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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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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未结执行案件、执行款物及执行案卷活动的通知
2004/06/16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6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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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未结执行案件、执行款物及执行案卷活动。 通知提出,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程序,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于今年下半年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集中清理未结执行案件、执行款物、执行案件卷宗活动。 通知要求,从2004年6月中旬至12月中旬,各级人民法院要利用6个月左右的时间,对未结执行案件进行集中清理。集中清理活动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领导,执行局(庭)组织实施。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清理活动实施方案,并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案件比较多、任务比较重的地区,可以考虑对所有未结案件进行集中清理;案件比较少、任务比较轻的地区,可以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涉农、涉工资和劳动报酬、涉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涉人身伤害赔偿等案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案件进行专项清理。在清理活动中,要对委托执行案件和中止执行案件重点进行清理。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庭)对本辖区法院受托的执行案件和中止执行的案件要摸清底数,对受托执行的案件,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督促受托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中止执行的案件,要逐件进行清理,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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