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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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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莲花山公园”抢劫杀人案一审判决
2003/07/3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749次   
关键词:

7月25日上午,为广大市民关注的"莲花山公园"*抢*劫杀人案在深圳中院一审判决,法院*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艳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艳兵原在龙岗区布吉镇一建筑工地打工。2003年2月15日,张携带一条尼龙绳窜至本市莲花山公园寻机*抢*劫。当日17时许,张在公园主峰南侧东部山坡处见女青年金某一人独行,即决定*抢*劫金某。被告人张艳兵上前用胳膊勒住金颈部,将其拖往登山道旁边的树丛,金挣扎、反抗、呼救,张用拳头猛击金的头部,用绳子勒住金的颈部,并系住,致金昏死。后又将金双手绑住,用丝巾堵住金的嘴,将金随身携带的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70元)及人民币100余元抢走后逃离现场。经侦查,被告人张艳兵于2003年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并带领公安人员到现场找到被害人尸体,其先后6次供述及庭审供述均稳定一致。 被告人张艳兵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艳兵虽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但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无法定的从轻情节,依法应予严惩。故对其"从轻判决"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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