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赌博犯罪是以体育比赛的结果论输赢,从而决定财物得失的特殊赌博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我国体育赌博犯罪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进入公众视野,在本世纪前十年被持续披露,体育行业与主管部门的管治力度不断加大,并引起了司法的强力介入,受到全国乃至世界的关注。从全球来看,体育赌博犯罪呈泛滥之势,其存在及防治困扰着全世界。基于犯罪学的视角对体育赌博犯罪的样态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考察,对于把握其本质并寻求法律乃至刑事政策上的有效规制,不无重要的意义。
一、体育赌博犯罪的起源与发展
1.体育赌博犯罪的起源
体育赌博犯罪是以某一竞技体育赛事存在与结局的偶然性或不确定性来确定输赢,从而非法丧失或获得约定的财产或其他权益的行为,它与一般赌博犯罪在本质上并无二致,只是在存在样态上更趋复杂与独特。球类体育赌博即赌球,因其非法性又有外围赌球、地下赌球等说法。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意义上的赌球起源于英国,1863年现代足球运动在英格兰正式诞生,足球赌博几乎同步产生。目前公认最早的赌球活动发生于1872年首届足总杯决赛中,到1877年英格兰足球赌博已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
2.体育赌博犯罪的发展
体育赌博犯罪在地域上已成席卷全球之势,在领域上渗透到多种竞技体育赛事,比如板球、网球、棒球、台球等,[1]尤以群众基础较好的足球、篮球等赌博犯罪猖獗。2009年11月德国检警机关与欧洲足联协作,掀开了“欧洲足球史上最大的赌球丑闻”,目前已涉案9个国家200多场足球比赛,涉案人员多达200人,金额高达1700万欧元。东南亚的赌球由英国传入,开始规模较小影响不大,1994和1998年足球世界杯期间出现赌球狂热。“在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这些地区出现了空前规模的非法赌球行为。”2004年的亚洲杯前,亚洲足联主席维拉潘面对媒体忧心忡忡的说。如今东南亚已成为世界上体育赌博最猖狂的地区,地下赌球活动的普及性大大高于欧洲地区。
3.我国体育赌博犯罪情况
我国的体育赌博犯罪最早产生于处于改革开放最前沿的广东地区,1994年前后由澳门经珠海、深圳传入,[2]现已蔓延到了足球基础较好的成都、上海、北京、沈阳、柳州、南宁、厦门、西安、武汉等广大内陆地区。目前广州的地下赌球无论是技术还是规模等方面,堪称大陆地区的“最高水平”,几乎每个县级市都有境外博彩公司的代理。以1999年“渝沈之战”等系列赌球案为界线,[3]在此之前我国足球职业联赛刚起步,赌球活动的参与者数量有限,组织赌球的技术不成熟,基本上处于电话联络阶段,赌球成员临时纠集,赌球活动零散不稳定。随着网络的发展,值世纪之交的1998年世界杯、2000年欧锦赛和2002年世界杯等重大赛事之际,我国赌球活动渐达高潮,网络赌球这种更加灵活隐蔽的方式成为主流。[4]2009年岁末公安部掀起足坛扫赌风暴,查处的“王鑫等16人涉嫌利用商业贿赂操纵足球比赛结果”案件是我国赌球犯罪活动规模最大的一次,己证实王鑫、王珀、丁哲、杨旭等人自2006年以来就先后利用商业贿赂的方式,对国内“中甲”联赛个别场次比赛结果进行操纵的犯罪事实,并有多名足协官员涉案,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二、体育赌博犯罪的运作模式
1.体育赌博犯罪的组织机构
