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不予核准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死刑复核。根据报道的最高院刑一庭负责人的说法,最高院不予核准的原因有二:一是强迫卖淫手段未完全限制受害人自由,情节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二是复核期间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
本案之所以引人关注,是源于受害人的母亲唐慧契而不舍的上访,要求判处本案七名被告死刑,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两名主犯周军辉、秦星死刑,基本他五名以强奸罪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而唐慧则在上访过程中受尽苦难,最终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也成为了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最后一根稻草。
坦率的说,我认为一个案子里七名被告全部判死刑是相当疯狂的想法。尤其是在本案当中还没出人命呢。以古老的杀人偿命的观点,也只杀人才偿命啊!诚然,这几名被告几乎就毁掉了被害人,与杀人的距离也就是一步之遥而已。判两名主犯死刑,足以惩其罪。不判其死刑立即执行,也说得过去。
我真正感兴趣的是:刑法中对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的量刑幅度在本案中的区别。
刑法第358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最高院刑一庭负责人的访谈报道中可以看出,最高院在复核中认定:基于被害人年龄的因素,不能辨识和保护好自己,被造对被害人暴力程度较轻,也构成强制。两主犯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构成强奸;迫使其卖淫,与多人发生性关系,视为多次。这样,两主犯极可能触犯了358条第二、三、四项。如果被害人精神鉴定为重伤程度的话,还触犯了第五款,但量刑最高只有无期徒刑。按照最高院的说法,不能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则不适用死刑。
再看看强奸罪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毫无疑问,两主犯构成强奸罪。并且,以获取钱财为目的,控制被害人被他人轮奸,应被视为轮奸的主犯。如果起诉强奸罪的话,这两主犯很可能触犯了第一、四、五项。情节不可谓不恶劣,定刑可以最高死刑!注意,在强奸罪第二档次中,起刑点与强迫卖淫罪相同,都是十年有期徒刑,但强奸罪并不要求情节特别恶劣就可以最高定到死刑!那么,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哪个罪量刑更重?明显强奸罪更重。为何检方起诉的罪名是强迫卖淫罪呢?
比较一下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的社会危害性。强奸罪一般只是对受害人一次性或有限次的性侵害,但强迫卖淫罪却是对受害人持续性侵害。强奸罪多是个体性的犯罪,而强迫卖淫罪却多是有组织的犯罪。比较而言,哪个罪对被害人危害更大,更恶劣,不言自明。但神奇的是,两罪比较在第二档次犯罪上,强迫卖淫罪刑罚更轻。严重怀疑东莞”太子辉“式的人物在立法中起了主导作用。当然,这可以归入立法的细节问题。但是,这样的细节,损害社会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再极端一点,如许霆案,人们会嘲弄法律
作者:唐慧强
来源:新浪微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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