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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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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深圳中院建立法官、书记员工作质量档案 效果明显
2004/05/14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8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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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通过建立工作质量档案,准确量化法官、书记员工作绩效,实现对法官、书记员的科学管理。过去,由于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如何合理评定审判人员工作质量,实现对法官、书记员的科学管理一直是个难题。为了全面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强化对法官、书记员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制定了《法官、书记员工作质量档案规则》,经过两年多来的运行,效果良好。 根据《法官、书记员工作质量档案规则》,对于法官工作质量的评价主要从法官每年审理的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超审限、裁判文书质量、违反审判纪律及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数据和基本情况入手,对书记员则侧重考察其记录质量、送达和案件移送、裁判文书的校对、诉讼信息输入、司法统计、证据接收、归档、卷宗和赃物保管、执行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情况。为了保证工作质量档案的真实、客观,中院成立了工作质量监督委员会,由政治部牵头,以审判监督庭、立案庭、督导室、监察室为主,各审判业务庭、处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将每一位法官、书记员工作质量情况录入其工作质量档案,并根据质量档案记载的情况,即法官审判案件在事实、法律适用、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的瑕疵、超审限(执行期限)数及法官所应承担的责任,法官工作作风被投诉次数、受党纪处分情况,书记员案件记录被有效投诉、不当送达、迟延移送、证据接收中出现差错、裁判文书的校对明显出错、信息输入、统计不及时、案件未及时归档及案件卷宗或赃物丢失或损坏以及书记员在其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对法官、书记员的工作质量作出年度评价。《规则》还规定,法官、书记员对质量档案记载的情况、评定或责任认定结论认为与事实不符,可向院工作质量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辩,工作质量监督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辩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质量档案每月填写一次,每半年公告一次。质量档案被作为干部岗位考核、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工作质量档案建立两年多以来,已有3名法官、1名书记员因为裁判文书出现错误而被通报。无论是去年15名审判长选任、部分科级干部晋升还是今年部分局处级干部晋升,以及每年的评先、评优活动,政治部均查阅质量档案,把质量档案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质量档案制度实行以来,受到审判人员普遍好评,大家认为这既是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公开、公平、公正的一个集中体现,更是法官管理方式方法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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