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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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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宝安法院认真落实“四项制度”
2003/07/15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956次   
关键词: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正司法,根据上级法院的部署,宝安法院采取各项积极措施,认真执行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纪律处分办法、执行人员纪律处分办法和回避制度等"四项制度"。 一是坚持以预防为主,狠抓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宝安法院采取集中教育与分散教育相结合方式,认真开展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和"四项制度"等党纪法纪教育,并结合正反典型开展激励性和警戒性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干警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自觉性和责任感,从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度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二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狠抓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度的落实,保证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自身廉洁。三是加大对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只要收到当事人投诉或举报,机关纪委便及时组织力量深入调查和处理。经常针对群众反映出倾向性问题或苗头,及时进行谈话和教育,整顿纪律、整顿作风、严肃法纪,近几年来宝安法院没有发现干警违法违纪事件。 同时,对仍存在的一些问题,宝安法院继续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大治本力度,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机制。加强法官诫勉谈话工作,及时针对群众投诉和举报反映出的问题和违法违纪苗头进行警示教育,尽量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继续加强对"五类案件"和群众投诉案件的自查自纠工作,加大查处力度,正确区分主观故意和过失问题,切实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严肃处理违反审判、执行纪律的行为和枉法裁判行为;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加强法官程序意识,减少、避免和杜绝超审限等程序不公现象;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法官法学理论素质和审判业务能力,促进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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