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两种不同的涉毒犯罪行为。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和第三百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两种犯罪的界限都较难以掌握。在此,笔者根据自己的司法实践并结合刑法理论试述一下区分两种犯罪的界限。
贩卖毒品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破坏国家毒品管制的行为。本罪的犯罪特征如下:
1.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犯罪对象只能是毒品,即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毒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犯罪客观特征是贩卖毒品行为,包括从交易方面讲可以是先买进后卖出,但只要以牟利为目的,即使只有卖出行为,如将祖传的、自制的、拾来的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所获取的毒品卖出去,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从有偿性来讲,毒品交易行为必须以牟利为目的,不管何种手段,只要是实质上的有偿转让,即可构成贩卖毒品罪。
3.犯罪主观特征是贩卖毒品的犯罪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否则不构成犯罪。同时,贩卖毒品罪主观上还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即贩毒者希望通过非法买卖毒品来谋取暴利,不具有牟利目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4.犯罪主体特征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贩卖毒品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破坏国家对毒品实际管制的行为。本罪的犯罪特征如下:
1.非法持有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犯罪对象是毒品,包括祖传的毒品和其他行为人所持有,又无法查明真实来源和去向的毒品。
2.犯罪客观特征,行为人具有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行为。且行为人仅非法持有毒品即为犯罪既遂。但要求具有以下三个条件,即持有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际持有毒品;持有的毒品必须达到一定数量。
3.犯罪主体特征是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持有毒品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特征,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构成本罪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但对于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方面的特殊要求是,也即区别于其他毒品犯罪的特征,就是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必须是不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为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的特殊之处,也即行为目的的模糊性或者不可查性。
贩卖毒品必然包含对毒品的非法持有者,不持有毒品就不能进行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可见,它们之间存在行为上的涵盖关系。两者都是以毒品为犯罪对象,在一定时间、空间内都具有毒品,因此容易混淆。根据以上列举的贩卖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两罪的犯罪特征不难看出,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构成中的客体、主体上是一致的,而在犯罪的主观特征(即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目的上)和客观方面(即犯罪行为上)是有显著区别的。这两个特征的不同,就是区分一个犯罪行为人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贩卖毒品罪的界限。两者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主观方面具有潜在的多样性和当前目的的不可求证性,其真实目的又难以确定。而后者在主观上则目的明确,所持有毒品就是为了贩卖以谋取利益。两者客观行为亦不同,虽然两者的行为具有重合性,都持有毒品,但贩卖毒品者持有毒品的目的就是为了贩卖进行牟利,而非法持有毒品者则不一定是为了贩卖,并且与其他毒品犯罪也没有可以证明的关系。所以在确定一名涉毒犯罪行为人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贩卖毒品罪时,应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结合起来看,不能只侧重一方面。那种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的客观方面,即行为不同。如果行为人对非法持有的毒品打算贩卖,虽然在主观上也有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但未实施,即被查获,就不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的观点不可取。还应根据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什么而加以区分两罪。如果行为人主观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而非法持有毒品,就绝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论处,而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否则,对打击毒品犯罪,防止毒品泛滥不利。
正确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的界限,对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同时又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深远的意义,应引起高度重视。
【作者介绍】宣武区人民法院刑庭
作者:郭秋阳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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