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要点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司法实践中,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应当紧紧围绕本罪的构成要件组织证据。
(一)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巨额财产或者支出是认定本罪的基础和前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推定犯罪,当国家工作人员对其所拥有的巨额财产或者支出不能说明来源为合法,也无证据证明其来源为合法的情况下,即可推定其巨额财产为非法所得,犯罪嫌疑人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种推定是在一定事实基础上的推定,这个事实基础即犯罪嫌疑人拥有巨额财产或者支出。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首先是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拥有巨额财产或者支出,没有这个事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基础就不存在。犯罪嫌疑人拥有的巨额财产可以以多种状态存在,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具体类别可以分为:(1)实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现金和有价证券等。(2)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3)转移的财产。司法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察觉到司法机关的侦查或行政监察机关的调查,巨额财产有败露危险的情况下,转移财产、掩盖罪行是其本能的反应。这种情况下,根据帮助转移财产的相关人员证明转移财产的事实及转移财产的内容、数量、价值,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拥有相应数额的财产。
犯罪嫌疑人的支出也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支出,如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的消费、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具体类别可以分为:(1)消费。包括日常生活花销、购物、享受服务等花费。(2)馈赠。即犯罪嫌疑人无偿赠与他人的财产。(3)其他支出。包括犯罪嫌疑人用于行贿及其他非法活动的支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拥有巨额财产或者支出的证据种类很多,一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拥有巨额财产或者支出的事实都可以运用,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查封、扣押财产清单,鉴定结论,财产、物品价格鉴定等。这些证据应当综合运用,既要证明巨额财产或者支出确实存在,也要证明该巨额财产或者支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联系。
应当注意的是,在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的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及其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对于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权属不清的财产也应予以暂扣,待收集证据后确定财产性质和归属;查证合法收入也包括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
(二)责令说明是证明本罪的必要程序发现并证明犯罪嫌疑人拥有巨额财产或者支出后,有关机关就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说明财产来源。关于责令说明的时间和有权责令说明的机关,法律未作规定,原则上有调查、侦查职权的机关及公诉、审判机关在各自负责的阶段都有权责令犯罪嫌疑人作出说明。
(三)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收入是证明本罪的关键
对于犯罪嫌疑人就其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所作的说明,司法机关都应当进行认真的查证,其中,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收入是证明和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关键。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收入一般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项收入。对于犯罪嫌疑人说明的合法来源,经查证属实的,应从全部财产数额中排除;对于犯罪嫌疑人拒绝作出说明的,司法机关也应当对其可能存在的合法来源进行查证,以确定其是否为合法收入;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收入,包括合法收入和不合法收入,司法机关也应当查证清楚,以排除家庭成员的收入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或者支出相互混淆的情况。
(四)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决定案件性质
对于犯罪嫌疑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经责令说明来源,结合对其说明的查证情况,可以作出司法判断和推定。关于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包括以下情形:(1)犯罪嫌疑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即犯罪嫌疑人对其拥有巨额财产或者支出的事实拒绝作出解释和说明;(2)犯罪嫌疑人分辨不出财产的具体来源而无法说明;(3)犯罪嫌疑人说明了财产来源,经过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犯罪嫌疑人说明了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实践中计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数额时,可将犯罪嫌疑人的现有全部财产与以往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已认定的犯罪所得(如贪污、受贿数额)及合法收入,剩余的就是来源不明的财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着共同犯罪的情形。当家庭成员中有两名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时,家庭成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共同共有的巨额财产都有说明来源合法的义务,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其说明及查证的情况,确定其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1)当有财产共有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共同共有的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或者支出来源合法,又没有证据排除其责任时,共同共有人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当查明国家工作人员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或支出中有一部分属于其家庭成员的不合法收入时,应当扣除这部分属于其家庭成员的不合法收入;家庭其他成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如配偶或者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差额巨大部分是配偶或者子女的非法所得,符合本罪特征的,应由配偶或者子女承担相应的罪责;如果家庭其他成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则不能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当查明国家工作人员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或支出全部属于其家庭成员的不合法收入时,该国家工作人员并不一定能完全免除刑事责任。如果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成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其自己的不合法收入而构成盗窃、非法经营、走私等犯罪,则该国家工作人员除非全然不知情,否则,明知是其家庭成员的不合法收入而帮助隐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可构成窝藏、包庇罪。
三、对犯罪嫌疑人说明财产情况的审查判断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对其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如果拒不说明或者虽然作出“说明”但与事实明显不符,又不能作出新的说明的,可以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说明后被查证属实的,以查证的结果确定案件性质。对此,司法实践中一般没有疑问。实践中困扰较多的问题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说明“合法”来源后,经查证后既没有与犯罪嫌疑人的“说明”相佐证的证据,否定的证据也不充分,无法确定是否属实,有些情况下甚至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的“说明”无从查证,这样的案件应如何处理?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这类案件应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要理由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际上是将证明责任转移给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有义务说明财产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即以非法所得论。犯罪嫌疑人“说明”后,经司法机关查证,无法证明其真伪,实质上是犯罪嫌疑人“说而不明”,仍然属于“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样符合设置本罪的立法精神。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严来源不明罪,是有其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并没有让犯罪嫌疑人完全承把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明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的有罪结论,不是犯罪嫌疑人不能履行“说明”义务的绝对后果,而是司法机关经过全面调查核实不能确认财产合法;并且根据证据分析确信其为非法的结果。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尽管立法规定由犯罪嫌疑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但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也并没有免除。犯罪嫌疑人“说明”了其财产的来源,这实质上是无罪证据,如果司法机关对其不能查实,既不能断其“真”,亦不能证其“伪”,在这种情况下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但有违我国程序法的一般原则,也不符合《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精神。
【作者介绍】三门峡湖滨检察院
原标题: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方法
作者:靳东兵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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