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放火罪的对象通常是他人财物,但并不仅限于此,有时也包括属于行为人本人的财物。对于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是否定放火罪要作具体分析。如果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认为是放火罪,如行为人的家是独门独院距他人的房屋等财物较远,行为人因为与家人闹矛盾,一气之下放火烧毁了自己家的房屋,对此,不能定放火罪;如果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所谓放火,是指故意使用引火物或其他方法使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方式,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如利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焚烧对象点燃的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如负有防火义务的油区安全员,发现油区有着火的危险,能够采取措施防止而不防止,导致火灾发生的行为。由于放火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既使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也构成放火罪。放火行为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又不足以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则不应以放火罪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4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报复泄愤、嫁祸于人、湮灭罪迹,等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是可能影响量刑。
原标题:放火罪的特征
来源:法律教育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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