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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刑辩百科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技巧:1、看指控的贩卖毒品的品种、数量是否成立?2、被告人是主犯还是从犯?3、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是被人利用?4、如果被告人被指控为运输毒品,要审查被告人是否明确知道自己所运输的物品是毒品?5、审查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偶犯初犯还是累犯?6、审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所用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7、审查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在超期羁押期间所取得的口供不得作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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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贩卖毒品案件的司法认定及其案件中证据的审查
2015/5/13 14:42:06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783次   
关键词:毒品犯罪  贩卖毒品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外的毒品犯罪分子利用一切可乘之机,不择手段地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从而使在我国曾一度禁绝的毒品犯罪死灰复燃,并在近年来呈急剧上升之势,并且由沿海开放城市逐渐扩展到内地及边远地区。针对这种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并将其补充了一些新内容纳入我国的新刑法典,这对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毒品犯罪的形势仍不容乐观,在审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仅就在处理贩卖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对贩卖毒品案件的认定

 

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为牟利而故意进行贩卖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心健康。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对毒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经营。而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正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对毒品进行非法买卖,破坏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同时也危害了公民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即以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毒品和国务院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为对象。具体指海洛因、鸦片、甲基苯丙胺、大麻、可卡困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

 

所谓贩卖毒品,是指非法销售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常见的贩卖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1)自己制造毒品用以销售的。虽然犯罪分子制造毒品一般都是用以贩卖牟利的,但如确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准备贩卖的,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而不定贩卖毒品罪

 

2)买入毒品后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如果只买入毒品供个人吸食的,不应认定为本罪。以毒品换取商品或偿还债务的。

 

3)将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毒品向他人出卖牟利的。

 

4)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的。在有中介人的贩卖毒品案件中,中介人是贩卖交易活动得以完成的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对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的人,亦应以贩卖毒品罪处罚。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既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贩卖毒品罪,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贩卖假毒品应如何定性。

 

贩卖假毒品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予以贩卖牟利,二是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贩卖牟利。对于这两种情况在认定上应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况中,行为人贩卖假毒品的目的是为了牟利,其明知毒品是假的,主观上只有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而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故其客观上实施的贩卖假毒品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性质,应认定为诈骗行为。第二种情况中,行为人并不知道其所卖出的是假毒品,故其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牟利的故意,客观上,由于其认识上的错误而把假毒品当作真毒品来贩卖,虽未造成真毒品所可能导致的危害,但其贩卖毒品的性质未变,故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未遂。

 

2、贩卖掺假毒品的认定。

 

贩卖掺假毒品指行为人为更多牟利而在所贩卖的毒品中加入其他物质,以增加毒品的数量。在这里,行为人所贩卖的毒品虽掺入了大量其他物质导致毒品纯度降低,但在本质上,毒品的性质并未因此而改变,根据刑法第347条第1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罚处罚”。故对贩卖掺假毒品的行为亦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3、代为销售毒品是否应认定为销售赃物罪。

 

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的,是销售赃物罪。那么,如果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以抢劫、盗窃等犯罪手段所取得的毒品而代为销售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销售赃物罪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明知其所销售出的是毒品,因此其主观上具有向他人出售毒品的故意,在客观上,其也实施了将毒品售出的行为,另外其销售毒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了公民的身心健康。故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4、以贩卖为目的收买毒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为牟利而收买毒品准备予以贩卖时被抓获。虽然此时贩卖行为尚未完成,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牟利的故意,客观上又有收买毒品的行为为贩卖毒品作了准备,其行为破坏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特征,应予认定。

 

二、对贩卖毒品案件中证据的审查

 

由于贩卖毒品犯罪多为预谋、有组织、有分工的团伙作案,很难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公安机关在取证时也相对较为困难,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认真审查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在审查证据时,应围绕犯罪事实着重查清以下几个问题:①犯罪对象是否为毒品;②被告人是否明知贩卖的是毒品;③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

 

贩卖毒品案件中,常见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类: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在贩卖毒品案件中,经常遇到被告人虽多次贩卖毒品,但其只对被抓获时人赃俱获那起犯罪进行供认,有的甚至拒不承认犯罪。另外,在有些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供述经常出现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对被告人的供述认真分析加以甄别。

 

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能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对贩卖毒品犯罪同样适用。我们在审查被告人口供时应注意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否还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比如同案犯供述,买毒人证言及相关物证等。如果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相符,而其他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则对被告人的供述不应采信,如果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符,则应予采信,并可与其也证据一起作为定案的依据。如张某某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东城区人民市场西巷1号向吸毒人员杨某贩卖海洛因时被抓获。买毒人员杨某同时供述此前曾三次向张某某购买海洛因共15克,被告人张某某对此予以否认。在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有杨某男友田某某的证言,证实曾见过杨某向张某某购买海洛因两次共10克。其所讲时间、地点、交易数量与杨某证言一致。被告人张某某对此亦予以否认,并称不认识田某某。而田某某证言中,对张某某体貌特征的描述与张本人吻合。因此,在认定此部分事实时,采用了杨某和田某某证言中一致的部分,认定张某某向杨某贩卖海洛因两次共10克。

