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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刑辩百科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擅长办理: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通过跟踪刑拘、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多阶段,来谋篇布局,最终达到有效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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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聚众斗殴中有一方不足三人是否可以定聚众斗殴罪?
2015/5/7 11:53:28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575次   
关键词:聚众斗殴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聚众斗殴中,双方纠集三个以上人员相互殴斗是聚众斗殴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但在聚众斗殴中,有一方不足三人,但又有斗殴的故意的情况下。如何对双方定罪?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认识。


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不排除单方聚众并实施殴打他人的情况,聚众一方只要符合聚众和殴打条件的就可以单方面构成本罪;没有达到聚众三人的一方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理由是:聚众斗殴是必要共同犯罪,但这里的共同犯罪是单方的共同犯罪;这里的“聚众”是指单方的聚众即可。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的含义是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从而共同都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人单独实施犯罪,是大家一起犯罪。在聚众斗殴中的共同犯罪只能是单方内部的共同犯罪,斗殴双方之间不能形成“共同故意”,双方之间在犯罪上无意思联络,双方是对立的、仇恨的,不可能形成意思统一的故意。所以,只要单方有聚众行为和聚集起来的成员间有共同去斗殴的意思联络,有去斗殴的行为,就形成共同犯罪,就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也要求不足三人一方也要有“斗殴”的故意,否则双方就不是“斗殴”,人少于三人一方就是挨打的对象,对来自对方的行为予以反击,就构成了正当防卫。经过以上分析,对少于三人一方,有斗殴故意的情况下,由于没有“聚众”行为,更没有与聚众人数达到三人那方形成“共同故意”,所以不足三人一方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也有观点认为:在聚众斗殴中,有一方不足三人,但有斗殴的故意的情况下,双方都定聚众斗殴罪。理由是:聚众斗殴罪共同犯罪,既指单方是成员间的共同犯罪,又包括斗殴双方之间构成共同犯罪。只要一方聚集三人与另一方斗殴,哪怕另一方只有一人,全案都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定性。

 

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是作为典型的聚众犯罪,双方都要三人以上,只要有一方不足三人,全案就不能定性为聚众斗殴,按一般斗殴原则处理,只有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罪名,而不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首先,对聚众斗殴罪人数确定的问题实际上是对聚众斗殴罪中的“聚众”,以及对共同犯罪中“共同”作何理解的问题。第一种观点将“聚众”理解为双方都要聚众,且在此基础上,除了在单方内部构成“共同”犯罪,还在斗殴的敌对双方之间构成“共同”犯罪。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斗殴的双方之间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双方无法形成共同的意思联络,无法形成共犯。双方间的邀约互殴行为不是为了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当把聚众斗殴中的斗殴人数缩小到双方只有一人时,双方之间都有“斗殴”故意,且相互挑明了要斗殴,这时,双方要“斗殴”的意思不是要共同协作去犯罪,是单方有犯罪的故意,现实中,也没有把两人相互斗殴的情形作为共同犯罪对待。

 

其次,第一种观点虽然把“聚众”限定在单方之中,但是,又没有从聚众斗殴的社会危害性去分析本罪的客体。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只有双方都“聚众”才达得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公共安全是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若斗殴的一方人数少于三人,则另一方针对的对象仍然是特定,危害的不是“众人(三人以上)”的公共安全,所以,不仅对未达到三人一方不能定聚众斗殴罪,对达到三人的另一方也不能定聚众斗殴罪

 

最后,针对聚众斗殴双方人数的要求,由于各地的标准不一,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以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

 

(作者单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聚众斗殴双方都应达三人

作者:王进琪

来源:检察日报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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