借助网络等科技手段进行体育赌博,犯罪更加智能隐蔽,存在一定的运作模式。网络赌博犯罪一般有严密的组织和管理结构,类似传销团伙,至上而下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形”结构。赌博公司经营赌博网站,处于结构的顶层,设置在境外法律允许赌博的国家。位居第二、三、四、五层的分别是大股东(或称大庄家)、股东、总代理和代理商,都有各自的网络账号与密码,级别分别是登零、登一、登二、登三。大股东是赌博网站的最高层管理者,一般居住在境外法律允许赌博的国家,通过在我国发展股东入网等方式开展赌博业务。股东和总代理是赌球网站的高、中层管理者,人数少且身份较隐蔽。代理商作为赌球网站的基层管理者,负责发展赌民并给予其会员账号投注(会员账号按赔率高低和水钱多寡,[5]依次分为A级、B级和C级,按2.25%、1.25%、0.75%计算)。会员就是普通赌民,处于赌球网络的最末端,分布于全国各阶层中、数量巨大。在赌球网络中还存在着管理者拥有双重乃至多重身份的情形,一是管理者自身嗜赌,从自己的管理账号中分立新的会员账号参赌,由此拥有管理者和会员的双重身份,二是上级管理者获取下级管理者的账号,而同时兼有两级管理者的身份。[6]在发展各级代理时,公司老板、外资白领等是最受赌博公司欢迎的对象,一般由熟人引见,经家庭住址、房产等信息得到确认后,交一定数额保证金,赌球公司就分给他赌球账号并提供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他就正式成为一级代理并可以向下发展。庄家和代理之间可能根本不认识,只通过通讯设备联系。
2.体育赌博犯罪的实际运作
体育赌博是聚众型犯罪,赌博团伙实行公司化运作或模拟公司运作,分工明确,如招收计算机专业人才负责赌博软件的设计和网站维护,招收精算师设计赔率和结算赌资等。盘口直接开在互联网上,[7]投注人通过电话委托的方式,凭借信用额度以虚拟货币下注(虚拟币与现金1:1兑换),比赛结束后先由代理与赌民结账,代理再层层上报直至赌博公司,最终由赌博公司最终坐庄,通常情况下是一周左右结一次账。庄家和代理人通过组织赌球敛财,赌民则基于博彩心理或被蒙骗参与进来。网络赌球的庄家处于优势地位,赌民总是赢不过庄家,他们实际供养着庄家和各级代理。网络赌博软件使得上级平台对于所有下级平台的投注情况一清二楚,相反下级却不能看到上一级,信息不对称使得庄家能够设置和调整最有利于自己的盘口和赔率,有些庄家还通过买通球队来操纵比赛。[8]即使出现投注一边倒的局面,庄家也会把风险投向境外的一些赌场,或庄家之间互相联合来对冲风险,以期保持平衡。有些小庄家在开盘前发现对自己不利的下注,则宣布投注无效。代理人通过抽水获利,有的还直接截留下级的投注不上报,自己设庄坐赌。对于赌民来说,赌球有着较强的欺骗性。下注的比赛均是国际、国内的重大足球赛事,比赛本身非常正规,而且庄家又通过赔率的平衡作用拉近两支参赛队的实力差距,使人们觉得下注任何一支参赛队均能取得同等的胜负机会,从而粉饰出赌球公平合理的假象。
三、体育赌博犯罪的背景和原因
1.体育赌博犯罪的背景
体育赌博犯罪是赌博犯罪的特殊形式,作为图利性的犯罪行为,源自于人类的牟利动机和博弈心理(比如心理失衡、寻求刺激和侥幸等),体育运动职业化恰使其成为有利可图的领域,而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则加速或延缓了它的“发酵”。自资本主义产生之日起,不管是(有限)合法化或完全非法化的国家,体育赌博犯罪都是客观存在的。具体到我国,改革开放之后,体育赌博产生的背景就是社会转型与体育改制。我国正处在急遽的社会转型期,整个社会处于“解构”和“建构”的过程中,某些领域存在“社会失范”状态。从社会宏观层面来看,扩大开放使得中国与世界加深了解与认识,在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同时,国外一些流弊如体育赌博也渗透进来,人们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模式受市场经济影响,拜物教主义甚嚣尘上,奢靡赌博之风蔓延。从体育微观层面来看,1992年中山会议将体育产业作为深化我国体育改革的重要内容,1993年全国体委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培育体育市场加快产业化进程的意见》,明确提出竞技体育走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之路,并确定了以足球改革为突破口推行协会制和俱乐部制的产业化运作模式,1994年中国足球开始职业联赛,标志着国内足球由原来的计划经济模式向着市场经济运作模式转型。目前仍处于“双轨制”格局,足协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机构设置,既承担政府管理职能,又具有市场化运作、商业化运行的双重权力,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职业联赛的管理、仲裁、监督及评议制度不健全。[9]受世界潮流影响,足球、篮球等是我国最受群众喜爱的体育运动之一,巨大的球迷群体是体育赌博犯罪潜在的“市场利润”来源。
