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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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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罗湖区法院落实“五项问责”制度
2003/07/3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597次   
关键词:

罗湖法院是全国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在罗湖区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们对罗湖区法院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同时,也对进一步做好法院工作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与意见。会后,罗湖区法院党组立即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代表意见,落实整改问题。裴洪泉院长强调,人大代表的意见是法院总结工作得失的一面最好的镜子,人大代表所反映的问题往往代表了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群众利益无小事,必须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所提出的意见。会后,区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区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意见答复的通知》,形成了院长亲自过问,政治处负责同志直接负责,政治处、研究室抽专人组成工作组具体督办,严格按照"五项问责"制度即院党组制定责任、院长分解责任、主管副院长担当责任、庭室负责人检查责任、承办法官追究责任,狠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工作组在认真整理的基础上,将人大代表所提意见分派至各庭室,责任落实到人,限时予以答复。各业务庭室逐一说明情况,分析原因,切实落实整改。最后,由专人按照代表姓名、联系电话、意见或建议、承办单位或个人、负责人、落实情况或相关措施等制作意见反馈表,以院长的名义向人大代表作出书面答复。 罗湖区法院还邀请人大代表到院座谈,加强与代表之间的沟通,以便及时听取意见,对工作中的不足迅速进行整改。如针对代表提出的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审判工作标准化、岗位责任细致化、质量监督制度化、队伍建设精英化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同时还通过案件繁简分流,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尽量统一裁判标准,为进一步提高一审案件质量和效率提供了有力保障;针对代表提出的希望法院大力支持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保全及评估工作的要求,法院选配精兵强将担任速裁法官,专人、快捷处理涉金融机构案件,防止不法企业逃废债务,保护金融资产安全;针对代表提出的加强财产评估、拍卖的监督的建议,罗湖区法院已制定相关规定,对符合资格的评估拍卖机构以摇珠方式确定,委托评估拍卖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并采取抽签或摇珠方式进行,对执行款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在整理、答复代表意见过程中,罗湖法院发现有的案件较长时间未能结案是因客观原因造成,责任不在法院,这样的问题提出来是因为对法院工作的误解与不了解,但也说明法院工作仍有不到位之处,法院因此改进、完善了相关制度,加强了对外宣传的力度,增进了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罗湖区法院对于人大代表的意见不回避,不遮掩,认真负责地答复,切实进行整改,工作雷厉风行,力求精益求精的态度和作风赢得了人大代表们的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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