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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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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南山法院首次采取定向爆破方式拆除违法建筑
2004/06/07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6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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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日上午11时40分,南山法院首次采取定向爆破方式成功拆除了位于南山区荔庭苑西侧荔枝林内的两栋分别为9层和8层的违法建筑。该两栋建筑均为钢混结构,建筑总面积为8246.79平方米,其中一栋建筑物为9层,建筑面积为4983.97平方米,另一栋建筑物为8层楼房,建筑面积为3262.82平方米。该两栋建筑物评估总价值据深圳市有关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为6702166.23元。此次行动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深圳市副市长吕锐锋、南山区委书记王毅、区长叶明辉和深圳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庄潮等领导亲临督战。 2003年2月南山区国土部门的监察人员在例行巡查过程时发现孔某某未经报建即在市政公园规划用地上兴建违法建筑, 2003年3月7日,南山区国土部门向孔某某发出编号为30045号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力量进行制止,但孔某某并未停止施工。同年8月18日,南山区国土部门作出深规土南监字第(2003)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令孔某某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孔某某于同年10月30日向南山法院就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南山法院于2003年11月19日依法作出(2003)深南法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南山国土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孔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2004)深中法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孔某某应于2004年4月15日前自行拆除两栋违法建筑,但孔某某始终未自动履行。2004年4月16日,南山国土部门向南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月26日,南山法院作出(2004)深南法执字第350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责令孔某某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由于孔某某始终没有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南山法院即制定了强制拆除方案和具体工作安排,并召开专门会议讨论、部署案件执行方案及落实,并就爆破前的工作做了充分准备。 南山法院会同区公安、国土、城管、环境综治、街道办等有关部门,对行动的具体步骤及全过程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保证了定向爆破行动顺利进行。随着一声巨响,两栋违法建筑轰然倒塌,此次强制拆除行动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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