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与抢劫罪客观行为的刑法条文表述都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说法虽然大同小异,但是出于保护法益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强奸罪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不能等同理解。由于奸淫幼女犯罪不需要暴力、胁迫要件,因此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普通强奸罪与抢劫罪客观行为之异同。
1.性质相同。强奸罪与抢劫罪中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都是手段行为,都是为实施一定的犯罪服务的,两者都属于狭义上的概念。
2.作用相同。抢劫罪与强奸罪行为的实施都达到一个共同的效果,即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进而便利行为人实施其目的行为,或者劫取财物,或者实施奸淫行为。
3.客观行为之间具有可选择性。强奸罪与抢劫罪中都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的表述。这里的客观行为,可以选择使用,具有可选性,不需要实施所有的行为才构成强奸罪或抢劫罪。
(一)“暴力”手段之异
1.“暴力”的含义
刑法明文规定以暴力为手段的犯罪中,暴力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有学者认为,暴力是指具有“压制、控制、侵害”等客观特征的“侵害力或控制力”。[1]综合来看,具体犯罪中的暴力是指针对人的身体或者具体财物实施的具有侵害或者破坏作用的侵害力。英美法律对暴力的界定大致也是这样,例如Assault和Battery等指针对人身的各种攻击和侵害行为;而针对财物、动物的各种攻击、侵害行为较常用Propertydamage和Crueltytoanimals表示。
强奸罪中的暴力,是指通过外力对妇女身体实行强制的一种方法。有学者认为,强奸罪中的暴力,是指“对妇女直接使用伤害身体、捆绑手足等使得妇女不能抗拒,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2]抢劫罪中的暴力,则是指“行为人使用直接作用于公民人身的物质强制力的行为表现,例如殴打、捆绑、枪击,使被害人丧失反抗的能力,为夺取财物开辟道路、扫除障碍。”[3]笔者认为,强奸罪中的暴力属于狭义上的暴力,即客观行为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而不要求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抢劫罪要求暴力行为能够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所以抢劫罪中的暴力属于最为狭义上的概念。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细微的差别,是基于作为财产罪的抢劫罪与侵犯性自由的强奸罪在性质上存在差异,因为刑法在抢劫罪之外还规定了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对于暴力没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的,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故仍能保护被害人的财产。而在侵犯性自由的犯罪中,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如果认为暴力没有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程度时就不构成强奸罪,则行为人的行为也不能构成其他犯罪,这显然是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性自由权利的。强奸罪的暴力程度要求虽然没有抢劫罪高,但为了区分通奸行为与强奸罪之便,一定程度的暴力还是需要的。
2.“暴力”的程度
无论是强奸罪中的暴力,还是抢劫罪中的暴力,都是对人的人身实施,是直接侵犯人身体的有形力。这种有形力有程度的要求,即暴力的程度要求。我们对暴力程度的通常认识中有两个误区:一是将暴力程度局限在对人的身体、生命健康造成实际较重的损害;二是仅从危害结果的角度判定暴力的程度。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暴力程度不仅包括造成的实际损害,还应当包括尚未造成身体损害,但对他人身体、生命形成了危险。第二个问题是从第一个问题引出的,我们不能仅从暴力造成的危害后果来判断暴力的程度,还要结合被害人的反应来考察。因此要想准确判定暴力程度,需要将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和人身危险性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考虑。因而,在判断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程度上的差异时,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1)最低程度
如前所述,强奸罪中的暴力手段与抢劫罪中的暴力方法内涵是不同的,其区分的基础就是暴力的程度差异。强奸罪的暴力要求是为了便于区分强奸罪与通奸行为的实际需要,因而其暴力程度不需要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只要达到足以使对方不能反抗的程度即可,这也是从有利于保护女性性自由权利的目的出发。而抢劫罪在法条的表述上就明确了,暴力要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这种对暴力的最低程度要求上的差异也表明了强奸罪的暴力与抢劫罪的暴力在程度上是不同的。
(2)最高限度
强奸罪与抢劫罪暴力程度的差异在最高限度上的区分在于,故意杀人可否包含在暴力的内容中。判断抢劫罪的暴力与强奸罪的暴力是否应该包括杀人在内,抢劫罪的“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应当坚持两个标准[4]:
首先,相同档次的法定最高刑。“重其重罪轻其轻罪”,法定刑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罪行的轻重,犯罪越严重其法定刑越高,反之亦然,两者呈现出一种水涨船高、均衡等价的关系。强奸罪与抢劫罪的普通量刑档次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加重量刑情节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所以无论在普通量刑档次,还是加重量刑档次,其法定最高刑都相同,且都包括死刑,所以从这一标准还难以准确判定两罪暴力限度上的差异。