2.体育赌博犯罪的原因
特定的社会形势与心理以及产业背景,可以说是体育赌博犯罪产生的根源所在,除此还有其自身的具体原因:(1)体育赌博预期收益高且易实施,而查处惩治较难,形成强烈反差。对体育赌博的惩治面临着侦破难、取证难和处罚过轻三大难题,赌球封闭性强,一般是熟人才能参与其中;隐藏在住户、酒吧、茶坊和宾馆、桑拿等饮食娱乐场所,[10]主要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间接形式联系,资金流动主要采取信用卡结算、转账等网上支付方式,没有现金交易;违法犯罪人员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较强,比如安装摄像头监控赌博场所外动静,在电脑上安装“老虎”软件,只需轻轻点击鼠标,就可在两分钟之内将电脑硬盘全部格式化,所有交易清单消失殆尽;对体育赌博犯罪的刑罚不是十分严厉,很难起到震慑作用。(2)体育赌博犹如鸦片,易成瘾癖。赌球领域有句名言:“不怕你赢,就怕你走。”调查发现,绝大多数赌民是球迷,对体育运动充满热情而更容易接近体育赌博,为增加看球的心理刺激或赢利等,嗜赌成瘾而不能自拔,有的甚至发展为代理,从事聚众体育赌博犯罪。
四、体育赌博犯罪的特点
1.跨国境、全球化
赌博公司和大庄家一般隐身于法律允许赌博的国家或地区,而赌博网络则延伸至其他国家或地区。我国境内除极少数有实力的自己出资坐庄之外,大多属于中介代理,即由澳门或其他境外的赌球机构开盘坐庄,自己只是负责设局收钱,按照下注球赛的输赢来抽取不同比例的佣金,赌金赔赚由境外的庄家负责。亚洲体育赌博犯罪最初受到欧洲影响而风靡,如今也出现了亚洲赌球集团向欧洲渗透的新形势。[11]
2.集团化、渗透化
体育赌博犯罪组织的源头一般是规模较大的赌球集团,实行公司化运作,并构建等级代理的严密网络体系。国外一些合法赌博集团还通过向俱乐部或球队提供赞助的方式,提高影响力并借机操控比赛。[12]
3.高科技、智能化
利用网络开盘设赌,通过电话委托投注,利用银行结算赌资,借助计算机、网络、电信和金融等现代技术手段,体育赌博犯罪既提高了效率和自由度,也增强了规避法律惩治的能力。目前,体育赌博犯罪支付赌金的方式主要有几种:信用卡支付、电子汇款、转账、使用虚拟货币、支票支付等,其中使用国际VISA或MASTER信用卡支付占很大比重。
4.灵活性、多样化
体育赌博的内容丰富多样,赌球盘口有欧洲盘、亚洲盘,赔率有胜、平、负,还有半场、全场,角球、点球次数,黄牌、红牌张数,某个球员的得分等。甚至可以在比赛进程中,随时滚动变化盘口和赔率,刺激性和诱惑力很强。
5.广泛性、巨额化
体育赌博参与人员多且层次广泛,既有白领、个体经营者、银行职员和学生,[13]也有体育从业人员、公务员甚至领导干部等。涉案金额越来越大,2005年3月,福建省公安机关摧毁了“新宝”和“新宝盈”两个赌博网站,后者仅一个月的国内投注金额就达136亿元人民币。[14]
五、体育赌博犯罪的危害
体育赌博犯罪的危害具有一般性和特殊性,一般性即所有赌博犯罪共有危害特征,特殊性直接体现对体育事业本身的危害。
1.体育赌博犯罪的一般危害
主要表现在:(1)败坏社会风气,助长国民好逸恶劳和不劳而获的腐化心理与堕落人格,腐蚀人们健康的生活方式,对外也有损国家形象。(2)催生其他违法犯罪,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赌民经常是家庭和事业受损,有的倾家荡产,[15]并且为筹措赌资而引发其他犯罪,比如普通赌民实施盗窃、抢劫等财产犯罪,公务员实施挪用公款、贪污等职务犯罪,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赌球还滋长黑恶势力,为了经营赌球和索要赌债,引发暴力伤害、非法拘禁人质等恶性刑事案件。(3)危害国家金融秩序和安全。体育赌博造成巨额资金恶性外流至境外赌博集团,危害国家金融秩序与安全,该危害性明显重于一般赌博犯罪。北京大学中国公益彩票事业研究所调查发现,中国每年由于赌博而流到境外的赌资金额,相当于2003年全国福彩、体彩发行总额的15倍,也几乎等同于2004年全国旅游业的总收入,超过6000亿元。[16]
