的破坏,都会动摇婚姻的根基。因此,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一定要让“包二奶”者失去其财产的大部,这样做有两个目的:其一,就是补偿妻子一方。既然过错在“包二奶”一方,对妻子的伤害又是如此深重,仅仅靠良心和舆论的谴责还远远不够,一定要让其充分补偿妻子的损失。其二,是为了断其“包二奶”的资本。“包二奶”者,其最根本的基础在于钱。所谓有了闲钱,才堆砌出花心,而二奶,也是冲着钱来的。既然钱这么重要,那么在惩罚这些人时,当然有必要让他们感到伤心、痛苦。绝不能让这些人轻易地甩掉家庭,用金钱重筑另一个“爱巢”。

三是在婚姻法的修订中,对于纳妾、包二奶中构成重婚行为的,不仅仅是多大限度,多大程度干预的问题,还要考虑如何操作,如何干预、与刑法如何协调的问题。只有对事实上的重婚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可操作的认定和处罚,板子真正能打到具体人的身上,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否则,新婚姻法仍然会面临违法多,执行难的尴尬,法律惩戒作用仍然显得苍白无力,于事无补。

 

原标题:事实重婚,该不该受法律制裁?

作者:陈爱和

来源:法律信息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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