其次,行为人的犯罪目的。犯罪行为人使用一定的暴力是为其一定的目的服务的。在强奸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在于被害人的性权利,而这样的目的实现是以人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被害人死了,其目的也难以实现。因此,这些犯罪不可能包含故意杀人的内容。也有学者认为,“从客观上说,强奸罪的暴力也可能是致人死亡的暴力”。[5]强奸罪暴力限度的意思是暴力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即讨论暴力能否导致死亡的后果。我们不排除强奸罪中的暴力可以达到致死的程度,但是一旦死亡结果出现,强奸罪就难以成立,毕竟对死人实施奸淫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根据情况,可以构成侮辱尸体罪。而抢劫罪中的杀人行为则可以被评价在暴力的含义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为了劫取财物而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杀人的,都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可见第一个标准下难以限定暴力的最高限度,但是结合犯罪的目的考察,就可以明确地区分。
综上可知,暴力的程度有最低程度与最高限度的区分。强奸罪和抢劫罪中暴力的最低程度不同,抢劫罪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而强奸罪则无此要求。两罪中暴力的最高限度也有差异,抢劫罪的暴力内容包含故意杀人,而强奸罪的暴力最高限度则不包括杀人。
3.“暴力”的作用对象
强奸罪中的暴力直接作用于被害人,并且只能作用于被害人。对被害人之外的其他人实施暴力,胁迫被害人与其性交的,不能成立强奸罪。然而,抢劫罪暴力的作用对象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占有者,还包括对财物有处分权的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财物占有者的家人以及其他协助占有、管理财务的人,对这些人使用暴力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对物行使有形力,从而压制被害人的意志,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就属于抢劫罪的暴力”。[6]这种观点还认为,暴力作用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占有者,也可以是阻碍行为人强取财物的人。这种观点来源于德日刑法理论,因为这些国家没有抢夺罪的规定,所以在行为人对物行使有形力并劫取财物的行为评价时不会有疑问,但是我国有关于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分,并且二者最大的差别就在于暴力作用的对象不同。抢夺罪的暴力只能作用于物本身,而抢劫罪的暴力只能作用于人的身体本身。将阻碍劫取财物的其他人都囊括在抢劫罪暴力的对象之内,会扩大抢劫罪的处罚范围。
4.“暴力”的目的内容
如前所述,强奸罪中暴力,只是犯罪的手段,其目的内容在于使用暴力,压制被害妇女的反抗,其追求的不是被害人身体的伤害,而是满足性欲,侵犯被害人的性权利;而抢劫罪中的暴力只是犯罪的手段而已,其暴力的目的内容在于被害人手中的财物。因而强奸罪与抢劫罪在暴力的内容上也有细微的区别。
(二)“胁迫”手段之异
1.“胁迫”的含义
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中犯罪手段不限于“暴力”形式,还有威胁、胁迫等犯罪形式。有人认为,“抢劫罪中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使用立即加害于公民人身的精神强制力的行为表现”。[7]抢劫罪中,胁迫的内容是以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能够造成人身死伤结果为要求,是行为人有意识地给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进行精神强制,意在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从而为劫取财物创造条件。强奸罪中胁迫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口头,也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当然还可以利用特定的时空环境或者是某种危险的境况对被害人进行胁迫。抢劫的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通过书信、转告等方式发出,则不是这里的胁迫。有学者认为,“强奸罪中的胁迫,可以是暴力,或者非暴力,可以是口头威胁,也可以书面威胁”。[8]可见强奸罪的胁迫范围更广,内涵更丰富。
2.“胁迫”的内容
强奸罪较之于抢劫罪,胁迫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例如以拳打脚踢、显示武器的方式进行胁迫;也包括以非暴力相威胁,例如以揭发隐私、上传艳照进行胁迫。强奸罪中的胁迫只要求能够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即可,而抢劫罪的胁迫手段是以暴力为后盾的,因而,只要在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后,被害人进行反抗或者拒不交付财物的,行为人就会对其实施暴力攻击。因此,行为人以将来实施暴力,或者当场以揭露被害人的隐私,损害其名誉等为内容威胁时,不构成抢劫罪中的胁迫。
3.“胁迫”的方式
抢劫罪与强奸罪的胁迫方式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抢劫罪要求胁迫具有时间上的当场性和对象上的当面性,这也就为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提供了明确的标准。而强奸罪的胁迫方式则没有当场性的要求,胁迫可以是语言或动作手势等。较之于抢劫罪,强奸罪的胁迫方式多样:行为人可以直接威胁被害妇女本人,逼其就范;也可以针对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威胁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否则将伤害第三人。当然强奸罪中的胁迫既可以是口头的威胁警告,也可以是信件等书面形式。总体上看,强奸罪的胁迫方式比强奸罪的更加广泛,两罪在这一点上类似于胁迫的内容,差异性较大。
