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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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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深圳两级法院从8月1日起施行新的《民事诉讼庭前交换证据规则》
2003/08/15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8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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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中院总结全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商事案件实行庭前交换证据制度的审判实践,制定了新的《深圳市法院民事诉讼庭前交换证据规则》,并于8月1日起在全市两级法院施行。 深圳中院曾在2000年1月制定并实施了《关于贯彻省法院民事审判庭前交换证据制度的意见》,2001年8月1日又实施了《深圳市法院民商事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最近,深圳中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对这一《暂行规则》进行了修订,讨论通过了新的证据交换规则。新《规则》在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固定诉讼证据、诉讼请求,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增加了若干新的规定。新《规则》在交换证据的程序上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商事案件举证期限延长到30日。新《规则》将原《暂行规则》规定的国内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从15日延长到30日,与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举证期限一致,并允许当事人协商约定举证期限,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庭前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要到庭。新《规则》更加强调了当事人双方到庭交换证据的方式,并充分考虑到某些案件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保证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规定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证据交换分别由中院民三、民四庭的案件主审法官主持,其他一审民商事案件由立案庭专门负责证据交换的法官主持到庭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设置有法官助理的区法院,也可安排法官助理主持证据交换。 三、证据交换时明晰争议焦点。新《规则》对证据交换的内容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在交换证据时,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庭审时可不再对此类证据进行质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按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分类记入证据交换笔录,并详细记明异议理由。更重要的是,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以提高庭审的针对性和效率。 四、明确了新证据的范围。新规则规定新证据为: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经受诉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3、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延长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对上列三种情形下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受理法院应准予在庭审中出示和质证。 五、明确了调查取证的范围和期限。新《规则》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期限及调查取证的范围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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