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7/3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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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上午,为广大市民关注的"莲花山公园"*抢*劫杀人案在深圳中院
一审判决,
法院以
*抢*劫罪判处
被告人张艳兵
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艳兵原在龙岗区布吉镇一建筑工地打工。2003年2月15日,张携带一条尼龙绳窜至本市莲花山公园寻机*抢*劫。当日17时许,张在公园主峰南侧东部山坡处见女青年金某一人独行,即决定*抢*劫金某。
被告人张艳兵上前用胳膊勒住金颈部,将其拖往登山道旁边的树丛,金挣扎、反抗、呼救,张用拳头猛击金的头部,用绳子勒住金的颈部,并系住,致金昏死。后又将金双手绑住,用丝巾堵住金的嘴,将金随身携带的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70元)及人民币100余元抢走后逃离现场。经侦查,
被告人张艳兵于2003年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并带领公安人员到现场找到被害人尸体,其先后6次供述及庭审供述均稳定一致。
被告人张艳兵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
*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艳兵虽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但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无法定的
从轻情节,依法应予严惩。故对其"
从轻判决"的辩护意见,
法院不予采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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