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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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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深圳中院四项措施大力加强涉外商事审判工作
2004/06/02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9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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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呈大幅上升态势。2003年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777件,比2002年增长2.5倍。2004年仅1-4月就已新收381件,比2003年同期增长近一倍。不但案件数量上升快,案件类型也不断增多,所受理案件涉及多个国家。同时,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理难度也在增大。 面对新的形势与日益艰巨的涉外商事审判任务,深圳中院狠抓涉外商事审判队伍建设,致力于打造一支"专家型"涉外法官队伍,公正高效地审结了一大批涉外、涉港澳台的商事纠纷案件,有力地维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深圳特区的稳定发展和改革开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走出国门,培养和锻炼一支"懂外语、熟悉外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涉外法官 市中院党组高度重视涉外商事审判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一方面,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中青年优秀法官出国学习培训。另一方面,于2001年9月作出了与香港大学法学院合作办学培养高层次法官人才的战略决策。目前,已经派出三批外语基础好、有培养潜力的中青年法官赴港进行为期2年的学习,已经学成回来的人员中,根据专业优先安排从事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使涉外庭人员结构更加合理,一批既熟悉法律、又有很高外语水平、了解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和国际惯例以及WTO规则高层次法官成为审判主体。中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庭审判人员共13名,全部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硕士以上的10名,占总人数的77%,其中5人取得伦敦大学、香港大学硕士学位,占总人数的39%。 二、实行合议庭分工制,进行科学化管理 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保证裁判统一,深圳中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庭在总结涉外及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收案的特点和规律基础上,根据审判人员对专业领域的业务精通程度,并考虑案件量多少、新老审判人员的配置、审判经验的互补等因素,组成4个合议庭,合议庭相对固定、定期轮换、各合议庭集中办理同类案件,建立了一套领域专业化、专业深入化、办案高效化的科学化管理模式。 三、注重程序,多渠道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强调程序公正,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中严把程序关,对以往认识模糊、容易忽略的问题,例如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的答辩期、公告期、上诉期,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是否有权进行留置送达,域外文书的公证认证等等统一了尺度,强化程序公正观念,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二)实施诉讼指导制度 针对"三来一补"案件中部分当事人受教育程度低、对诉讼过程不熟悉、不了解的特点,深圳中院强化了诉讼指导,帮助当事人避免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 规范诉讼保全业务 实施集中管辖后,涉港澳台案件中涉及"三来一补"企业的纠纷增长迅猛,由于不少"三来一补"企业都涉及到外商可能要转移资产,对保全工作的时间性要求很高。在案多人少、保全工作量大的压力下,法官和书记官相互配合、部分复杂案件法官亲自外出保全,不因案件标的额小而予以忽视,尽最大努力提供规范有效的保全服务。 (四)强化调解功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讲究调解艺术、探索调解新举措"的口号,要求审判人员认真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并总结出诉讼保全促调解法、证据瑕疵分析法等有效调解经验。2003年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的调解率比往年有了明显提高,一审案件调解和撤诉案件共128件,占总结案数的13.1 %,这在涉外审判当事人缺席率比较高的情况下,在一审案件中是个不低的百分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五)适用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注意跟踪国外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加强司法协助领域内的合作 2003年深圳中院收到的外国法院请求送达法律文件事项共29宗,2004年1至4月收到8宗。这些提出请求的法院包括美国、德国、瑞典、埃及、法国、英国等国的法院。均由深圳中院及时安排了送达。美国加利弗尼亚州法院在审理一宗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时,委托我国对一住所地在深圳的证人进行调查。美方提出的调查提纲内容十分详细,共有200多个问题,工作量相当大。深圳中院收到请求后,立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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