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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刑辩百科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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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导游临时加景点与游客起争执 致游客中指骨折被公诉
2015/5/18 9:55:05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664次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  昌平检察院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犯罪嫌疑人田某在高速路辅路正在行驶的旅游大巴车上,因旅游费用之事与游客吴先生一家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致吴先生左手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学鉴定,吴先生本次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日前,田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平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412月,田某到王府井附近准备当一天临时导游,后经朋友公司介绍带了一个一日游的旅游团。田某带着全团35名游客乘坐旅游大巴,从王府井开出准备前往居庸关长城。在半路上田某对所有游客说可以再加一个旅游景点,但是需要额外付费100元,说完就开始向每名游客收取费用。

 

当田某走到吴先生一家座位旁准备收取费用时,吴先生表示自己不愿去新加的景点,只愿意到长城。田某称不交钱就下车,双方遂发生争吵。在车辆行驶一段路程后,吴先生不愿再继续跟团,坚持要下车,田某此时以车在高速上行驶、不便停车为由拒绝。争吵几句以后,双方动起手来互相撕扯,在此过程中,吴先生中指骨折,田某也受到一定程度的皮外伤。争执后吴先生一家就下车了。

 

经田某交代,自己并没有正规的导游证,是不能带游客的,这样带团只是为了赚点钱。经法医学鉴定,吴先生左手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嫌疑人田某无视国法,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官提示,市民朋友们在出行时尽量选择正规的旅游公司,尽量不要贪图价格上的便宜而选择“黑中介”、“黑导游”,否则不仅不能享受到高质量的旅游服务,还有可能造成财产、人身权利上的损失。

 

作者:昌平检察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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