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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刑辩百科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提醒: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承办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等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非法拘禁案件。主要辩点是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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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王林案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从而对两罪进行区别分析
2015/8/4 7:45:18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962次   
关键词:王林  非法拘禁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绑架罪的界限

 

非法拘禁罪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把人限制在一个固定的区域内使其无法自由行动;绑架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索要钱财;也可表现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满足个人提出的一些不法条件(不一定是图财)。

 

非法拘禁和绑架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非法拘禁主观是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绑架主观是以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获取钱财或达到其他目的;非法拘禁罪客观是限制人身自由,绑架是限制人身自由和获得钱财;非法拘禁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原标题:看王林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的区别

来源:微信公众平台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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