 

2证人证言

 

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人主要指买毒人员,有的案件中还有见到或听到过被告人从事贩毒活动的人。

 

买毒人的证言在一般的贩卖毒品案件中起着比较重要的作用,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或不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时,要根据买毒人员的证言结合其他相应证据加以分析认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买毒人员往往因害怕受到处理或被犯罪分子打击报复而隐瞒事实及交易的毒品数量等,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细致地审查分析,得出是否采信的结论。

 

其他证人,比如见到过或听到过被告人从事贩毒活动的人,由于其一般与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利害关系不大,故其证言的可信程度比较大,可作为认定犯罪的辅助性证据使用。

 

另外,在审查证人证言时应注意看证人证言所反映的一些基本细节,如被告人的体貌特征,交易毒品的时间、地点、数量、手段等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符。如细节相符,则表明该证据的可采信程度比较大。

 

如在赵某贩毒案中,被告人赵某在其家中,多次向吸毒人员卢某某、卓某、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贩卖海洛因共约22克,但被告人赵某对此予以否认,辩称其没有贩卖过毒品海洛因。因本案不是人赃俱获,故需根据买毒人证言及其他证据来分析认定。其中,仅根据买毒人证言认定,各买毒人分别供述曾向被告人赵某买过毒品共计100余克,而根据证人证言间能互相印证的部分看,卓某能证实被告人赵某向卢某某贩卖毒品67克,卢某某证实赵某向卓某贩卖毒品78克,卢某某、卓某证实赵某向王某某贩卖毒品78克,向赵某某贩卖毒品1克,卓某证实赵某向张某某贩卖毒品1克,同时有其他部分人能证实见过赵某向卢某某、卓某某等贩卖毒品,但数量不清楚。根据以上证人证言,我们认为,被告人赵某向卢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是存在的,同时根据证人证言之间互相能够印证的部分,按贩毒数量低限计算,应认定被告人赵某贩毒共约22克。另外,吸毒人员张某、马某某还证称曾向被告人赵某买过毒品,但此节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同时被告人赵某又不供认,因只有买毒人证言,故不能认定。

 

3、物证和鉴定结论

 

缴获了毒品的贩卖毒品案件中的物证主要是指缴获在案的毒品,它也往往是最直接最重要的证据。鉴定结论是对所缴获的毒品性质及数量所做出的检验结论。二者相结合往往是认定被告人的犯罪对象是否为毒品的有力论据。

 

另外,犯罪分子贩卖毒品所获的赃款也是认定贩卖毒品罪的重要物证之一,有时它也是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所贩卖的是毒品的依据之一。如吐某某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吐某某协助另一名在逃案犯将毒品藏于香烟中向他人出售,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吐某某否认犯罪,辩称其认为另一在逃案犯是向他人出售香烟,其只是帮助收钱和付给对方香烟。本案的证据中,除有买毒人证言,当场缴获的藏匿于香烟中的毒品之外,还有扣押的赃款人民币三千余元,而此赃款数额绝非市场上一般两条香烟的常规价格,而是超出数十倍,却符合一般毒品的非法买卖价格,据此,被告人所谓出售香烟的辩解不可信,而应认定其明知是毒品而协助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

 

三、对贩卖毒品案件的处罚

 

在对贩卖毒品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应主要根据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及犯罪情节分别定罪科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已根据贩卖毒品的种类及数量确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下面仅就贩卖毒品犯罪的情节对处罚的影响进行简要论述。

 

1、法定情节。指《刑法》明确作出规定的处罚幅度或从重、从轻处罚的情节。

 

①《刑法》第347条第2款规定有以下四种情节之一的,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②根据《刑法》第347条第4款及市高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347条第4款“情节严重”的意见》的规定,有以下六种情节之一,虽贩卖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其他少量毒品,但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处刑: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贩卖毒品的;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毒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向被监管人或强制戒毒人员贩卖毒品的;多次或向多人贩卖毒品的;以暴力手段抗拒检查、拘捕的。

 

③《刑法》第347条第6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④《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的,从重处罚。

 

除上述法定情节外,在对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还要考虑其是否具有刑法总则部分规定的其他法定情节,如对主犯、累犯等应从重处罚,对从犯、胁从犯、未成年人犯罪、犯罪预备、中止、未遂及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酌定情节

 

对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除了考虑法定情节适用刑罚之外,还应考虑一些酌定从重情节

 

①除贩卖毒品外,还实施了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的。

 

②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又从其住处或身上查获少量毒品又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

 

③以贩养吸的。

 

④多次贩卖或向多人贩卖毒品的。

 

⑤拒不供认罪行的。

 

【作者介绍】东城法院

 

原标题: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

作者:戴有举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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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对贩卖毒品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作者狄启聘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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