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唐刑事辩护律师网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职务侵占罪刑辩百科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提醒职务侵占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必须有侵占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等。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承办: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的犯罪嫌疑人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侵占刑事案件。
当前位置:首页刑辩百科职务侵占罪 → 论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的法律属性及其自然属性
论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的法律属性及其自然属性
2015/7/17 11:14:43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901次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  本单位财物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即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但我国现行的《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都未就“本单位财物”的内容作出界定。与一般侵财犯罪的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具有特殊的内涵与外延,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容易引起混淆。

 

如案例:某村将沿海滩涂发包给村民养殖文蛤,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确定了收益分成比例,养殖场账户由该村村干部代为管理。某村干部利用掌管养殖场账户的便利,利用造假名字的手段,套取了文蛤养殖场承包户应分配款10万余元。在庭审时,辩护人认为,承包户的应分配款属全体承包人所有,不是村集体所有的财产,该村干部套取的钱款不属于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本单位财物”,因此,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这种观点是否正确,笔者以为主要是如何界定本罪犯罪对象的法律属性和自然属性。

 

一、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的法律属性

 

本罪犯罪对象的法律属性主要是指被侵占财物的所有权属性。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单位财物”仅指本单位具有所有权的财物;另一种观点认为,“本单位财物”还应包括由本单位实际控制或管理使用的他人所有财物。

 

从法条词义理解,其中“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属性并没有予以明确。笔者以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本单位财物”不仅包括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还应包括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本单位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因为从民法角度考察,如果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这些财产,行为人所在单位就应对财产所有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实质仍是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他人财物仍属“本单位财物”的理解,符合立法原意,也满足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

 

二、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的自然属性

 

从财物的自然属性看,本罪的犯罪对象可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其中,有形财产是指占有一定空间,为人的感官所能感觉到的财产。有形财产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其中动产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刑法理论中没有分歧;但不动产能否成为犯罪对象,传统的观点一般持否定态度,其主要原因是“财物”一词含义模糊且具有明显的动产色彩,但不动产作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对象,在司法实务中已是不争之客观事实。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所在单位房产等案件时有发生,这就足以说明职务侵占对象包括不动产,如果仅仅限于动产,就难以惩处此种类型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

 

其次,职务侵占罪的对象还包括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自然形态,但能为人们提供某种权利并带来收益的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虽然无形财产缺少一般财物的外在特征,我国刑法亦未将无形财产明确纳入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之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可见,刑法司法解释已将无形财产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而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都是指财物。因此,无形财产也应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但作为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其具有有形的载体,不仅不同于有形财产,也与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有区别。笔者以为,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知识产权不宜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若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知识产权非法占为己有的,应按照具体情形以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法规定定罪量刑。

 

原标题: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之界定

来源:法律教育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www.lawyer123.cn,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服务热线:4006066148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22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