2.体育赌博犯罪的特殊危害
主要表现在:(1)对体育公平竞争原则的亵渎。1983年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颁布的公平竞争宪章(FairPlayCharter)中规定:“公平竞争不仅是限于文字上的定义,其深刻内涵很难用文字加以概括。公平竞争作为运动员的道德行为准则,维护人类的尊严、尊重生命和自然应成为体育活动的核心。”但这项核心原则却往往在巨额金钱利益的诱惑之下被人抛之脑后,有的裁判和运动员直接参赌,或者接受赌博人员的行贿,通过“吹黑哨”、“打假球”等方式来操纵比赛结果,[17]破坏了体育比赛的公平竞争。(2)造成竞技体育水平的滑坡。体育赌博降低了体育公信力和球迷信心,赞助企业纷纷撤出,妨碍体育竞技水平的提高。赌球与假球、黑哨往往是孪生兄弟,被称为危害体育的三大毒瘤,前浙江省体育局长陈培德说,“赌球就是中国足球多年来止步不前的根源:赌球带动假球,假球带动黑哨。”
(3)冲击合法体育彩票事业。我国体育彩票由国务院批准,国家体育总局承担发行和销售任务,彩票筹集资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而体育赌博、发行私彩等满足的是少数人敛财的私欲。我国于1994年首发体育彩票以来,对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日益猖撅的各类竞技体育赌博活动,处境十分尴尬。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博彩业可以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2%-3%,而我国目前的合法博彩业却只占0.03%,大量资金流入到非法赌博中。[18]
【注释】
[1]2007年3月,58岁的巴基斯坦板球国家队主教练伍尔默横死饭店。不久就有消息称,伍尔默是被赌球集团蓄意杀害的,因为他正准备将这些人的劣迹在一本书里曝光。同样是2007年,前NBA“黑哨”裁判多纳吉在联邦法庭上承认了自己参与非法赌球,法官也因此判处他入狱15个月。2008年7月,ATP宣布对网球双打高手弗兰蒂塞克·塞尔马克以及米凯尔·梅蒂纳克进行禁赛处罚,原因是这两位选手参与了赌球。2009年5月,法国网球选手马修·蒙考特因涉嫌赌球被禁赛,而在处罚生效的第一天,蒙考特却在巴黎女友家中不幸身亡。2008年底,韩国棒球界也有10多名职业球员被怀疑涉嫌上亿韩元的网络赌球。近几年,有关斯诺克比赛受到赌球公司操纵的传闻同样也是层出不穷。2008年的英锦赛上,苏格兰球员马奎尔和好友伯内特的比赛结果就与大庄家下注的比分不谋而合,而当时马奎尔在可以改写比分的良机面前十分“巧合”地将球打失,马奎尔也因此在赛后接受了警方的盘查和询问。参见罗屿:《赌球之灾祸及全球》,载《小康》2010年第1期。
[2]王君等:《广东地下赌球的危害、原因及对策》,载《体育学刊》2005年第4期。
[3]“渝沈之战”发生在1999年12月5日,这是当年联赛的最后一轮比赛,包括深圳平安、沈阳海狮在内的5支球队存有降级可能。重庆队在先进一球的情况下,被志在保级的海狮队在下半场最后时刻连扳两球逆转,海狮保级成功。中国足协此后对该场比赛开展过调查,后以“消极比赛”对两家俱乐部罚款了事。
[4]2001年4月19日辽宁省警方侦破了全国首例网络赌博案。
[5]赔率和水钱都是体育赌博用语。赔率是把对阵双方球队的实力差别按照一定的计算方式,在比赛开始前开出胜、平、负三种结果猜中后获得的奖金数额,赔率能准确和客观地反映对阵双方球队的真实实力差距。水钱就是赌博公司从每次赌博赢家的赌资中抽取的佣金,抽取水钱俗称“抽水”。
[6]胡卫康、王建平:《网络赌球运作方式及犯罪认定》,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4期。
[7]盘口是体育赌博用语。赌博集团或庄家为了使博弈更刺激和公平,根据比赛双方的实力差距或战绩、主客场差异等开出的赢亏标准。例如,巴西队对中国队的足球比赛以前者让四球的基础上定赌博盈亏。如果比赛结果碰巧使赌博没有盈亏,称为走盘。庄家为了使赌球结果产生盈亏而达到抽取佣金目的,往往有意开出半球的盘口。