4.“胁迫”的程度
作为抢劫罪的胁迫手段,在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上必须十分强烈。当然,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没有达到抢劫罪胁迫程度的胁迫手段作用于被害人,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到底认定为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存在疑问,因为单从胁迫的程度这一点上看,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抢劫罪的胁迫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至于是否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需要根据实施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客观地作出判断。作为强奸罪手段的胁迫,其程度的要求只要是使得对方的抵抗变得明显困难就行,不要求一定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5.“胁迫”的时间
两罪在胁迫的时间上也不一样。抢劫罪的胁迫必须具有当场性,而强奸罪中胁迫的时间具有不特定性的特点,既可以具有当场性,即当场揭露被害人的隐私或以恶言侮辱被害人,也可以威胁被害人将来会对其实施伤害行为,或在将来会揭发被害妇女的隐私等对其进行威胁。
(三)“其他方法”手段之异
1.“其他方法”的含义
两罪在“其他方法”的含义上也具有细微的差异。有学者认为,“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9]从行为同性质角度来看,其他方法要具有和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例如,用酒或者药物将被害妇女灌醉、利用妇女患重病之际、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况进行强奸等即属于这里的其他方法。而用药物将被害人迷晕,使其暂时丧失意识,然后取走被害人的财物,以及将具有反抗意思与能力的被害人反锁在一个房间而取走其他房间财物的,都属于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
2.“其他方法”的内容
与前所述,从强奸罪的概念表述来看,强奸中“其他方法”的内涵和外延更广,例如趁妇女熟睡、醉酒、患精神病等进行奸淫等;而犯罪人利用被害人熟睡、酒醉或不备之际,掠走其财物的,只能构成盗窃罪,不能以抢劫罪论处。我国刑法承认强奸罪中“其他方法”包括骗奸,即包括用欺诈的手段强奸,例如冒充丈夫或者情人奸淫妇女的;而抢劫则不可以用欺诈的方式进行。
3.“其他方法”的方法
两罪客观行为的目的都在于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即造成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效果。对于强奸罪来说,行为人既可以自己创造条件,也可以利用客观情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但对于抢劫罪来说,被害人的反抗被压制必须是由行为人自己故意为之,而不能是利用客观情况,所以两罪在“其他方法”上还是存在一些不同的。
1.犯罪保护法益的不同导致客观行为具有差异性。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而抢劫罪则保护双重法益,即财产权利和人身安全、生命健康权利,可见法律保护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显然保护比抢劫罪更为重要的性自由权利,就必须降低犯罪的门槛,其“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强度不能有抢劫罪那么高,其囊括的行为类型也应当比抢劫罪广。
2.犯罪目的不同导致客观行为不同。强奸罪的犯罪目的是实施奸淫行为,意欲满足其性欲,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都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抢劫罪的目的在于获得财物,因为其实施的任何手段和行为的目的都是为劫取财物服务的,因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样的极端情形也包括在内就可想而知了。
3.强奸罪与抢劫罪自身行为性质的差异性导致客观行为的不同。强奸罪作为一种暴力性犯罪,其行为不管使用暴力或是胁迫,都是一种暴力性质的犯罪;而抢劫罪则有所区别,其暴力行为是一种选择性构成要件要素,一旦实施暴力,其性质就相当严重,因而对其程度和内容要求就比较严格。出于对性权利的保护,强奸罪客观行为方式在程度、范围上有别于抢劫罪。
除此之外,法条之细化程度不同导致客观行为的细微差别。我国刑法中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强奸罪与通奸行为,这种法条上的区别,使得两罪在客观行为的设计、程度要求、方式和内容上有所不同。
【参考文献】[1]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3.
[2][8][9]刘宪权.刑法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582.
[3][4][7]刘宪权,杨兴培.刑法学专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37-538.
[5]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778.
[6]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61.
作者:杨建
来源:《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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