[8]加拿大记者希尔博士2008年出版的著作《贿赂:足球和有组织犯罪》详细地分析了赌球集团操纵比赛的运行方式和特点。比赛操控者通过“中间人”联系足球球员、教练和裁判,“中间人”一般是退役球员,因为他们能够方便地进入球员更衣室,而且对年轻球员也比较有说服力。大多数情况下,赌球集团比较倾向于选择操控弱队。一是押弱队的赌注一般容易被赌博公司接受,二是贿赂弱队相对容易,成本比较低且风险也相对小。弱队比较好接近,因为他们收入本来就很少,而且大多数球员都不是明星,受到的关注有限。赌球集团的“中间人”往往会首先买通弱队的退役球员或退役教练,通过他们接近目标球员,通过金钱贿赂或者色情贿赂等多种方式控制球员。至少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欧洲足坛对裁判进行性贿赂就已经非常普遍,不仅赌球集团,甚至足球俱乐部本身也会向裁判提供高级妓女服务,以换取裁判在比赛中的“照顾”。参见叶天乐:《欧洲赌球丑闻:对体育精神的亵渎》,载《检察风云》2010年第1期。
[9]刘勇、郭迪:《中国足球“赌球”的成因及防治》,载《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10]有的营业场所负责人利欲熏心,缺乏治安大局和守法经营意识,放任赌球活动在其场所内存在。更有甚者还为庄家提供长租的包间,作为其组织赌球的指挥所,并置备背投彩电、传真机、电脑等设备供参赌者使用。参见胡晓艳:《试析“地下赌球”活动的成因危害及打击对策》,载《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11]国外媒体近些年来曾多次披露,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东南亚赌球集团”就开始逐步向欧洲渗透,形成以德国为中心辐射整个欧洲的庞大的赌球网,诸如多次足球赛场的“黑灯事件”、2009年“欧洲足球史上最大的赌球丑闻”大部分非法赌资从亚洲赌站下注等。参见罗屿:《赌球之灾祸及全球》,载《小康》2010年第1期;叶天乐:《欧洲赌球丑闻:对体育精神的亵读》,载《检察风云》2010年第1期。
[12]许多欧洲球队从财大气粗的博彩集团那里获取价值不菲的高额赞助费,皇马与AC米兰的球衣胸前广告赞助商都是总部设在奥地利的欧洲最大的博彩集团BWIN,两队每年从BWIN那里获得的赞助费分别高达1500万和2300万欧元,参加欧联杯的西甲劲旅瓦伦西亚也与瑞典上市的网络博彩公司Unibet签订了赞助协议,而英超的热刺等球队的球衣胸前赞助商也是博彩公司。此外,亚洲博彩集团也渗入欧洲顶级联赛的豪门中。持有菲律宾博彩牌照的亚洲网络博彩公司壹贰博,就曾与提前晋级欧冠16强的西甲豪强塞维利亚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合同。不少博彩公司正是借赞助之名操控球队涉赌,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此前欧冠小组赛AC米兰在主场1比1战平皇马的比赛,让人怀疑两队共同的赞助商BWIN安排好了这场比赛。参见冰溪:《赌球:全球顽症?》,载《人民公安报》2009年12月10日第12版。
[13]绝大多数赌球的学生开始全凭一时的兴趣和对所钟情球队的热情,而参与赌球的大学生主要有三种类型:手头没钱的学生,希望能通过赌球赚些钱;家庭状况不错的学生,赌球只是玩玩;一些富家子弟,输赢无所谓。参见黎华等:《如何及时斩断校园赌球黑手》,载《法制日报》2006年6月22日第8版。
[14]周悦:《网络赌球处罚过轻如隔靴搔痒》,载《法制日报》2006年6月13日第8版。
[15]方列、蒋航:《杭州:很多私企业主身陷“赌球”泥潭》,载《新华每日电讯》2003年12月18日第4版。
[16]周悦:《网络赌球处罚过轻如隔靴搔痒》,载《法制日报》2006年6月13日第8版。
[17]2002年的龚建平案是我国第一例体育裁判受贿而被判刑的“黑哨”案件。
[18]周轩千:《赌球之治堵疏并举》,载《上海金融报》2009年11月27日第B16版。
原标题:《犯罪研究》2010年第04期
作者:余岚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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